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中院枉法裁判致使原广安农行行长杨德术蒙冤。 2014年11月11日,四川省高院对杨德术第二次上诉案在广元苍溪开庭审理,此前,杨德术因受贿罪被广元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广元中院判决认定杨德术受贿100万元的主要证据就是杨德术本人曾经做出的“有罪供诉”,而这个有罪供诉都是在侦查机关对杨德术违法监视居住和将杨德术从看守所押解到检察院审讯室“提外讯”时形成的。 稍微有一点良心和良知的法官都明白,在刑事诉讼中,各个环节和程序都是紧密衔接的。杨德术正是因为在长达十天的违法监视居住期间被屈打成招,出于“明人不知眼前亏”的自我保护本能而被迫“认罪”。在以后的审讯中有被迫“重复供诉”的。审判书上记载了杨德术对当时“重复供诉”的心态。“不按之前的说,又被提出所继续进行连续询问,受不了。” 不仅如此,在侦查阶段,杨德术将自己的无罪辩解交给了侦办人员黄某某和冯某某。可二人违背身为检察官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和做人良心,慌称已被“杨德术自己提出收回并撕毁|了。这个谎言,不仅违背常理,在重审法庭上也遭到杨德术当庭否认。 行贿人徐某某证言自相矛盾。 送钱时间,徐某某的说法有四个不同的版本。而且在每次接受调查后都会说明,“今天说的事实。与以前说的不一致的,以今天说的为准。” 关于送钱地点,徐某某一口咬定实在广安农行杨德术的家里,并描述了杨德术家里所在位置和室内布局,这个证言也没有得到印证,尤其是对杨德术家里室内布局的描述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杨德术已被拘押了4年,这次已经是发回重审的二审了,《法制日报》在前不久已公开报道,在题为《广元中院重新审理一起涉嫌受贿案,行贿人证言多处矛盾成庭审焦点》文章中,记者写道“庭审结束后,记者问询辩护人如何理解省高院裁定的“事实不清”以及为何重审此案。曹军告诉记者,依他个人观点来看,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当侦查人员认定徐某送钱具体日期和时间并写入起诉书后,律师发现就在那个日期的时间点上,杨某有证据证明自己不在家中—他与妻子乘车回到南充过春节。”“后来,证人的证据改来改去,在证明犯罪的各个环节上都出现了相互矛盾的情形。”曹军说,徐某曾“清清楚楚”地向侦查机关交代如何送出百万元贿金的详尽过程,尤其是确切日子及具体时间,怎么后来变成只记得月份,而变得记不清具体日子和时间,而且与先前交代的月份相隔两个月。徐某是一名比较精明的企业家,其证言变化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这样一个明显“实施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为什么广元中院前后两次都做出了有罪判决,一再制造冤错案。其背后究竟有什么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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