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入历史的案例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司法实践才刚刚开始。2014年,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书,创造了历史。
在此案中,“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屡教不改的暴力母亲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林丽某经常用火钳鞭打儿子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后背。如同大多数处理虐童事件的方法,团委、妇联、派出所等各部门展开教育攻势,他们告诉林丽某,她的行为涉嫌违法。
2014年初,在当地团委、公安、妇联、村委会、学校等各方见证下,林丽某保证不再打孩子,并签字画押。然而,保证只是空话。林丽某再次殴打小龙致其惨叫连连。邻居报了警,榜头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林丽某羁押,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小龙被临时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团市委安排志愿者轮流看护。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丽某对其儿子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将之移交给村委会。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谁起诉?
律师出身的许如金考虑以虐待罪控告林丽某。虐待属于自诉案件,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提出告诉几乎不可能,由其监护人——打骂他的母亲来提起,更是悖论。在实践中,虐待罪的适用也不普遍。只有当致使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介入。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告诉记者,在英国等国家,儿童的伤害鉴定标准与成年人是不一样的,而国内对于伤情的鉴定是按照成年人标准来设的。“你把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可能最多就是轻微伤,拘留几天得了。”
许如金转而想到另一条路子——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法律既然有规定,为什么不可以用呢?”而现实不是简单的“依法处理”就行。那时许如金并没意识到,这将是福建乃至全国首例由第三方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关于撤销监护权,民法通则只简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未成年保护法也只增加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以后,孩子送到哪里?
“我们法院不是没有碰到过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案子,是我们不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钱晓峰说,“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以后,孩子送到哪里呢?”
仙民特字第01号生效后,梧店村委会成了小龙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无力照顾。作为有母亲的孩子,小龙也不符合民政部门收养的条件。于是,中国特色的处置办法再次登场。在此案审判期间,在莆田市有关领导协调下,救助站延长了小龙的居留时间。“孩子很幸运。没有相关法规来支撑。都是领导在协调,我们愿意,领导支持。”许如金说。
小龙被“协调”安置在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村里。“也是属于临时性的,还有一些手续问题需要解决。”许如金仍担心,后期的安置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但法律也没有细化规定。“若根本性的问题没解决,那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实质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国家是最终监护人
尽管事情看来算是暂时圆满落幕了,但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许如金也有反思。“从一开始介入时,我们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一个孩子受虐多年没人管,媒体一报道,社会哗然,共青团、妇联、镇政府、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出动,大家的出发点是好,但我们的联合有法律依据吗?”
现在这样的疑虑可以打消了。在判决二十天后,仙民特字第01号案例就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发布。这意味着,该案经验不仅受到肯定,还将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倡导方向。不过,在法官和学者看来,福建判例能否复制,尚待制度的完善。
“这个条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看上去很美。但标准和程序还没有完善。”姚建龙说,“比如什么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什么叫屡教不改,谁来干预,谁来调查,判决后如何安置,等等。至于起诉主体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是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往往是‘有关’就是没有。”
钱晓峰表达了另外一种担忧:“我们的法律,要么不管,要么就撤销,缺少‘中止’这个过渡程序。撤销监护权对一个家庭影响很大,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非常慎重。”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姚建龙再次提起南京女童饿死事件。“有关部门早已经对女童的困境与危险状态明知,但眼睁睁地看着两位女童活活饿死家中。在需要国家及时介入避免悲剧发生的时候,国家保持了冷漠。”(来源: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