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事实不清 ? 还是另有猫腻 ----成都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发人深思 人民论坛网 汪启明 方明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互间借钱解难,这本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然而,近来发生在四川成都的一桩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之案,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原告杨德树诉被告马兴胜及妻子李一慧还借款,其实他们个人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借款关系,而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却以(2013)都江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共计19.71万元借款;被告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以(2014)成民终字第442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观全案,被告马兴胜及妻子认为,所借之款是公司行为,而且该款早已以公司名义偿还了,凭什么还要再次还钱。为此,2015年1月20日,夫妻二人再次委托律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强烈要求高院再审。 针对此案事实及经过,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裴家勤分析认为,本案件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原、被告之间事实上没有任何私人借款事实。 2011年1月19日,马兴胜与他人一起设立“成都卓月长天照明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月长天公司),马兴胜为卓月长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李一慧是教师,非卓月长天公司股东,也未参与卓月长天公司经营。2011年5月9日,卓月长天公司聘请并任命原告杨树德为卓月长天公司总经理,卓月长天公司交由其全面管理和经营,因卓月长天公司刚刚起步,缺少流动资金,杨树德自愿为卓月长天公司垫付日常经营所需的开支费用,仅2011年6至7月,共计为卓月长天公司垫款14.7万多元,其中12.7万多元全部由杨树德经手支付,有2万元系杨转款给马兴胜,谢合勇经手支付卓月长天公司2011年2月到8月的部分应付款。2011年8月30日,卓月长天公司需支付员工工资,再次由杨树德向卓月长天公司出借4.99万元,由马兴胜交由卓月长天公司财务人员款共19.71万元,同时也是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全部借款,事实上这些借款根本不是马兴胜个人所借,毫无疑问地是卓月长天公司的借款,应是公司与杨树德之间的借款关系或债务关系,原一、二审法院未能客观公正地作出认定。 二、所涉借款事实上已经归还,杨树德与卓月长天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 卓月长天公司在实际经管过程中,杨树德前后实际垫付上述款项合计19.71万元,由马兴胜代卓月长天公司为其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明借款用于公司开支,署名借款人为卓月长天公司,因当时未带公章便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借条记明的内容反映的也并非被告借款,而是卓月长天公司借款。此笔公司借款在杨树德与马兴江、周业兵、阳青平、范绍明、李来洲、马兴胜等设立四川立旺节能灯具有限公司(下称立旺公司)时,由卓月长天公司作为杨树德的出资代为支付给了立旺公司,杨树德获得了新公司14%的股份,按股东协议杨树德本该出资42万元现金才能获得此股权,原告与卓月长天公司间的债务关系已经了清。 三、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疑点。 对借款关系的认定有误。借条明确载明借款人为卓月长天公司,且写明是用于公司开支,原判决认定为原告与被告私人间的借款明显与事实不符。如若要认定私人借款,仅有借条不足以认定,应对交付借款的事实予以查明,庭审中已经查明,所涉借款即非银行转账,也非现金交付,而是原告代公司支付的各种费用,且大部分是杨树德作为公司总经理经手,被告根本没有个人借款的行为和事实,原判认定交付借款缺少证据,认定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明显存在问题。 原审法院采信证据存在疑问。在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马兴胜向法院递交了卓月长天公司、立旺公司的营业执照、股东协议、被告代卓月长天公司支付费用的凭据,两公司股东的证明,两公司的财务证明等证据,被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所涉借款系卓月长天公司借款,后来在杨树德出资设立立旺公司时,已经由卓月长天公司以其公司设备、材料出让给立旺公司,立旺公司应支付的货款抵交了应付出资20万元,原告杨树德与原卓月长天公司的债务已经清偿。原法院以“均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明显有失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马兴胜所借20万元其实是公司借款,用于企业经营,七个股东已签字认可,唯有杨树德却过了很长时间以后还要要求马兴胜再次还钱。那么,杨树德不投入资金凭什么要占新公司14%的股份? 为此,律师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以彰显法律的公正。 这桩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尽管案值不大,可它却留给人们很多疑点。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有人不讲诚信,不讲道义,无视法律和道德。在我们调查此案过程中,原告杨树德不仅拒绝配合调查,甚至暴跳如雷,对笔者发送带有攻击性的短信,明确叫我们停止调查,不然后果自负。 本来一审、二审判定原告杨树德胜诉,法院执行相关程序即可,可杨树德的言行不符常理,他究竟想掩盖什么?是否另有猫腻?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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