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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晚育产假时间及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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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今年25岁,生育第一胎,请产假
据了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请问南江县执行这个规定么?有没有什么地方政策?若有,在哪里可以找到文件?事业单位编制可享受此规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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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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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有这个,就够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2 12:56
如果是教师  那对不起  巴中教育局没明确规定   其他单位不清楚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3 09:45
我们单位发的是基本工资

发表于 2015-1-23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1-27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事业单位基本只发的基本工资,不过可以申请生育保险

发表于 2015-4-27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4-27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发表于 2015-4-2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近日,网名“1231231237”在南江论坛发帖咨询:本人今年25岁,生育第一胎,请产假。据了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的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请问南江县执行这个规定么?有没有什么地方政策?若有,在哪里可以找到文件?事业单位编制可享受此规定么?
现回复如下:
1、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已婚妇女 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享受此规定。
3、夫妻双方申请按程序办理:(1)男女双方需向所在的工作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2)男女双方向所在工作单位接到申请后,作如下处理:对当事人出生年龄、生育状况以及是否享受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假及男方护理假;女职工产假等情况进行审核是否准假。
  感谢各位网友对南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关心,并诚挚的欢迎您们继续对卫生计生工作进行监督。

             南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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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9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是发的基本工资。。。

发表于 2015-4-29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晚婚晚育都只是98天,我要求多加30天,人家说没得,私企就是这么任性。。。

发表于 2015-4-29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工资吧

发表于 2015-4-29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婚晚育纯母乳喂养198天~!

发表于 2015-4-29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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