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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人对人不能有攻击性行为,否则会受到伤害,善者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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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8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对人不能有攻击性行为,否则会受到伤害的,善者大同

                            ——如果你认为我没有钱要伤害我,就是你的错
              
                                              林间小路(建国)


       据说重庆新世纪一个收银员因为我的愤怒,流泪眼睛都哭肿了。我可以没有钱,你不能太任性,教育你是我的责任。在2015424傍晚,我去重庆沙坪坝新世纪超市买东西,每次都会被问有没有积分卡。是在说我和他们为邻已经十多年,也没有去办积分卡,好像不对。在回家的路途会经过新世纪超市附带的家电卖场,我在寻找格力空调做广告的1799元的冷暖空调,走了半圈,看见海尔的空调外壳,被告知价和格力的一样,外形还是新款,小一匹的,在8-10个平方米,单冷可以拿五一特价一步到位1399元,大一匹的1599元,可以去和格力比较。我看了格力的外观确很没有喜感。就回去选择了海尔,我告诉她,我的信用卡在家里,要回去取。营业员害怕我假打,就叫我填地址留电话。几分钟以后我带着卡去了。也希望办一张VIP卡(这天也是沙区新世纪重装开业)。营业员带我去收银台就忙去了。我给收银员讲,我买四台空调,用四张卡,她没有异议。我递给她一张重庆银行的信用卡,留下的余额只有931元。当她正在给我开票时,突然想起可以开一台的发票,过去先办VIP卡,会来交三台的款,她也同意支持。我说把那张卡给我,重新换一张卡(最初是准备四张卡刷四台空调的款,就把大卡留在后面,我看见收银员递过来是要刷1399元,我没有时间和必要解释卡内额度不够),只看收银员把卡向柜台一拍,响声很大,已经超出了对顾客的态度,更不要说是对上帝了。我感觉她是在羞辱我没有钱,我那个火,直冲脑门心,反应很迅速的大声指责,你们新世纪百货怎么这个态度,整个卖场被震惊了,她的领导过来问我是怎么一回事?我把内心的愤怒给他说了一遍,立刻转身,顺手愤怒的把营业员给我开的缴款单撕得粉碎的丢给他们扬长愤怒而去,头也不会。回家看电视了。

      这些小丫头为什么要把钱的多少拿来作为回报顾客的态度。买两万元家电和我们买1399元的家电是不同的顾客?太过分了吧?!我们还那么熟悉的直线距离不到100米的顾客,你要这样对我,新世纪肯定不答应的,既然你们的普通话管理都那么严格。所以,买空调的营业员不干了,直接找他们领导去了,好不容易把我这个问着玩的变为顾客,她的一个异动变成愤怒。一边给我道歉、一边安慰、一边说她可能把家里的不愉快带到工作中来、一边说你女儿都比她大原谅她吧?!通了好多分钟电话,她的粉饰,她确实对我服务态度没有挑剔的,我说,我不想再看见她,她说,她带我去另外的地方交款,不见她。这样,我才答应再下去。我在想,消费理念不同。我可以没有钱,但你是营业员,你不能随便任性。你在我的楼下上班,我在重庆人都希望的住在重百新世纪旁边,可以随时进店的便利,我可以一次安装四台空调,今天又去买一台,我都不敢任性。你凭什么要伤害我?那天交款时,听见她的两位领导在耳语,说她眼睛都哭肿了。教育不良风气是我的责任。写出来就是为了忘掉。也想把我多年修炼的一段话给阅读者,希望对阅读后做人有帮助:聪明睿智的人,要用愚蠢自守(我装傻,你不要欺负我,眼睛哭肿就是你知道你要付出代价)。多闻善变的人,要用浅陋自守(见多识广肯定是我走过的路,我的浅陋是在修炼);勇武刚强的人,要用畏惧自守(我不伤害任何弱者,我站在你面前能够被你羞辱欺负,你一定是看见我的柔弱,那是修炼的结果,但一批枉法裁判的法官正在彻夜难眠,包括达州市通川区原法院常务副院长黄中和他的哥哥,中组部组织一局副局长黄川也在焦虑他们过去做的错事,只要百度:于家凡、黄中、达州通川区法院就会出来很多);大富大贵的人,要用节俭自守(我买便宜货,你不能认为我穷,就可以羞辱我,那是你看走了眼,也是需要修炼的);仁德广施天下的人,要用谦让自守(还在修炼)。如此处世,就能避免招致损害。我不信佛、不烧香、我去庙都是看热闹、看文化。但内心修炼之心不比庙宇人士差。在成都机场和一位台湾高僧交流我自己打分我的识佛境界、内心干净不比他们戒酒、戒色的终身不娶人士差。今天写出这些也是为了内心干净。但愿在家里被娇惯坏了的小年轻人,学会含胸做人才少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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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审检察院对高院505的民事抗诉申请书(2014.08.17最终新增条款修改打印稿)_Page_09.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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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0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年轻人却很重要,父母不教育,就只有社会教育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认为是立假案和枉法裁判的第二个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第一款“众所周知的”;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无须举证的规定,众所周知:“借款条或收款条写着谁的名字,钱款就应当是谁出的”,这是常识,审判法官违背常识立案、判案、定案就是在用假证据立案、判案。同样,达州通川区法院(2012)通川刑初字第165号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于家凡提供给法院的16万元的收条借条就是何跃诈骗胡荣47.2万元中的16万元,请核查何跃诈骗案卷宗。同样确定达州通川区法院和达州中级法院审理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有意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第一款、第四款判案,就是在枉法裁判。如果法官不能够帮助于家凡找出更为有力的证据证明写着胡荣名字的条子的钱是他的,那么16万元就不能认定为是于家凡的钱,这也就反证于家凡所说的16万元是其出资款的说法是杜撰的。而非于家凡的投资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免证事由第四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经很清楚表明)。上述审判法官知道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第一款、第四款而为之就是犯了枉法裁判罪;如果他们不知道,就是不合格的法官,就不应该在法官的位置上来制造冤假错案,反正都是很可怕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家凡在法庭笔录固定的于家凡的陈述为什么不是证据?达州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审判于家凡案件的法官有意丢改事实,太可怕的判决,是因为原达州市通川区法院常务副院长黄中的哥哥是中央组织部组织一局的副局长你们就可以丢改事实,乱用法律?请记住,法官责任终身负责制,会找你们算账的,除非你们修改卷宗证据!不过,我们拷贝了很多份于家凡在法庭的笔录证据。

 楼主| 发表于 2015-4-28 2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是法院坚守的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腐败的根源就是这些防线没有了,很多法官没有底线。于家凡的案件是达州市通川区法院,达州市中级法院,四川省三级法院都在丢改事实,绕过法律判案裁决。引用采信的证据都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六十八条、七十四条、七十六条。为什么会这样呢?其目的就是为了绕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0、34、35条。我的法官大人,如果我们也不学法,一定被你们蒙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dzlhh.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660
很多人阅读,很多人关心中国的公平正义

 楼主| 发表于 2015-4-29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2013)达中民终字第505号第九页:本院认为,上诉人胡荣、林小红提出被上诉人于家凡与胡荣、案外人李可敏三人总投资50万元中三人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但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予以证实,也没有无厉害关系人的证明,于家凡对出资份额亦不认可。(这个是本案的关键,法院可以有证据不见?太可怕了!)于家凡在(2010)通川民初字第2183号、(2011)达中民终字第436号的审判法庭笔录中做出的不利于于家凡自己的陈述证据还不是证据?还要睁着眼说,于家凡对出资份额亦不认可!也是判决书固定的候必明、彭军、段添天法官枉法裁判的证据(他们在判决书中翻来覆去的绕就是要混淆关键的东西

发表于 2015-4-30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心中国

 楼主| 发表于 2015-5-7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样,(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重审判决书继续采信违法证据。达州通川区法院的法官王竹、杨远、郝德钊在重审于家凡案件(2012)通川民初字第720号中,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2008年1月23日何跃出具(给胡荣)的借条一份和2008年1月26日何跃出具(给胡荣)的收条一份,这也都是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只有于家凡的主张(自己认为这两张借条收条的出款是于家凡的出款,收据表面看不出来),整个卷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也是违法违规证据。因为,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2009年5月14日胡荣出具的承诺只能证明于家凡有投资达陕高速路被何跃诈骗的金额一事,不能反向证明何跃开给胡荣的收条借条的票面款是于家凡所出。于家凡的证人董义体的证言说每次于家凡给胡荣交款,胡荣都是给于家凡开了收条的。于家凡不拿出胡荣开给于家凡投资收条告胡荣,而拿出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证据在判案,显然是别有用心。相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指明于家凡提供给法庭的两张借条和收条,是何跃收取胡荣的投资款,是众所周知的何跃收到胡荣16万元投资款的事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法院(2012)通川刑初字第165号也是这样认定的。所以达州通川区法院的法官王竹、杨远、郝德钊在枉法裁判。同样,达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杜 瑾、郭 力、刘全明在同一个角度违法判案,他们有意丢弃于家凡在法庭笔录固定的对于家凡自己不利陈述的证据,就想挑战中国的法律,就是中组部官员插手的司法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5-5-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于家凡的投资和追加投资没有证据支持,整个卷宗只有于家凡一个人说出矛盾的投资和追加投资事件,没有证据证明。反而有追加投资和投资款付款证据的时间矛盾(请见杜庆林法院笔录证据表明的提交所谓追加投资款时间和于家凡提供的投资证据落款时间是矛盾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于家凡的追加投资主张不予支持,重审法官又在违法支持,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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