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请求为我作个是罪与非罪的论证为谢!
尊敬的各位法学教授:您们好!
我今向您们求助的目的,是请求为我论证是罪与非罪的问题!
我叫陆大春,男,52岁,四川省蓬安县人,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小学文化,住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我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监字第146号驳回通知。为
此,特请求您们能从专业角度,为我作个是罪与非罪的权威论证,以助我早获平反昭雪或者早日自动息诉息访为谢!事实与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驳回、高院驳回,均将我列入“积极参加者” ,证据就是我于2009年2月23日中午向幸清贤口述了成都中院门口发生的事。至于我路
过成都中院门口,借相机拍照和打电话通知黄晓敏到场,都证实了并不成立; 借相机因操作错误未能拍成照片,打电话时因黄晓敏已早在现场。同时也排除了我事前事
中与鲍俊生等人谋划到成都中院门口闹事等情节。
因此,能将我定罪的事实只有一个:就是将成都中院门口所见口述给了幸清贤,幸清贤根据口述并结合在网上搜集的旧有资料和黄晓敏在网上发给他的照片等,最
后形成愽文,在境内外网络媒体发表,从而影响了成都中院的声誉。
判决应对鲍俊生等5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与幸清贤、黄晓敏等对此事的报道行为,以及我对此事的口述行为加以区分。根据一二审所认定的事起成因,鲍俊
生等5人聚众到成都中院门口,虽然确实对成都中院等秩序有所影响, 但也实属事出有因, 情有可原; 幸清贤、黄晓敏等对此事的报道,并不直接影响成都中院等社会秩
序,顶多只是事后的网络议论评价;我对此事的口述,与此事的发生经过并不相互影响,也非对此事的配合、响应,幸清贤最终是否形成愽文、是否到哪些媒体发表,
也与我的口述行为无关。
我路过时的停留行为,顶多只是个短暂围观,然后对人摆谈。这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备本质区别,无论主观还是客观上都存在区别。
尊敬的各位教授,我作为一普通公民, 无端被刑罚, 而刑法并未规定我的犯罪,我在地方已不能伸冤, 为此特请求您们能从百忙中抽出时间, 将此案为我作个是罪与
非罪的权威论证,以助我早获平反昭雪或者早日自动息诉息访为谢!
尊敬的各位教授,其实,我个人就此能否得以平反昭雪,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成都、四川乃至中国,今后能否真正依法治国,能否让司法公平和正义的光辉照
耀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能否让人人都能从自身和身边看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每当我想到众多无数的人,都是因为一个或大或小的冤假错案和一场该赢的或大或小的官司,而付出了倾家荡产、债台高筑、家败、家破、人亡甚至是灭门绝户
之灾的悲惨代价,都无法维权讨回公道的一个个惨景惨像时,我的心都在流血!
为此,我特请求您们,能从您们各自力所能及的角度出发,多为天下弱势苦难群体多作些有益贡献为谢!
此致
敬礼
求助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
特注:起诉书、原审判决、二审裁定、再审驳回、高院驳回等所有材料,都有书面的和文档的,愿意随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