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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购房户围堵三号桥 交通瘫痪五人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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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0:40 | |阅读模式
  昨(18)日上午11点左右,在巴中市靠老城区的三号桥头,一群市民打着横幅标语在此举行示威活动,造成交通瘫痪。经调查取证后,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对此次示威活动中的五个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购房者堵三号桥示威

  据了解,参与此次示威活动的人均为巴城南坝社区翡翠城楼盘的购房户。这个楼盘的开发商在收取了各购房户部分预付金后,并没有按承诺将楼盘修建好,而是卷款离开了巴中。时隔几年后,这些购房户见新房迟迟没有动工,遂在2009年春节前找到了巴中市人民政府,希望政府能出面解决此事,为此,巴中市人民政府先后找到了巴中市建设局与该楼盘的开发商,并经协商决定2009年3月10日,由开发商再次将此楼盘修建好,以给购房户们一个交待。

  然而,购房户们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于昨(18)日上午来到巴城三号桥头,用打横幅标语、堵塞交通的方式举行示威活动。

  交通瘫痪五人被拘留

  由于购房户们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交通堵塞,导致三号桥上的交通一时瘫痪。

  经过调查取证,今日下午四点左右,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参与此次示威活动的雷勇处行政拘留十一日,对王春处行政拘留十曰,对郭友秀处行政拘留十日,对罗芬处行政拘留五曰,对邓波处行政拘留五日,对雷忠秀处警告。随后,巴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将行政拘留处罚人员送达至巴中市拘留所执行拘留。

  律师说法: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网民向律师蒲世军进行了咨询。

  据蒲律师介绍,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前,应该对该楼盘进行详细了解,看该楼盘是否有相关证件,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等。如果开发商手续不齐全,就开始预售房屋,那么该开发商就有进行诈骗的嫌疑,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进行上诉;如果开发商手续齐全,却在房屋还没有修建完工时,不见踪影,那么购房者可以向政府上访,然后由政府联合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对此进行协调,如没有找到原开发商,就由相关部门出面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开发商或房产商来继续完成该工程,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对于今天购房者的行为,蒲律师认为,他们这样做不但不能维护到自己的权利,反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实属不可取。同时,蒲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如若遇到此种情况,应该通过法律途径,采用法律武器找到相关主管单位、政府、法院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擅自主张,怂恿其他人一起采取过激行为,如今天的堵塞交通,从而扰乱社会治安、触犯法律。

  相关链接: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指的是: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能转让的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通过征用等方式变成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转让。只有在国有土地上所建的房屋才能用于出售。如果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不能取得房产证,房屋就不能进行正常的转让、抵押、出租等。要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就得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商往往由于资金缺乏、紧张等各种原因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子建在什么地方、要建多高、容积率是多少,都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只有拥有此证工程才能施工;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没有此证,房子就不能销售或预售,一般来说开发商如果没有前四证,就办不下来此证。但也不能为了省事,光看此证而不看其他四证。购房者应将五证结合起来查看,才能确保万无一失。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二书”可以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约定,并且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提供的对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证文件。

  同时,由于预售的商品房是尚在建设过程中的房地产项目,房价款的支付与房屋的交付不能同时进行,所以购买预售的商品房对购买者存在很大风险。因此在购买预售房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核对开发商是否具备开发商品房的资格(即,是否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要特别注意开发商是否向有关房地产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了解开发商的经营业绩及信誉情况,购房者可通过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向已购买该开发商房屋的用户,了解开发商过去完成的开发项日情况;

  (3)、谨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房屋预售合同一般是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某些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中规定了许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和免责条款;有的合同过于简单,在发生纠纷时无法查明签订合同时购房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购房者签订合同时,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帮忙签订合同,以免所签订的合同对自己不利,埋下产生纠纷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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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胜? + 2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09-2-19 10:52 |
开发商不是人东西![em05][em05]

2014年度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9-2-19 10:58 |
[em01][em01]

发表于 2009-2-19 10:45 |

看不到图片呀

发表于 2009-2-19 11:07 |
热情关注当中

发表于 2009-2-19 11:16 |
[em03]购房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维权一定要合法!!

发表于 2009-2-19 11:10 |
污教得很

发表于 2009-2-19 11:31 |
这哈安逸了。不过说实话,事情不大就没人关注得,事情就得不到解决。

发表于 2009-2-19 12:05 |

追其原因错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失职,纪检监查该追查。

公安局拘留人是治标没有治本。

关注···········

[em03][em03]

发表于 2009-2-19 12:04 |
[em01][em01]

发表于 2009-2-19 11:52 |

律师说:你们要找法律维权,不交钱,那我们就是出来打酱油的.............

警方倒是维护了交通的秩序,但老百姓的利益谁又来维护呢?

发表于 2009-2-19 11:54 |
[em02][em02]

发表于 2009-2-19 11:39 |
[em04][em02][em01]

发表于 2009-2-19 11:37 |
政府职能部门,是否事先公告哪些有资质和依法进入房市的公司呢?未雨绸缪吧!

发表于 2009-2-19 11:39 |

建设局和开发商都不是......

[em04][em04][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9-2-19 11:45 |

律师说法:要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吗???


 

[em06][em06]

发表于 2009-2-19 12:30 |
看样子下次温总理来了,找他说说,才能解决好此问题哈!!

发表于 2009-2-19 12:26 |

这种方法不可取,

可正当的途径可行吗?

发表于 2009-2-19 12:32 |
依法维权吧,乡亲们呀!

发表于 2009-2-19 12:31 |

‘情’和‘法’之间的较量!这次‘法’显然占了上风!

购房户被骗很值得同情,但诉求的方式要合法才行。昨天和一个刚回过巴中老家的朋友通电话,他说春节到巴中去耍,在通巴路上被堵车几个小时,原因就是一个人把车横在路中间,说是修路没拿到钱,真是荒唐啊!他一个人的事情怎么可以影响到几百辆车子的通行呢?

情和法之间处理不好就会酿错,进去那几个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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