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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出租车经营权到期后可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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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1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
第十九条之规定: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均为AA级及以上的,应当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B级或者一半以上为A级的,可视情适当核减车辆经营权;

(四)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有一半以上为B级的,应当收回车辆经营权,并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配置车辆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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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21:06
需要提前60天申请?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3-1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规定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22:37
你们重组公司,还延个球!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9 23:21
对个体经营还是有诸多限制,公司化是必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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