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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贵州习水事件幼女“卖淫”和“嫖宿”的字眼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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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7 12:22 | |阅读模式

报道贵州习水事件幼女“卖淫”和“嫖宿”的字眼是啥意思? 
[ 许远国06 ] 
 


这几天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一件丢透了中国官员的脸,也是继去年瓮安事件以来,丢透了贵州的脸的事件是《贵州习水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 地点在司法局宿舍》的报道。

其实这事的报道并不新鲜,也不过是前些年来,贪官大款酒足饭饱,打着饱嗝,接下来兽性大发,找一个穷苦的女孩子发泄一下兽欲罢了,那时候叫“嫖处”,就是嫖有处女膜的年轻女子,也就是抢占女人的“初夜权”。接下来,由于市场经济的扛杆作用,因为供求关系使然,就有了修复处女膜市场,也就有了那些可怜的卖淫女子花以巨款修复一下,装模做样地发出嗲声,搏得有钱的男人痛快一番。

但是,这好象还不够,你修复处女膜,毕竟还能让人看出破绽,比如,你年龄毕竟到那个地段去了,身体器官并不能代表你是处女,而且一些经历也不是表演的好,让人看不出来的,狡猾的嫖客们难道对这些老练成熟的卖淫女看不出所以然,不也就让那些贪官没有快感了吗?所以也就出现了年龄越小越好,出现了在中学生里面找天真的,不暗世事的女孩子作恶。

这个时候,就有2007年出现的河南镇平政协副主席吴天喜绑架中学生“采阴补阳”案件。这个案件在见炒了一波以后,似乎没有下文,几个月后,有报道说,这个案件已经得到审理,审理结果不是吴天喜绑架幼女来强奸,而是他只承认是嫖妓,镇平中学的女子神秘的被绑架,十余名家长心急如焚,原来是他们的幼女去卖淫去了,所以也就在法庭上,说不清楚,由于做出这样的结论的家长不能说了算,好象此事不了了之。

而今天,与吴天喜案如出一辙的是,这些十三四岁的,不暗世事的中学生,竟然也不知道为什么,当了娼妓了,而那些官员们,也只是嫖客而已,这样的报道是多么轻松呀,而且那些丧心病狂的老师们,不过是组织这样的女子孩子卖淫罢了,当我看到报道中,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间,刘某、袁某先后在县城的3所中学和一所小学门口附近守候,多次将李瑜、康倩、王清等10多名中小学女生(多名女生当时未满14周岁)挟持、哄骗到偏僻处,以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我就不知道这些个幼女卖淫的结论从何而来?是卖淫,还是让人强奸?比如说,13岁的李瑜由在老家的婆婆照料。有一天,李瑜突然对奶奶说:“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好可怕啊”,在奶奶的追问下,李瑜才说出自己被男人脱了裤子欺负的事。

卖淫的法律定议是什么?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那么将幼女骗到一个地方,扒掉别人的裤子将人强奸,这叫是幼女卖淫吗?拿那个省的解释来看看吧:《贵州省禁止卖淫嫖娼的规定》第2条规定“凡以索取财物为目的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是卖淫行为;以给付财物为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性行为的是嫖娼行为。再看看报道中“完事后,下身出血的王清躲到厕所里哭泣,刘某过来安慰她,并给了她20元”。的情节,看看吧,这是幼女们在卖淫还是强奸?

再来看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们不难看出,吴天喜也好,当今贵州习水所谓幼女卖淫也好,都是用暴力手段,如果按此量刑,估计很多人的脑袋要搬家,是不是为了保护这些人的脑袋,而栽赃不是成年人强奸幼女,而是幼女要卖淫呢?我们不是看得很清楚吗?我们有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有的是妇女儿童保护法,有的是刑法界定的量刑标准,但是,更有的是拿法律当儿戏,当强奸幼女,丑行披露后,不了推卸这个罪行,竟然把责任推卸到不暗世事的幼女身上,硬说她们是卖淫,天理何在,法律道德何在?这些丧尽天良的人似乎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不过是嫖娼,一字之差,结果当然完全不同,这个社会的责任心,良知到底到哪里去了?难道都在麻木的看客都在吃人血馒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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