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点评巴中司法进步!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原因猝死,死者家属往往会以死者大为天的理由,提出几十万的赔偿要求,因为退休人员无法享受工伤社保补偿,社保赔偿无门,死者家属往往心理扭曲,大闹特闹,一哭二闹三上吊,而返聘的用工单位则大呼委屈,确实无辜,那么雇佣这样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或者私企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何赔偿?一直是很多普通老百姓不懂法的疑问?西区法院的这个案例,根据公平原则,采取酌定补偿的方式进行处理,是体现我国法制进步,巴中司法进步,老百姓有法可依的好例子。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123667号原告刘XX,女,1980年6月1日出生。被告市XX中学,地址:XXX大街XX号。 原告刘XX诉被告市XX中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X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XX中学委托代理人陈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XX之母郝XX于2009年自市XX综合服务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2012年郝XX受雇于十四中担任宿舍管理员一职,郝XX在XX中宿管办公室给其主管打电话汇报工作时,突然晕倒,郝XX的同事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诊时间约为10分钟,当晚郝XX被120急救车送到市医院继续抢救,9月27日,郝XX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急性心肌梗死可能。郝XX去世后,XX中向郝XX的家属支付了3000元慰问金。 另查,现郝XX的法定继承人以郝XX在履行雇佣活动过程死亡,诉至本院,要求XX中赔偿医疗费XX元、丧葬费XX元、死亡赔偿金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查明,郝XX虽在工作期间死亡,但郝XX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与其从事的工作本身没有关系且没有第三人的侵害和外部刺激,该情形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该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档案证明、结婚申请书、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死亡证明、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郝XX退休后受XX中学雇佣从事宿舍管理员工作,双方存在劳务雇佣关系。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证明,郝XX系在工作中因自身疾病猝死,因此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请求XX中学赔偿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但考虑郝XX是在XX中学从事雇佣工作期间因病死亡,双方对此均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XX中学应给予郝燕侠家人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XX中学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五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 判 员 韩XX 二О一四年X月X日 书 记 员 李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