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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察饭馆抓人,把顾客吓了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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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月13晚9点过,南充警察持3把枪(又说是西充的)在南部一饭馆抓人的几段视频,把吃饭的人吓了一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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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沙发:)在滨江路原丛林烧烤??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3-25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抓的是个贩毒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3-2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抓人还是危险呀,如果有犯人凶器的话,危险

发表于 2015-3-25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下,便衣在执法之前不亮证么:L

发表于 2015-3-25 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十八条 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公务用枪,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使用枪支:(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发表于 2015-3-2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发表于 2015-3-2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dsxihe 发表于 2015-3-25 18:33
问一下,便衣在执法之前不亮证么

真像前面有的人说的是抓犯毒人员的话,先亮证不太好吧?跑了是小事,搞不好还会造成不必要的伤亡

发表于 2015-3-25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警察在抓逃犯吗?这种方式严重不妥,危及了公众安全,没有文字解说会以为是黑帮火拼呢。。。。。。。。。。。。。。。。

发表于 2015-3-26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伙人在猖狂了!!!要求上级给予处理!!!!像黑社会伙拚!!!

发表于 2015-3-26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的执法的车是私车,牌照都没有!!!

发表于 2015-3-26 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人都吓到了,有的人跑了,老板只差没哭了,饭钱没有人给了。

发表于 2015-3-26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所谓的警察执法?????????????????

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15-3-2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407970257 发表于 2015-3-26 07:48
好多人都吓到了,有的人跑了,老板只差没哭了,饭钱没有人给了。

如果有损失应该找谁?

发表于 2015-3-2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要控制住嫌疑人员,没有发生其它意外就好!抓住后应当出示证件或者说明身份。至于便装或者便车那不是问题,是工作侦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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