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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后代

[群众呼声] 最高院的视频约谈:虚情假意又违法乱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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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7 18: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5-4-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全面的改革,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已经进入进退都是绝路的境地。
尽管举步维艰,但是方方面面都没有动力和压力,突破干扰杀出血路。剩下来的是有等待短暂性的震荡和混乱。

 楼主| 发表于 2015-4-14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个全面的改革,不管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已经进入进退都是绝路的境地。
尽管举步维艰,但是方方面面都没有动力和压力,突破干扰杀出血路。剩下来的是有等待短暂性的震荡和混乱。

 楼主| 发表于 2015-4-19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法治?不守法就治你,这不是对法治的正确理解。真正的法治社会,是不仅公民要守法,政府、执法者更要守法。在法治的社会里,法律不应该让人民感到恐惧的。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没有任何人是安全的。面对不公平、不正义,今天你没有胆量站出来,明天你根本站不出来!

      为了这个国家,正义也许来得晚,但是我们等得到!

 楼主| 发表于 2015-4-24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监察部就当前重点工作提出四个方面。其中一个是着力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让群众真正看得到/体会到/享受到纠正“四风”的工作成果。加大群众监督举报力度,搭建监督平台,鼓励群众和媒体监督,一人一个麦克风,一人一个摄像机,发挥群众智慧,凝聚群众力量,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

发表于 2015-4-25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信义大道租赁公司,其经营违法事实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4-26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歪的······································:dizzy::curse:

发表于 2015-4-2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15-5-5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孟建柱"法律的真谛在于对人民群众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法治的宗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权利.对政法领域存在的损害人民群众权利的突出问题,要逐一进行梳理,从制度机制上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要积极构建开放便民的阳光执法司法新机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楼主| 发表于 2015-5-16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纪委:巡视组要杀回马枪 整改不彻底要问责》巡视组在巡视过后要跟踪整改情况,对已巡视过的地方或部门杀个回马枪,开展“回头看”,看问题是否通过整改改好了,党委纪委是否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担起来了.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效果不明显.查案震慑不大,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决不放过.

发表于 2015-5-19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件事是真的吗?

发表于 2015-5-19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1日,乐山市森林公安将龙门村老百姓自发修路事件的5名村代表及三名施工方抓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押在乐山石柱山看守所,后转压至峨眉山看守所,2015年4月16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委托任学锋依法对周容,周建华,李俊杰提起公诉,但犯罪客体即主持修路的村民代表不予起诉,只起诉施工方三人,百思不得其解:
1、他们的修路得到政府、峨眉山管委会的签字盖章,老百姓过半签字同意修路,最后因没有正规修路手续变成刑事违法。
2、森林公安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2015年7月21日实施抓人,逮捕证是2015年7月15日,抓捕后改签21日。也就说在他们立案时,我们才开始修路,达不到刑事犯罪条件,森林公安属引意犯罪,不仅没有缩小危害,反而扩大危害,引意犯罪,按规定可以不予起诉。
3、修路主持的村民代表属于犯罪主体,施工方属于犯罪客体,主体都不予起诉,起诉客体,怀疑他们私下达成了什么协议?
4、违法修路前路段500米属于村长在2015年2月26日私自主持开挖,并造成3.26堵路事件,政府相关人员到事发现场,但没有实施任何处理。
5、事发路段分两个节点施工,负责刑事勘察的森林公安分两部分处理,也就说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村民代表只承担分组路段的责任,弱化村民代表责任。而整个路段全体村民都参与策划、指引并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施工合同和村民意见书。
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和村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情况下才成立,而此案件,相关部门得到同意,土地使用者也签字同意,并不造成非法占用。
现所有村民代表于2015年3月15日全部释放,施工方两名现在还羁押在峨眉山市看守所,迟迟不做处理,也没有明确答复。难道此案件参杂了某领导个人意见,以权谋私?他们在践踏法律法规,损毁政府形象,修路是为老百姓做好事,要致富先修路,比起峨眉山有些领带在景区内修三栋豪华别墅,收受贿赂乱修农家乐,乱设摊点,也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敬请中央领导给我们百姓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还中国法律一个公道、还中国政府机构一个清白。

发表于 2015-5-19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7月21日,乐山市森林公安将龙门村老百姓自发修路事件的5名村代表及三名施工方抓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关押在乐山石柱山看守所,后转压至峨眉山看守所,2015年4月16日,峨眉山市检察院委托任学锋依法对周容,周建华,李俊杰提起公诉,但犯罪客体即主持修路的村民代表不予起诉,只起诉施工方三人,百思不得其解:
1、他们的修路得到政府、峨眉山管委会的签字盖章,老百姓过半签字同意修路,最后因没有正规修路手续变成刑事违法。
2、森林公安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2015年7月21日实施抓人,逮捕证是2015年7月15日,抓捕后改签21日。也就说在他们立案时,我们才开始修路,达不到刑事犯罪条件,森林公安属引意犯罪,不仅没有缩小危害,反而扩大危害,引意犯罪,按规定可以不予起诉。
3、修路主持的村民代表属于犯罪主体,施工方属于犯罪客体,主体都不予起诉,起诉客体,怀疑他们私下达成了什么协议?
4、违法修路前路段500米属于村长在2015年2月26日私自主持开挖,并造成3.26堵路事件,政府相关人员到事发现场,但没有实施任何处理。
5、事发路段分两个节点施工,负责刑事勘察的森林公安分两部分处理,也就说施工方承担全部责任,而村民代表只承担分组路段的责任,弱化村民代表责任。而整个路段全体村民都参与策划、指引并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施工合同和村民意见书。
6,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同意和村民土地使用权拥有者情况下才成立,而此案件,相关部门得到同意,土地使用者也签字同意,并不造成非法占用。
现所有村民代表于2015年3月15日全部释放,施工方两名现在还羁押在峨眉山市看守所,迟迟不做处理,也没有明确答复。难道此案件参杂了某领导个人意见,以权谋私?他们在践踏法律法规,损毁政府形象,修路是为老百姓做好事,要致富先修路,比起峨眉山有些领带在景区内修三栋豪华别墅,收受贿赂乱修农家乐,乱设摊点,也可以说是小巫见大巫。敬请中央领导给我们百姓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还中国法律一个公道、还中国政府机构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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