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 本人在四川南充从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工程十余年,于2012年7月承接四川省南充市玉屏公园内喜福会餐饮有限公司(原桃园山庄)的设计与组织施工工程项目,后因工程中的油漆施工(具体施工人为支科)的质量问题以及尾款(五十一万元)支付问题与喜福会产生诉讼纠纷。后经法院调解结案(尾款金额下调至40万)。 在我还未取得所有工程款的情况下,支科于2014年10月以我未能全部的及时的付清其项目工程款为由将我诉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事情发展到这里,无可厚非,因为我是相信法律的,支科正当的行使其权利,我能够理解,然而,不可思议的事情从这里就接二连三的发生了: 2015年2月5日审理该案件的代理审判员陈凤义(姓名)竟然要求我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签下我欠支科工程款七万九千元情况属实的自认说明!我无法理解,因为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人民法院审理,都不可能认定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否则,我们这个社会还需要法院吗?还需要法律吗?我不禁要问,是谁给她的权利,可以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在私下就想把我宣判了? 与此同时,支科通过案外人支华荣提供房屋做担保的方式申请查封了我的车辆,而我想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将我被查封的车辆担保出来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然而当我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按揭购房)及发票去见陈凤义时她说:你这是按揭购房没有房产证不能进行置换。我表示理解。然后我堂哥愿意用他的房子为我提供反担保。这时陈凤义又说:房子不是你的就不方便后期执行,如果你不服可以去找我们领导,我想她的领导反映了这个情况,这位领导含糊其辞。后来我了解到该院某位重要领导是原告支科的亲属,当然现在我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原告与这位重要领导的关系。 我想过妥协,希望大家能够协商调解,结果他说直接拿钱来,如果不拿钱在南充地面上的司法系统里随便我要怎样都陪我。 最后我抱着试试的态度再找到代理审判员陈凤义再次请求他能让我用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反担保去置换我的车辆。然而她却说还是不行,我就问为什么不行,她的说辞又变了,说如果你拿案外人的财产进行置换就不能更快的执行,当时我就问陈凤义为什么原告有的权利而我却没有,她说因为你是被告。难道就因为我是被告我就不能在法律面前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难道就因为我是被告我就比原告低上一头?难道就因为我是被告法官就可以肆意的滥用法律?难道就因为我在法院没有熟人法律就可以歧视我了?我不禁要发出这样的疑问: 一问: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吗? 二问:如果你有某位亲属在司法系统当领导你就可以横着走吗?就可以违规吗? 三问:在第一次见你是就让我签订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主管意识上就认为这起案件被告输定了,代理审判员陈凤义你有什么资格去做一位人民法官? 四问:凭什么被告就不能拿案外人的财产进行反担保?是哪条法律法规这样规定的? 五问:如果一年或者更久以后我的车出现了问题、由有谁来负责赔偿我?原告有案外人拿房子为你担保,那么我的车需要赔偿时到那个时候原告担保人的房子那个时候就能更好、更快的执行吗? 六问: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居然还有这样肆意践踏、侮辱法律的法官,难道依法治国只是一句空话吗? 曾经有朋友劝过我说:还是算了吧,因为你在司法或者法院里面没有亲朋友好友,难道我们中国的法律就是为了某些特权阶级和他们的随从而制定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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