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函〔2015〕2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蓬安县“滨江首座”小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公安局、民政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如镇人民政府:
《蓬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审定蓬安县“滨江首座”小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的请示》(蓬房〔2015〕2号)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
蓬安县“滨江首座”小区公租房配租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困难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四川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和《蓬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蓬安府发〔2013〕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配租房源
此次公租房配租房源位于相如镇嘉陵西路“滨江首座”,数量250套,户型两室一厅,建筑面积约为60㎡/套。
二、配租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全面公开配租房源、条件和程序,对符合配租条件的配租对象,在蓬安县电视台、蓬安门户网站、所在社区进行公示。
三、配租对象
一是相如镇城镇居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二是在相如镇所在地新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含大中专毕业生、藏区9+3学生)。
四、配租条件
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租赁住房,并按照公租房面积核定收取租金。
(一)城镇居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条件
1.户籍条件:申请人(户主)必须是相如镇城市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截止申请之日),且在相如镇长期工作或生活的;家庭其他成员应为相如镇城市户口1年以上(含1年,截止申请之日)的常住居民,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父母、配偶及子女)。
2.收入条件: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蓬安县上一年度全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014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是1250元/月)。
3.住房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15㎡)。
(1)申请人在蓬安县内和南充市辖三区内均无住房及商业用房,并长期租房居住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2)申请人的子女或者父母在蓬安县城有住房,且申请人与子女或者父母在同一产权房屋内居住并共同生活,现有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含15㎡)的,其子女或父母无房的一方可以申请公租房。
4.其他条件
(1)申请人家庭成员没有客、货车及自用汽车、大型机械设备等(摩托车和三轮车除外)。
(2)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在相如镇所在地新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不含藏区9+3学生)配租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蓬安县相如镇所在地的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毕业后参加工作不满5年;
2.申请人及父母在蓬安县城均无房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客、货车及自用汽车、大型机械设备等(摩托车和三轮车除外)。
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下列情形不列入公租房配租范围
1.申请人在南充市辖三区内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房、未办产权证的;在本县购买或自建小产权房的;
2.自有房屋被拆迁且已得到货币补偿安置或还房安置的;
3.居住生活在同一产权房屋内,父母、子女或夫妻不在同一户口上,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
4.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正当理由将自有房产出售、转让、分割、赠与或以房抵债的;
5.夫妻现已离婚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房产、车辆,未分割到房产、车辆的一方从离婚至申请公租房之日不满5年的;夫妻现已离婚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房产、车辆,两人同时申请公租房从离婚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的;
6.已租赁保障性住房(含房管局直管公房)的;
7.已有继承或受赠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
(四)配租条件的相关要求
1.婚姻关系证明必须是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
2.户籍关系证明必须是县公安户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3.死亡证明必须是医疗机构、县殡仪馆或县公安户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具有计生、民政、残联、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证明;
5.烈军属必须出具相关部门有效的证明;
6.重大疾病患者是指患有卫生部指定的二十种重大疾病人员;
7.孤儿、三无人员由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五、配租程序
(一)公告。在相如镇社区、蓬安县门户网站、蓬安电视台公告《蓬安县“滨江首座”公租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方案》。(时间:2015年1月15日—22日)。(二)申请。城市中低收入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申请报名,新就业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报名。申请人必须如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蓬安县公租房配租审批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时间:2015年1月23日—2月2日)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收原件)等;
2.家庭收入证明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单位(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等(收证明原件);
3.婚姻证明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或婚姻机关出具的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4.属特殊群体的申请人要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原件,如特困家庭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劳模证书、残疾军人证、残疾人证、孤儿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5.新就业职工提供其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时间、收入情况证明(收证明原件);
6.租赁住房的提供最近一年的有效租房协议、租住地址;借住家庭需提供借住地址;
7.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初审。各社区初审盖章后交由相如镇人民政府汇总,再分别送县房管局、县公安局(户政、交警)、县民政局和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信息比对,比对结果加盖单位公章。(时间:2015年2月3日—16日)。
(四)复核。相如镇人民政府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比对结果后,与各社区再次逐户复核认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程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复核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申请资料转报县房管局。(时间:2015年2月25日—3月15日)
(五)审批。县房管局在收到复核申请资料后,会同县民政局、相如镇人民政府和社区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进行随机入户抽查。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县房管局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相如镇社区、蓬安电视台、蓬安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备案。(时间:2015年3月16日—30日)(六)配租
1.公开指标
(1)将居住原67队单位公房住户中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对象和藏区9+3学生单列指标全额配租。
(2)剩余的配租指标根据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中符合配租条件的人数比例进行分配,再将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配租指标按照各社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户数,按比例分配到各社区。
2.公开抽签
由各社区牵头,相如镇、县房管局、县公证处参加,在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采取公开、公正的抽签方式,确定出与指标数相等的配租户名单(注明各户的抽签人),经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房管局。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县房管局组织进行抽签确定配租户名单并公示。
3.落实入住房号
由县房管局牵头,相如镇、各社区、公证处参与,抽签落实入住房号。
(1)由县公证处根据抽出的本次配租户名单,确定配租抽签顺序;
(2)根据本次配租的房源,制作配租房源平面图,在图上按楼栋、单元、楼层、房号编出入住房号,在图上标明。根据平面图制作信签,注明楼栋、单元、楼层、房号,装入无任何标识的信签里封存;
(3)由县房管局牵头,公证处、相如镇、各社区配合,申请人抽签落实入住房号。如申请人因故确实无法到场参与抽签,可由本人书面委托他人参加,并由所在社区、单位或企业验证,加盖公章;
(4)根据抽签结果,配租对象与县房管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房合同》,完善各项手续后,由各户的抽签人领取钥匙并交房。
上述抽取的房号为申请人一户一号,现场登记,由抽签人现场签字、按指印确认备查。
本次无故缺席的申请人视为放弃本次抽签选房,剩余房源留在下一轮分配。
时间:2015年4月1日至4月10日。
六、费用收取
(一)租金标准:“滨江首座”公租房租金核定为3元/月. ㎡,另每户须交租房保证金1000元/户,用于公租房使用期间的房屋设施损毁赔偿保证,在退租后多退少补。
(二)物业服务费标准:按县发改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三)租金支付方式:配租对象应当一次性付清两年公租房租金,期限从住房交付使用当日计算,租赁期间,承租人自行支付该房屋产生的水、电、气、有线(数字)电视、物业服务管理、垃圾清运等费用。
(四)租金缴纳:住户在抽到房号后3日内到指定银行将租金缴存到县财政专户。
七、使用管理
(一)加强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4.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5.承租人发现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维修;
6.新就业(含藏区9+3学生)住房困难职工配租的公租房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合租(每间寝室安置1户职工,其余共用);
7.多人合租的,由落实入住房号的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二)建立退出机制
1.租赁期为2年,到期后由本人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条件者可续签租赁合同。
2.承租人在租赁期内超出配租条件,应当主动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在合同期满且不符合条件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可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落实责任
此项工作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斌牵头,县房管局、相如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警大队、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公证处等单位密切配合,务必于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
九、监督管理
(一)公租房申请人对初审、复核、审批、配租有异议的,可向县房管局住房保障股投诉。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抵押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按期缴纳租金的;
8.不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三)配租候选人员在公示期间,被举报属实的一律取消配租资格,并列入住房保障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租赁补贴,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四)公租房入住对象在入住前,必须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在入住期间已购私房、车辆或收入超过入住标准的必须无条件退出房屋的书面承诺。
(五)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工作人员以虚假资料违规取得公租房配租资格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六)凡在公租房配租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本方案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蓬安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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