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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龙门阵] 【成都儿童保护周·法制专题】任重道远的儿童保护立法执法无缝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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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6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话题
儿童保护·法制


对于发生在孩子身上的事情,人们总是分外无法容忍。但近年来,儿童饿死、被遗弃、虐待、性侵……涉案儿童都受到严重伤害,甚至非死即残。一系列儿童人身和权益被侵害的事件在不断挑战我们的神经。
当今时代,儿童必须充分、安全地接触社会、接受教育、获取资讯、享受康乐、得到尊严,这是文明社会的底线共识,国家未来发展的根本前提。而这些,不仅需要国家和全社会充分形成一种儿童保护和优先的意识、充足的资源与经费投入,更需要构建综合的法律工程,以强健有力的立法和执法监管,编织精细、悉心而又绵密的儿童保护之网。儿童保护要让立法执法无缝化。(摘自法制网)

2015年5月23日,我们在春熙路启动了“成都儿童保护周”前期预热宣传活动,先后有两百多位成都市民参与了儿童保护举牌活动,承诺“不伤害、不沉默、不等待、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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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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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儿童保护年度十大事件】
“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外发布了未成年人保护年度十大事件。该评选活动自2010年起已开展六年,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关注,并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评选的事件来源于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国家公布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发生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未成年人保护事件。

1、国务院通过《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消灭儿童贫困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体系;
2、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不再难干预;
3、最高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树立对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等观念;
4、国家推进反家暴制度建设,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
5、政府进一步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医疗教育和生活保障;
6、“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全国;
7、民政局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彰显国家监护理念;
8、南京养母虐童案引发全国对新规关注;
9、电影《有一天》、《亲爱的》、《失孤》唤起社会关注特殊儿童群体;
10、云南昆明小学踩踏事件再次为校园安全敲响警钟。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呼吁儿童保护的十年之路】
10年前,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成都公益慈善联合会秘书长傅艳还是一名记者时,曾记录过10天时间内在身边不断发生的触目惊心的各种儿童伤害事件,并在当时就推动了成都儿童保护相关领域专家召开了立法研讨会。

在此给大家分享这一组10年前的儿童保护相关新闻报道,期望得到更多人共鸣,我们作为成年人,在儿童保护这件事情上的态度再坚定一点,起身行动,有钱出钱,有力出力,保护我们的孩子——不伤害、不沉默、不等待、不放弃。

▲悲剧一:爸妈外出,男孩被狗咬掉“命根”
资中县7岁男孩亮亮,在和别的娃娃一同玩耍时被一条大狗咬住下身,入院后经医生诊断,阴茎、会阴部均有坏死的可能……对于亮亮的未来,谁也不知道会是怎样。

▲悲剧二:大人疏忽,娃娃眼球被茶几角撞爆
1岁半的胖胖是个人见人爱的小天使,但在一次跌跌撞撞走路时一个趔趄朝前扑倒撞在长方形玻璃茶几的角上,胖胖的左眼球当场被戳爆,最终小胖胖受伤的眼球被摘除……

▲悲剧三:追悔莫及,粉嫩宝贝掉进滚烫鸡汤
2岁的点点是个漂亮的小丫头,一次意外跌进刚炖好的汤锅里,将整个后背、臀部全被烫烂,多处皮肤大片大片脱落,惨不忍睹。


这是2004年8月30日,记者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急诊科了解到的情况,在数小时内,就有三名年龄分别为7岁、2岁和1岁半的小孩因被狗咬伤、烫伤及撞伤紧急送来抢救。

▲2004年9月5日,两岁的冬冬被父亲毒打,直到3天后孩子奄奄一息,爷爷奶奶才敢去报警……警察把已被折磨70小时完全不成人形的娃娃解救出来送到医院。事后邻居说,娃娃第一天晚上的确叫声惨,但总觉得是“别人的家务事”,就没去管。后来见到血淋淋的小冬冬后非常后悔——“早晓得有这种当爸爸的,我们就报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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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一个稚嫩的带着哭腔的女童呼喊声,伴随着光脚丫奔跑的脚步声,惊醒了上百户临街住户。呼喊持续十余分钟后,隐约传出一狂躁男子的声音:“我要杀人!”有人壮着胆子走出家门,只见街面昏暗路灯照耀下,一个清空内脏后的小人躯体,正被手提匕首的30多岁的屠夫陈亮倒拖着,满街都是小女孩的鲜血。被害的女孩名叫小敏,8岁,是陈亮的亲生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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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4岁的英子是个“留守儿童”,她的爸爸妈妈都在外地,由年迈的爷爷奶奶照顾。一天,小女孩独自在外玩耍时被一“叔叔”强暴,没有大人帮她,事后只能带着浑身伤痕、衣衫不整、流着血自己跑回家。爷爷奶奶的第一个反应就是赶紧给娃娃洗澡、换衣服,随后才想起带她去当地派出所报案。但由于证据不足,残害英子的凶手至今逍遥法外。


▲两个刚刚降生不到1周的新生儿,一个男孩,一个女孩。由于身患并不严重的、完全可以治愈的某种疾病,他们的亲人就轻易选择了放弃娃娃的生命。


意外,家暴、杀害、性侵、疾病……这些看上去比小猫小狗还要弱小的孩子,不会表达自己的痛苦,也无法为自己的生命进行抗争。冬冬出院后要继续回到那个有“虐待狂”爸爸的家里,而小敏的父亲被诊断为有精神疾病,谁会为他们讨个说法?这样的家长谁又来追究他们的责任?


10年前,10天里,记者傅艳的一系列报道引发社会开始关注儿童保护的各方面问题。对于根本不具备监护能力的父母,是否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取消他们的监护资格,维护其子女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当时,成都市人大代表、儿外科博导刘文英教授,成都市人大代表、华西医院烧伤整形科博导岑瑛教授,眼科博导陈晓明教授等联合发出呼吁,希望成都能出台国内首部《幼儿保护法》,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的方式,给全体幼儿家长戴上“紧箍咒”,时刻把儿童安全放在首位,尽可能减少因大人疏忽而导致的悲剧。

同时,包括现为成都云公益发展促进会会长的郭虹老师在内的多名人大代表、博士生导师也发出呼吁,希望全社会关注,共同出谋划策以尽量减少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专家建议,能否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将监护人的责任进行细化。而成都作为大型都市,可以在全国“首尝螃蟹”,率先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先从观念上改变人们的意识,将“孩子是私有财产”的观念,变为“孩子是国家财产”,再将这种影响逐渐向中小城市辐射。至于在制定法规及实施法规过程中必将面临的种种具体问题,可以先行一步,“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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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估算,14岁以下儿童中,大约有10%在一年中遭遇过需要治疗的意外伤害,其中约1%的儿童死亡、4%的儿童致残。据此推算,我国每年大约至少有1000万儿童受到各种形式的意外伤害,10万儿童因意外伤害死亡,40万儿童因意外伤害成为残疾儿童,其中大约有1850名儿童全年需要他人照料。(搜狐健康)

许多国家都将12岁以下的儿童独处称为“脱离监护”,是要追究家长刑事责任的;如果孩子在此期间出现意外,家长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将更大。一些国家为保护儿童权益还制定了专门的“疏忽罪”,例如孩子发生烫伤、割伤等,如经有关部门鉴定,是由于监护人疏忽造成,不管是否故意,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专家称,我国之所以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和传统观念应有一些关系。孩子出现意外,最心痛的就是父母,如果再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好像有点不通情理。但是,呼吁立法并不是为了便于事后指责父母,而是为了让带上“紧箍咒”的家长们平时加强警惕,防患于未然,更好地维护孩子的利益。在这个大前提下,相信广大为人父母者能够理解,也会愿意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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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是儿童保护的根本】


10年前,记者的调查报道缘于各类儿童意外发生例数太多,诸如儿童烫伤、食道异物、眼外伤等意外事故早已不再是“新闻”。正因为这“不是新闻的新闻”,引起了专家、律师、儿童保护者们的思考,希望整个社会在关注儿童被伤害事件的同时能够有健全的法制来保护我们的孩子。

如果我们的法律如同美国、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一样健全,像冬冬一样的孩子的命运就能够得到改变——国家取消其父母监护权,孩子交由专门机构临时抚养,如果需要还可将孩子寄养给真正爱他的家庭,让他彻底摆脱童年梦魇,拥有正常的人生。当然,出台一部法律法规或者将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都需要一系列的调研等程序,不可能一蹴而就。

2014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联合起草了一份《关于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意见》。意见认为,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有权提起诉讼的“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检察院都有资格。意见稿明确了撤销监护权的标准,具体列举了五种情形,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置之不管、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令未成年人乞讨流浪、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等。还规定了三种不得申请恢复监护权的情形:性侵、虐待遗弃六个月以上或暴力伤害造成重伤以上后果的,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判五年以上的。

在撤销原监护人后,谁来接手?意见优先认为应指定给亲属、朋友、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负责兜底的,则是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载入历史的案例
监护权撤销制度自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施行即已确立,并在2006年12月29日写入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但司法实践才刚刚开始。2014年,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了一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将孩子从家暴阴影中解救出来,也让尘封27年之久的监护权撤销制度得以重见天日,这份被列入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判决书,创造了历史。

在此案中,“福建的这个案例激活了《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为监护权转移的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个探水经验。”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

▲屡教不改的暴力母亲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林丽某经常用火钳鞭打儿子小龙,用剪刀剪伤孩子的耳朵,甚至用菜刀多次割伤孩子后背。如同大多数处理虐童事件的方法,团委、妇联、派出所等各部门展开教育攻势,他们告诉林丽某,她的行为涉嫌违法。

2014年初,在当地团委、公安、妇联、村委会、学校等各方见证下,林丽某保证不再打孩子,并签字画押。然而,保证只是空话。林丽某再次殴打小龙致其惨叫连连。邻居报了警,榜头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将林丽某羁押,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小龙被临时送往莆田市救助站,由团市委安排志愿者轮流看护。村委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林丽某对其儿子小龙的监护人资格,将之移交给村委会。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谁起诉?
律师出身的许如金考虑以虐待罪控告林丽某。虐待属于自诉案件,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提出告诉几乎不可能,由其监护人——打骂他的母亲来提起,更是悖论。在实践中,虐待罪的适用也不普遍。只有当致使被害人重伤甚至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介入。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告诉记者,在英国等国家,儿童的伤害鉴定标准与成年人是不一样的,而国内对于伤情的鉴定是按照成年人标准来设的。“你把孩子打得伤痕累累,可能最多就是轻微伤,拘留几天得了。”

许如金转而想到另一条路子——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法律既然有规定,为什么不可以用呢?”而现实不是简单的“依法处理”就行。那时许如金并没意识到,这将是福建乃至全国首例由第三方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

关于撤销监护权,民法通则只简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而未成年保护法也只增加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即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

▲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以后,孩子送到哪里?
“我们法院不是没有碰到过可以撤销监护权的案子,是我们不敢。”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少年庭副庭长钱晓峰说,“撤销父母的监护权以后,孩子送到哪里呢?”

仙民特字第01号生效后,梧店村委会成了小龙的法定监护人,但是无力照顾。作为有母亲的孩子,小龙也不符合民政部门收养的条件。于是,中国特色的处置办法再次登场。在此案审判期间,在莆田市有关领导协调下,救助站延长了小龙的居留时间。“孩子很幸运。没有相关法规来支撑。都是领导在协调,我们愿意,领导支持。”许如金说。

小龙被“协调”安置在民政部门主管的儿童村里。“也是属于临时性的,还有一些手续问题需要解决。”许如金仍担心,后期的安置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但法律也没有细化规定。“若根本性的问题没解决,那法院的判决对案件实质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国家是最终监护人
尽管事情看来算是暂时圆满落幕了,但作为一名职业律师,许如金也有反思。“从一开始介入时,我们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一个孩子受虐多年没人管,媒体一报道,社会哗然,共青团、妇联、镇政府、服务中心等单位联合出动,大家的出发点是好,但我们的联合有法律依据吗?”

现在这样的疑虑可以打消了。在判决二十天后,仙民特字第01号案例就被最高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向全国发布。这意味着,该案经验不仅受到肯定,还将成为法院处理该类案件的倡导方向。不过,在法官和学者看来,福建判例能否复制,尚待制度的完善。

“这个条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看上去很美。但标准和程序还没有完善。”姚建龙说,“比如什么叫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什么叫屡教不改,谁来干预,谁来调查,判决后如何安置,等等。至于起诉主体是‘有关人员’、‘有关单位’,究竟是谁?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往往是‘有关’就是没有。”

钱晓峰表达了另外一种担忧:“我们的法律,要么不管,要么就撤销,缺少‘中止’这个过渡程序。撤销监护权对一个家庭影响很大,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非常慎重。”

“国家是儿童的最终监护人,这是国际准则。而我们的做法通常是批评父母。政府做得不是过多,而是太少。”姚建龙再次提起南京女童饿死事件。“有关部门早已经对女童的困境与危险状态明知,但眼睁睁地看着两位女童活活饿死家中。在需要国家及时介入避免悲剧发生的时候,国家保持了冷漠。”(来源:南方周末)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儿童保护,成都迈出第一步】
2013年5月,成都市被确立为全国20个首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试点城市之一,小云和伙伴们针对“困境儿童”的救助探索也由此开始。
我们携手成都多家公益慈善组织、各类机构及愿意成为“儿童守护使”的个人,联合向全社会发出倡议,呼吁——“Stop!儿童不是家庭私有财产,停止任何针对儿童的暴力!”用拍照上传的微善行,支持“儿童守护使”行动;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既有爱心,又有一定专业儿童保护能力的“儿童守护使”。

召开“守护天使·关爱困境儿童——促进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项目研讨会”,组建了云公益法律服务队、校园服务队、医疗服务队等9支专业志愿者服务队,吸纳了一批具有技术专长、热心服务的人才,结合自身专业特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的救助行动。

而在2014年末召开的“中国少年司法体系建构与困境儿童社会保护实务座谈会”更是鼓舞了无数的儿童社工。此次座谈会的由头是2014年12月23日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儿童保护专家、北京大学刘继同教授高度评价说:“这个会议就是我们国家现在(在《意见》出台后)最高端的,最前沿的一个会议。我们都有幸能亲身参与见证这个历史性的事件。成都的困境儿童社会保护模式已经非常清晰了,我们现在已经有了制度创新的模式,就是中央的规划设计和地方政府的创新结合起来,所以成都儿童社会保护模式已经呼之欲出,它的意义就是社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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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儿童保护周
儿童是国家和人类的未来,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最重要资源之一,同时,儿童是社会的脆弱群体,最容易受到伤害,关注和保护儿童的权利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标志之一。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会议上决定每年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以保障全世界儿童的权利,反对虐杀、毒害儿童的罪行。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的受保护权利的实现需要全体成年人的支持,也就是说,保护儿童是成年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10年过去了,成都儿童保护相关工作在逐步改进和完善中,但我们依然必须面对一个现实,仍然有太多儿童随时面临着、承受着各种各样令人触目惊心的伤害。


2015年5月7日,延安,年仅2岁的男童被一名成年男子殴打,狂踩头部,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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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6-6 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李克强总理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成都于2013年即被列入全国首批20个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城市之一,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98个地区在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此次成都在全国率先倡导,将每年6月第一周作为“儿童保护周”,呼吁成年人也要过儿童节—— “我是儿童守护使,守护娃娃,守护未来!”。倡议在政府主导下,全面提升整个城市在儿童保护方面的理念和意识,通过政策支持,资源整合,实现专业社会组织、媒体、爱心企业、公众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营造全市“儿童社会保护”氛围,让生活在这座城市的孩子们,都能得到很好的来自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全面保护,逐步推动成都成为有完善儿童社会保护体系的温暖城市,打造儿童爱心之都、安全之都形象,进一步促进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儿童保护——不伤害、不沉默、不等待、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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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城总动员,让我们守护孩子的未来。

发表于 2015-6-12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声势浩大总动员~~全体成年人都要爱护孩子~~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5 23:25
致敬!!!辛苦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5 23:26
不管是什么保护。立法是很重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雁小雁 发表于 2015-6-12 20:14
声势浩大总动员~~全体成年人都要爱护孩子~~

谢谢鼓励和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哇,广州网友也来逛麻辣社区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3.111.68.x 发表于 2015-6-15 23:26
不管是什么保护。立法是很重要的!!!

是的,健全的法制是根本~~~
 楼主| 发表于 2015-6-16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躲躲躲 发表于 2015-6-10 05:34
全城总动员,让我们守护孩子的未来。

希望我们的倡导能逐渐改变困境儿童的现状~~~

发表于 2015-6-19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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