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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大案全国媒体关注,南充雷学俊大律师将死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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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百度搜索标题《“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暂时只有15家重点新闻网站、商业门户转载(还在继续),阆中市人民法院“中枪”了,狙击手是一个叫王甘霖的人,你懂的。

今日头条 http://toutiao.com/a4556518401/

中国网 http://csjj.union.china.com.cn/html/2015/csgcha_0619/29996.html

央广网(中国广播网) http://sc.cnr.cn/sc/2014dfdt/20150619/t20150619_518892309.shtml

消费日报网 http://fzgc.xfrb.com.cn/newsf/2015/06/19/143467785018.htm

中国商务新闻网 http://jjsj.comnews.cn/yljx/yuqing/2015-06-19/25416.html

中国日报网 http://energy.chinadaily.cnicm.cn/jishi/2015/0619/54654.html

读讯网 http://www.duxun.com/tucao/20150619/1451.html

科技传媒网 http://www.itmsc.cn/archives/view-88628-1.html

郑州日报网-中原网 http://city.zynews.com/guancha/2015/0619/36903.html

长江日报-汉网 http://news.cnhan.com/html/193/2015/0619/298033.html

中华网 http://hn.china.com/zhengzhou/ta ... 50619/19873438.html

深圳热线 http://life.szonline.net/Channel/201506/19/1014329.shtm

百灵网 http://jingjiquan.beelink.com/chuanjiang/201506/content_11306.htm

盐阜网 http://www.yanfuwang.cn/f/2015/yq_0619/11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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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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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9: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funk: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

王永祥患肝癌死亡之后留下“遗证”,蒲永加自杀之后留下“遗言”。

案件尚在审理期间,11名被告人就有两人死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阆中法院”)依据被称之为非法证据的“遗证”定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301.1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遗言”开始发酵,被告人家属对案件的幕后推手、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举报信纷纷递交到了有关部门。

“实名举报”事出有因

阆中美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宁食品公司”)是一家定点屠宰企业,也是案件的最核心。美宁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兴明占80%的股份,阆中市水观镇农民张蓬春占20%的股份。作为阆中市人大代表的王兴明多年从事牛肉加工,在美宁食品公司占有绝对的话语权。

美宁食品公司下设五个车间,王兴明把这五个车间又分配给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等十名“牛贩子”。“牛贩子”是阆中对做牛生意人的一种称谓,他们到阆中乡下,以及周边县(市)把活牛买回来,送到屠宰厂宰杀、分割之后销往市场。

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就是这样的“牛贩子”,他们买回活牛之后,送到美宁食品公司各自的车间进行宰杀、分割。每宰一头牛,美宁食品公司要收取场地费40元。

从2005年建厂到2012年,王兴明与这十名“牛贩子”关系处得还算融洽,但到2013年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3年5月,王兴明向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阆中经侦大队”)举报称:从2007年至今,每个车间的屠户,凡要宰牛时便把水管的出水一头从牛嘴里塞到牛的胃里,然后抽水向牛的胃里注水。宰杀前注两次水,之后才宰杀、剥皮、断头脚、去内脏后,有用抽水泵强行给牛心脏注水几分钟。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牛肉的重量,从中牟取暴利,至少每头牛可增重牛肉几十斤左右。王永祥负责各车间杀牛注水,张蓬春宰杀最多。

按照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牛贩子”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到2013年才“举报”呢?据不愿实名的“牛贩子”家属介绍:2013年,政府要对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进行拆迁,占80%股份的王兴明对拆迁很乐意,而张蓬春非常不愿意被拆迁,因为拆迁之后他就失去宰牛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王兴明和张蓬春的意见不统一。又加之,在公司利益分配上,也发生了一些矛盾。因此才有了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祝加国、蒲永加等“牛贩子”给活牛、牛肉注水的情况,而且举报称“张蓬春宰杀最多”。

秘侦半年“证”不足为证

接到王兴明的举报之后,2013年6月,阆中经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阆中市商务局配合警方在五个车间都安装了高清远程监控视频。视频监控达半年之久,但没有监控到王兴明举报所称的“注水全过程”,只有一个镜头显示,一个“牛贩子”把水管插入牛嘴里的侧面镜头。

辩护律师后来在法庭上辩称,这个镜头并不能说明是在给活牛注水,因为“牛贩子”们把牛买回来之后不是马上就得宰杀,何时宰杀要根据市场的销售情况。牛在存活期必须得喂水,这个镜头只能说明“牛贩子”在给活牛喂水,而不是在给“活牛注水”。

半年侦查是秘密进行的,“牛贩子”们的宰杀、销售过程也一如既往。既然没有监控到注水的“全过程”,那么警方完全可以到市场上对“牛贩子”们批发出去的“注水牛肉”取证,然后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予以确定证据。

但是,警方没有锁定这样的关键证据,只是对市场一些销售户进行了取证。据“牛贩子”们的家属介绍,警方在对销售户取证的时候,事先准备好了“格式询问笔录”,给销售户们宣读之后,就让他们签字。同时,有销售户的录音证实,警方在“取证”的过程中有威逼销售户签字的现象存在。

按照王兴明的举报,受“牛贩子”们指使,实施给活牛、牛肉注水的人叫王永祥。因此,王永祥手中的记账本则成了给张蓬春等人定罪的关键证据。记账本记录,从2013年2月至9月,分别给“牛贩子”们的牛共计注水2138头,其中张蓬春895头、祝加国115头。

王永祥在警方所做的讯问笔录称,他每天负责给各车间当天不能宰杀的牛喂水,每喂一头“牛贩子”则给10元的报酬。王永祥讯问笔录所描述的“注水”过程与王兴明的举报情况基本一致。

阆中经侦大队对这起案件秘密侦查半年之后,终于收集到了以上“证据”,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对张蓬春等10名“牛贩子”和王永祥刑事拘留,后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阆中检察院”)批准,对他们执行了逮捕。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阆中市人民法院

非法证据成定罪依据

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以张蓬春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移送阆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阆中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阆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5月12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阆中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4日,阆中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震惊全市的“重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审理过程中,王永祥的记账本和在警方的讯问笔录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但是,王永祥已经在开庭前的6月4日因肝癌死亡。

值得强调的是,王永祥在警方做讯问笔录是在肝癌晚期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他在病故之前曾经留下“遗书”,称笔录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做的,并以此作为取保候审的交换条件。因此,所有辩护律师都申请对王永祥的证据予以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准许辩护律师的请求,决定休庭合议。

同年10月14日,阆中法院复庭审理此案,对辩护人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予以驳回。阆中法院审理认为,张蓬春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永祥生前的证词合法有效,其记账本记录的数据真实,公诉方的指控成立。

阆中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正式宣判,就在阆中法院决定宣判的当天(3月18日),取保候审的蒲永加跳江自杀。为此,阆中法院延迟到3月20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蓬春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祝加国有期徒刑8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在本案中,11人被提起公诉,有两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王永祥患病死亡、蒲永加自杀),阆中法院对张蓬春等6人判处有期刑和缓刑,其余3人判处缓刑,并共计处罚金301.1万元。

判决书载明,对每个人的量刑标准完全依据王永祥的记账本上所体现的数据,再根据这些数据,推断每头年注水20至40公斤。

张蓬春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二审期间。

公检法“兼并”了畜牧局

美宁食品公司下属五个车间的所生产牛肉要流通到市场,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程序。首先,加工好的牛肉必须经阆中市畜牧局驻厂检验人员检疫检验,并盖上“合格”字样的印章,才能流通到市场。记者看到,公诉方所出示的美宁食品公司2013年1月至10月《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来自于阆中畜牧局,而且《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的检疫检验情况均为“合格”。阆中市畜牧局认定为合格的产品,公诉机关居然用作“注水牛肉”的指控证据;其次,牛肉从美宁食品公司运到市场之后,必须有阆中市工商局检验签章才能销售。

如果阆中市畜牧局、阆中市工商局检疫检验合格的牛肉,真能被阆中市公安局、阆中检察院和阆中法院认定为“注水”伪劣产品的话,那么只能说,阆中的公、检、法已经“兼并”了畜牧、工商两个部门。

中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雷学俊认为,我国明令禁止私人屠宰,屠宰猪、牛、羊牲畜只能由具备屠宰资质的企业定点宰杀。在本案中,张蓬春、祝加国等人与美宁食品公司是一种委托加工关系,宰杀的主体是美宁食品公司,而不是张蓬春、祝加国等人。暂且不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错误地把法人(美宁食品公司)的屠宰行为认定为张蓬春、祝加国等的个人行为。

还有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既然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人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2013年才开始举报呢?而且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为张蓬春等人提供“生产伪劣产品”场所。

假设张蓬春等人的罪名成立的话,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王兴明已经构成包庇罪。对明知已经构成包庇罪的王兴明不追诉,阆中有关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几位被告人的家属称,王兴明是一位有背景的市人大代表,在他的操纵之下,“无罪”居然变成了“大案”,他们还列举了一些未经证实的“操纵内幕”,并向有关部门寄发了举报信。

“司法乱象”在阆中由来已久,法官和律师长期合伙开茶坊,律师可以约当事人到茶坊与法官“交流案情”;同样一位罗姓律师,仅仅向法官张某行贿了500元,张法官就可以枉法判案(张法官被刑拘后又取保)。张蓬春、祝加国等被告人在阆中这样的法律生态下“被”判有罪,或许是情理之中的事,我们仍将继续予以关注。(来源:中国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19 19:52
雷学俊是大律师?他有没有王敏大嘛。;P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

王永祥患肝癌死亡之后留下“遗证”,蒲永加自杀之后留下“遗言”。

案件尚在审理期间,11名被告人就有两人死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阆中法院”)依据被称之为非法证据的“遗证”定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301.1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遗言”开始发酵,被告人家属对案件的幕后推手、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举报信纷纷递交到了有关部门。

“实名举报”事出有因

阆中美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宁食品公司”)是一家定点屠宰企业,也是案件的最核心。美宁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兴明占80%的股份,阆中市水观镇农民张蓬春占20%的股份。作为阆中市人大代表的王兴明多年从事牛肉加工,在美宁食品公司占有绝对的话语权。

美宁食品公司下设五个车间,王兴明把这五个车间又分配给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等十名“牛贩子”。“牛贩子”是阆中对做牛生意人的一种称谓,他们到阆中乡下,以及周边县(市)把活牛买回来,送到屠宰厂宰杀、分割之后销往市场。

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就是这样的“牛贩子”,他们买回活牛之后,送到美宁食品公司各自的车间进行宰杀、分割。每宰一头牛,美宁食品公司要收取场地费40元。

从2005年建厂到2012年,王兴明与这十名“牛贩子”关系处得还算融洽,但到2013年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3年5月,王兴明向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阆中经侦大队”)举报称:从2007年至今,每个车间的屠户,凡要宰牛时便把水管的出水一头从牛嘴里塞到牛的胃里,然后抽水向牛的胃里注水。宰杀前注两次水,之后才宰杀、剥皮、断头脚、去内脏后,有用抽水泵强行给牛心脏注水几分钟。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牛肉的重量,从中牟取暴利,至少每头牛可增重牛肉几十斤左右。王永祥负责各车间杀牛注水,张蓬春宰杀最多。

按照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牛贩子”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到2013年才“举报”呢?据不愿实名的“牛贩子”家属介绍:2013年,政府要对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进行拆迁,占80%股份的王兴明对拆迁很乐意,而张蓬春非常不愿意被拆迁,因为拆迁之后他就失去宰牛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王兴明和张蓬春的意见不统一。又加之,在公司利益分配上,也发生了一些矛盾。因此才有了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祝加国、蒲永加等“牛贩子”给活牛、牛肉注水的情况,而且举报称“张蓬春宰杀最多”。

秘侦半年“证”不足为证

接到王兴明的举报之后,2013年6月,阆中经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阆中市商务局配合警方在五个车间都安装了高清远程监控视频。视频监控达半年之久,但没有监控到王兴明举报所称的“注水全过程”,只有一个镜头显示,一个“牛贩子”把水管插入牛嘴里的侧面镜头。

辩护律师后来在法庭上辩称,这个镜头并不能说明是在给活牛注水,因为“牛贩子”们把牛买回来之后不是马上就得宰杀,何时宰杀要根据市场的销售情况。牛在存活期必须得喂水,这个镜头只能说明“牛贩子”在给活牛喂水,而不是在给“活牛注水”。

半年侦查是秘密进行的,“牛贩子”们的宰杀、销售过程也一如既往。既然没有监控到注水的“全过程”,那么警方完全可以到市场上对“牛贩子”们批发出去的“注水牛肉”取证,然后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予以确定证据。

但是,警方没有锁定这样的关键证据,只是对市场一些销售户进行了取证。据“牛贩子”们的家属介绍,警方在对销售户取证的时候,事先准备好了“格式询问笔录”,给销售户们宣读之后,就让他们签字。同时,有销售户的录音证实,警方在“取证”的过程中有威逼销售户签字的现象存在。

按照王兴明的举报,受“牛贩子”们指使,实施给活牛、牛肉注水的人叫王永祥。因此,王永祥手中的记账本则成了给张蓬春等人定罪的关键证据。记账本记录,从2013年2月至9月,分别给“牛贩子”们的牛共计注水2138头,其中张蓬春895头、祝加国115头。

王永祥在警方所做的讯问笔录称,他每天负责给各车间当天不能宰杀的牛喂水,每喂一头“牛贩子”则给10元的报酬。王永祥讯问笔录所描述的“注水”过程与王兴明的举报情况基本一致。

阆中经侦大队对这起案件秘密侦查半年之后,终于收集到了以上“证据”,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对张蓬春等10名“牛贩子”和王永祥刑事拘留,后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阆中检察院”)批准,对他们执行了逮捕。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阆中市人民法院

非法证据成定罪依据

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以张蓬春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移送阆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阆中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阆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5月12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阆中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4日,阆中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震惊全市的“重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审理过程中,王永祥的记账本和在警方的讯问笔录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但是,王永祥已经在开庭前的6月4日因肝癌死亡。

值得强调的是,王永祥在警方做讯问笔录是在肝癌晚期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他在病故之前曾经留下“遗书”,称笔录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做的,并以此作为取保候审的交换条件。因此,所有辩护律师都申请对王永祥的证据予以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准许辩护律师的请求,决定休庭合议。

同年10月14日,阆中法院复庭审理此案,对辩护人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予以驳回。阆中法院审理认为,张蓬春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永祥生前的证词合法有效,其记账本记录的数据真实,公诉方的指控成立。

阆中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正式宣判,就在阆中法院决定宣判的当天(3月18日),取保候审的蒲永加跳江自杀。为此,阆中法院延迟到3月20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蓬春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祝加国有期徒刑8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在本案中,11人被提起公诉,有两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王永祥患病死亡、蒲永加自杀),阆中法院对张蓬春等6人判处有期刑和缓刑,其余3人判处缓刑,并共计处罚金301.1万元。

判决书载明,对每个人的量刑标准完全依据王永祥的记账本上所体现的数据,再根据这些数据,推断每头年注水20至40公斤。

张蓬春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二审期间。

公检法“兼并”了畜牧局

美宁食品公司下属五个车间的所生产牛肉要流通到市场,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程序。首先,加工好的牛肉必须经阆中市畜牧局驻厂检验人员检疫检验,并盖上“合格”字样的印章,才能流通到市场。记者看到,公诉方所出示的美宁食品公司2013年1月至10月《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来自于阆中畜牧局,而且《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的检疫检验情况均为“合格”。阆中市畜牧局认定为合格的产品,公诉机关居然用作“注水牛肉”的指控证据;其次,牛肉从美宁食品公司运到市场之后,必须有阆中市工商局检验签章才能销售。

如果阆中市畜牧局、阆中市工商局检疫检验合格的牛肉,真能被阆中市公安局、阆中检察院和阆中法院认定为“注水”伪劣产品的话,那么只能说,阆中的公、检、法已经“兼并”了畜牧、工商两个部门。

中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雷学俊认为,我国明令禁止私人屠宰,屠宰猪、牛、羊牲畜只能由具备屠宰资质的企业定点宰杀。在本案中,张蓬春、祝加国等人与美宁食品公司是一种委托加工关系,宰杀的主体是美宁食品公司,而不是张蓬春、祝加国等人。暂且不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错误地把法人(美宁食品公司)的屠宰行为认定为张蓬春、祝加国等的个人行为。

还有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既然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人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2013年才开始举报呢?而且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为张蓬春等人提供“生产伪劣产品”场所。

假设张蓬春等人的罪名成立的话,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王兴明已经构成包庇罪。对明知已经构成包庇罪的王兴明不追诉,阆中有关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几位被告人的家属称,王兴明是一位有背景的市人大代表,在他的操纵之下,“无罪”居然变成了“大案”,他们还列举了一些未经证实的“操纵内幕”,并向有关部门寄发了举报信。

“司法乱象”在阆中由来已久,法官和律师长期合伙开茶坊,律师可以约当事人到茶坊与法官“交流案情”;同样一位罗姓律师,仅仅向法官张某行贿了500元,张法官就可以枉法判案(张法官被刑拘后又取保)。张蓬春、祝加国等被告人在阆中这样的法律生态下“被”判有罪,或许是情理之中的事,我们仍将继续予以关注。(来源:中国网)
 楼主| 发表于 2015-6-19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  王永祥患肝癌死亡之后留下“遗证”,蒲永加自杀之后留下“遗言”。  案件尚在审理期间,11名被告人就有两人死亡,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阆中法院”)依据被称之为非法证据的“遗证”定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达301.1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遗言”开始发酵,被告人家属对案件的幕后推手、以及相关司法人员的举报信纷纷递交到了有关部门。  “实名举报”事出有因  阆中美宁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宁食品公司”)是一家定点屠宰企业,也是案件的最核心。美宁食品公司成立于2005年,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王兴明占80%的股份,阆中市水观镇农民张蓬春占20%的股份。作为阆中市人大代表的王兴明多年从事牛肉加工,在美宁食品公司占有绝对的话语权。  美宁食品公司下设五个车间,王兴明把这五个车间又分配给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等十名“牛贩子”。“牛贩子”是阆中对做牛生意人的一种称谓,他们到阆中乡下,以及周边县(市)把活牛买回来,送到屠宰厂宰杀、分割之后销往市场。  张蓬春、祝加国、葡永加就是这样的“牛贩子”,他们买回活牛之后,送到美宁食品公司各自的车间进行宰杀、分割。每宰一头牛,美宁食品公司要收取场地费40元。  从2005年建厂到2012年,王兴明与这十名“牛贩子”关系处得还算融洽,但到2013年就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2013年5月,王兴明向阆中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下简称“阆中经侦大队”)举报称:从2007年至今,每个车间的屠户,凡要宰牛时便把水管的出水一头从牛嘴里塞到牛的胃里,然后抽水向牛的胃里注水。宰杀前注两次水,之后才宰杀、剥皮、断头脚、去内脏后,有用抽水泵强行给牛心脏注水几分钟。这样做的目的是增加牛肉的重量,从中牟取暴利,至少每头牛可增重牛肉几十斤左右。王永祥负责各车间杀牛注水,张蓬春宰杀最多。  按照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牛贩子”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到2013年才“举报”呢?据不愿实名的“牛贩子”家属介绍:2013年,政府要对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进行拆迁,占80%股份的王兴明对拆迁很乐意,而张蓬春非常不愿意被拆迁,因为拆迁之后他就失去宰牛的地方。在这个问题上,王兴明和张蓬春的意见不统一。又加之,在公司利益分配上,也发生了一些矛盾。因此才有了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祝加国、蒲永加等“牛贩子”给活牛、牛肉注水的情况,而且举报称“张蓬春宰杀最多”。  秘侦半年“证”不足为证  接到王兴明的举报之后,2013年6月,阆中经侦大队开始立案侦查。侦查期间,阆中市商务局配合警方在五个车间都安装了高清远程监控视频。视频监控达半年之久,但没有监控到王兴明举报所称的“注水全过程”,只有一个镜头显示,一个“牛贩子”把水管插入牛嘴里的侧面镜头。  辩护律师后来在法庭上辩称,这个镜头并不能说明是在给活牛注水,因为“牛贩子”们把牛买回来之后不是马上就得宰杀,何时宰杀要根据市场的销售情况。牛在存活期必须得喂水,这个镜头只能说明“牛贩子”在给活牛喂水,而不是在给“活牛注水”。  半年侦查是秘密进行的,“牛贩子”们的宰杀、销售过程也一如既往。既然没有监控到注水的“全过程”,那么警方完全可以到市场上对“牛贩子”们批发出去的“注水牛肉”取证,然后通过权威部门的鉴定,予以确定证据。  但是,警方没有锁定这样的关键证据,只是对市场一些销售户进行了取证。据“牛贩子”们的家属介绍,警方在对销售户取证的时候,事先准备好了“格式询问笔录”,给销售户们宣读之后,就让他们签字。同时,有销售户的录音证实,警方在“取证”的过程中有威逼销售户签字的现象存在。  按照王兴明的举报,受“牛贩子”们指使,实施给活牛、牛肉注水的人叫王永祥。因此,王永祥手中的记账本则成了给张蓬春等人定罪的关键证据。记账本记录,从2013年2月至9月,分别给“牛贩子”们的牛共计注水2138头,其中张蓬春895头、祝加国115头。  王永祥在警方所做的讯问笔录称,他每天负责给各车间当天不能宰杀的牛喂水,每喂一头“牛贩子”则给10元的报酬。王永祥讯问笔录所描述的“注水”过程与王兴明的举报情况基本一致。  阆中经侦大队对这起案件秘密侦查半年之后,终于收集到了以上“证据”,并于2013年10月至11月对张蓬春等10名“牛贩子”和王永祥刑事拘留,后经阆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阆中检察院”)批准,对他们执行了逮捕。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阆中市人民法院  非法证据成定罪依据  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以张蓬春等11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1月28日移送阆中检察院审查起诉。阆中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阆中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于同年5月12日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阆中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24日,阆中法院公开审理这起震惊全市的“重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在审理过程中,王永祥的记账本和在警方的讯问笔录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关键证据。但是,王永祥已经在开庭前的6月4日因肝癌死亡。  值得强调的是,王永祥在警方做讯问笔录是在肝癌晚期的情况下进行的,也没有同步录音录像,他在病故之前曾经留下“遗书”,称笔录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做的,并以此作为取保候审的交换条件。因此,所有辩护律师都申请对王永祥的证据予以非法证据排除,法庭准许辩护律师的请求,决定休庭合议。  同年10月14日,阆中法院复庭审理此案,对辩护人要求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予以驳回。阆中法院审理认为,张蓬春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永祥生前的证词合法有效,其记账本记录的数据真实,公诉方的指控成立。  阆中法院决定于2015年3月18日正式宣判,就在阆中法院决定宣判的当天(3月18日),取保候审的蒲永加跳江自杀。为此,阆中法院延迟到3月20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张蓬春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同样的罪名判处祝加国有期徒刑8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2万元。  在本案中,11人被提起公诉,有两人在审理期间死亡(王永祥患病死亡、蒲永加自杀),阆中法院对张蓬春等6人判处有期刑和缓刑,其余3人判处缓刑,并共计处罚金301.1万元。  判决书载明,对每个人的量刑标准完全依据王永祥的记账本上所体现的数据,再根据这些数据,推断每头年注水20至40公斤。  张蓬春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6人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在二审期间。  公检法“兼并”了畜牧局  美宁食品公司下属五个车间的所生产牛肉要流通到市场,有非常严格的监管程序。首先,加工好的牛肉必须经阆中市畜牧局驻厂检验人员检疫检验,并盖上“合格”字样的印章,才能流通到市场。记者看到,公诉方所出示的美宁食品公司2013年1月至10月《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来自于阆中畜牧局,而且《屠宰检疫情况汇总表》的检疫检验情况均为“合格”。阆中市畜牧局认定为合格的产品,公诉机关居然用作“注水牛肉”的指控证据;其次,牛肉从美宁食品公司运到市场之后,必须有阆中市工商局检验签章才能销售。  如果阆中市畜牧局、阆中市工商局检疫检验合格的牛肉,真能被阆中市公安局、阆中检察院和阆中法院认定为“注水”伪劣产品的话,那么只能说,阆中的公、检、法已经“兼并”了畜牧、工商两个部门。  中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雷学俊认为,我国明令禁止私人屠宰,屠宰猪、牛、羊牲畜只能由具备屠宰资质的企业定点宰杀。在本案中,张蓬春、祝加国等人与美宁食品公司是一种委托加工关系,宰杀的主体是美宁食品公司,而不是张蓬春、祝加国等人。暂且不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决错误地把法人(美宁食品公司)的屠宰行为认定为张蓬春、祝加国等的个人行为。  还有一个值得强调的问题,既然王兴明举报张蓬春等人于2007年就开始给活牛、牛肉注水,那么为什么2013年才开始举报呢?而且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为张蓬春等人提供“生产伪劣产品”场所。  假设张蓬春等人的罪名成立的话,那么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王兴明已经构成包庇罪。对明知已经构成包庇罪的王兴明不追诉,阆中有关人员已经涉嫌“徇私枉法”。  几位被告人的家属称,王兴明是一位有背景的市人大代表,在他的操纵之下,“无罪”居然变成了“大案”,他们还列举了一些未经证实的“操纵内幕”,并向有关部门寄发了举报信。  “司法乱象”在阆中由来已久,法官和律师长期合伙开茶坊,律师可以约当事人到茶坊与法官“交流案情”;同样一位罗姓律师,仅仅向法官张某行贿了500元,张法官就可以枉法判案(张法官被刑拘后又取保)。张蓬春、祝加国等被告人在阆中这样的法律生态下“被”判有罪,或许是情理之中的事,我们仍将继续予以关注。(来源:中国网)

发表于 2015-6-19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中

发表于 2015-6-1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晚上注水摄像头就一定拍得到吗?知道有人举报还会注水吗?工商局,畜牧局一直都很严格地检验食品吗?能举报坏人坏事总比一直知道不举报的好吧?这是本人和大家探讨的几个问题。

发表于 2015-6-19 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情况

发表于 2015-6-19 22: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普通人1991 发表于 2015-6-19 19:53
“遗证”定罪曝阆中司法乱象 恶意举报人疑为幕后推手 美宁食品公司所在地  王永祥患肝癌死亡之后留下“遗证 ...

阆中政府不是人,逼死人,陷害无辜百姓,最应该抓那些贪官
发表于 2015-6-20 00: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今日头条上也看到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0 06:49
企图以民意挟持判决,是个啥东西嘛,还大律师,最起码的职业素养都没得
发表于 2015-6-20 13: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雷大律师可是响当当的刑辩大律师哟。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0 17:27
坚决抵制司法腐败!强烈要求南充中院秉公执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1 11:37
没听说过这名"大律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1 17:32
报道上不是写的全国律协刑法委员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2 03:38
杨建华的案子开庭没有?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2 08:10
在中国就没有什么大律师,只有利益最大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2 11:12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尊重法律,尊从法律,敬畏法律。
换言之,尊重、尊从、敬畏法律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尊重法院判决,如果对法院经过严格诉讼程序后作出的判决不服,一个尊重法律的人会通过法定程序去主张权利,去反映问题,以这种手段和方法,利用自己对刑事讼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在网上晒出自己的观点,欺骗民众,激起民怨,挟持民意,以达到个人目的作法,是典型舆论裁判作法,所带来的损害是对建设法治中国最大损害。
    刑事诉讼证据学有固有规律,是一门专门的学问,普通民众是不掌握或者不全面掌握的,把参与诉讼中所掌握的对自己辩护工作有利的方面晒到网上的作法,误导民众,是一种违法行为,相信法院方面会重视此文,此贴。
打击食品丶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是当前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我们相信法院在本案中所持立场丶态度,相信公安机关的侦查丶检察机关的批捕丶公诉丶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证据准确,这才是当下一个有良知中国人对法律应有的尊重和敬畏。
从网上可以查到,注水牛肉案在全国各地均有案发,犯罪手段和方法基本一致。其目的均是通过对待宰活牛进行强制注水,以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以此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如果说是文章王甘霖作者、以及雷大律师支持的,那你们的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又到哪去了呢?
你们对社会的危害更甚于犯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6-22 11:31
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尊重法律,尊从法律,敬畏法律。
换言之,尊重、尊从、敬畏法律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尊重法院判决,如果对法院经过严格诉讼程序后作出的判决不服,一个尊重法律的人会通过法定程序去主张权利,去反映问题,以这种手段和方法,利用自己对刑事讼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在网上晒出自己的观点,欺骗民众,激起民怨,挟持民意,以达到个人目的作法,是典型舆论裁判作法,所带来的损害是对建设法治中国最大损害。
    刑事诉讼证据学有固有规律,是一门专门的学问,普通民众是不掌握或者不全面掌握的,把参与诉讼中所掌握的对自己辩护工作有利的方面晒到网上的作法,误导民众,是一种违法行为,相信法院方面会重视此文,此贴。
打击食品丶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是当前政法机关的重要职责,我们相信法院在本案中所持立场丶态度,相信公安机关的侦查丶检察机关的批捕丶公诉丶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认定证据准确,这才是当下一个有良知中国人对法律应有的尊重和敬畏。
从网上可以查到,注水牛肉案在全国各地均有案发,犯罪手段和方法基本一致。其目的均是通过对待宰活牛进行强制注水,以增加宰杀后牛肉的重量,以此获得非法利益,这种行为如果说是文章王甘霖作者、以及雷大律师支持的,那你们的社会良知和社会责任又到哪去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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