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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开发票盗取受害车辆交强险 成都警方管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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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21411点半,我驾车在锦江区东大路望江宾馆处等红灯时,被成都市民姚明广(身份证号510103194009031376)驾驶小轿车川A-T3548追尾,经交警3分局交警肖前旭现场认定,姚明广负全部责任,承担两车车损,并在损失确定后立即付清(3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1666号)。

    然而5天后在修理厂提车时,姚派来的代表却拒绝先行支付修车费,提出我必须先把交警认定责任书、我的交强险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给他,他才付钱。而我认为,他必须先支付修车费,车辆经检验无问题后才把相关资料给他。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我自己支付了修车费,把车辆取走。

  据了解,如果我不提供交警认定责任书、我的交强险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给对方,则对方的修车费也不能到保险公司报帐,而且他的车第二年过不了年检。因此,在两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静等对方和我联系。

  到了3月底,对方仍无动静,我主动打电话和姚明广联系,表示如果再不解决的话只有起诉了。结果对方表示“保险公司已扎帐了,你的修理费不能再报。你愿告就告吧。”

  我同事当即与他的投保公司阳光保险取得联系,公司证实,不但对方的修车费已报,连我的修车费对方也报走了,而这时我的修车费发票还一直在我的包里。显然对方的发票是假的,那么在没有我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姚是如何绕过一系列相关规定骗保的呢?

  本人前往交警3分局,咨訽了事故大队的王队长。王队长称,交警部门只负责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至于对方执不执行管不了,这件事也影响不了对方车辆第二年的年检,有纠纷可找法院起诉。

  此后,四川新闻网汽车频道报道了姚明广在阳光保险骗保的情况。报道引起了阳光保险的高度重视。4月8日,阳光保险的人士主动登门和我进行了沟通,发现姚明广在电视塔附近一家小修理厂打印了一张我方车辆修理费的发票(金额1550元,我方发票的实际金额是1490元),在阳光保险把双方车辆的修理费报走。阳光保险表示,为了方便客户,现在实行简易程序,不用对方出示相关资料。

  阳光保险是否未履行法定程序估且不论,姚明广通过虚假发票骗保套利已是事实,但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却颇为费神。阳光保险表示,公司只能向他追讨虚报的修理费,同时鉴于他是公司的客户,公司还只能委婉地向他指出他的“不妥行为”。我的同事向成都警方主管经济犯罪的部门投诉,对方表示,金额太小,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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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8 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因此,即使所述情况属实,确实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条件。

发表于 2009-4-8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姚某应该承担修车费损失1490元,你可以继续和对方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姚某为被告,保险公司为第三人起诉到法院.

姚某骗保的行为是另一法律关系,是否违反治安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由公安部门介定.

 楼主| 发表于 2009-4-8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赔不赔修理费是其次,我现在主要想追究他骗保的违法行为,但公安部门却以金额太小为由,不立案受理.如此,明摆着的违法行为,却无法追究,这样的社会现实如何让守法公民心安?

发表于 2009-4-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em04][em04][em04]坏人,坏人
yqx

发表于 2009-4-8 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负全责撞了人家的车,不但不付人家的修车费,还拿假发票报帐居为己有,太不道德了!

发表于 2009-4-8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该依法追究姚明广责任

姚伪造单据骗取保险,虽然金额只有一千多,但是性质十分恶劣。

现在车主对阳光保险的公信力已产生质疑,对保监局的监管能力也产生了质疑!

发表于 2009-4-9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肇事者姚明广,粗看还以为是咱们的国宝篮球明星呢,细看身份证号原来是一位老同志哈!常言说,人活到这把年龄,那是看破了人间的荣辱浮沉名利得失,那是活出了豁达仁爱良知哟,咱这个姚明广先活得还不省事哟,硬是有点九眼桥操社会小年轻样哈!

发表于 2009-4-9 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警方管不了?那纳税人不是白交钱了?

发表于 2009-4-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9-4-9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钻木建议,很有见地.阳光保险电话里表示,已把姚明广虚报的保险费追回来了,马上为我理赔.

    但问题是姚的违法行为就受不到法律制裁?这种既不道德\又不合法的行为就不了了之?

发表于 2009-4-9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追究姚,他们就有了起之嫌!!![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9-4-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泡杯茶坐到慢慢看,首先他做伪证骗保就是欺诈,就该追究!![em04][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9-4-9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

1、峨眉山泉应该向保监会投诉“阳光保险”,责令阳光保险重新支付受害车辆保险费;

2、另一方面,阳光保险应该自行提起诉讼,追诉姚明广(身份证号510103194009031376)的骗保责任。(至少是民事责任)

3、阳光保险可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管理中心提供材料,把姚明广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黑名单。

4、同时,峨眉山泉在向交警三分局报案后,成都警方应该予以行政干预协调。

5、有兴趣的媒体可以跟进,看看各方的责任在哪里?

6、有兴趣的网友也可以跟进,看看这个姚明广(身份证号510103194009031376)到底是何许人,怎么这么厉害,以后千万别和他撞车。

发表于 2009-4-9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不作为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4-9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此人拿假发票报账的事实已经构成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与贩卖假发票一样,购买、使用假发票同样是违法行为。

违法了却不处理,是警方的不作为,还是法律的缺失?

如果按照成都警方的说法“金额太小,不予受理”,那是否在鼓励市民使用假发票?

发表于 2009-4-9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金额虽小 但情节恶劣!

总得有个部门来制裁他!难道就因为金额太小逍遥法外?

yqx

发表于 2009-4-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够不上起诉条件,但公安部门可以给以罚款或拘留处理吧?既然是违法行为,总要受到惩处\付出代价啊!否则社会不乱套了?

发表于 2009-4-9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em负全责撞了人家的车,不但不付人家的修车费,还拿假发票报帐居为己有,太不道德了!



03][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9-4-9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万只是诈骗的刑事责任追诉额吧

不到追诉限额 难道不能进行行政处罚等非刑事责任的追究?

就算不构成诈骗 使用假发票难道不应该查处?

前两天还看到一个因为抢了几块钱给判刑的报道 虽然抢劫的行为相对可能更严重一些

我想每个人都会问 对于这种情况难道就没有任何追究跟处罚的办法?

我们的法律确实有很多不足之处

但是在一个连闯黄灯都能罚款的城市

我更相信是警方的不作为

至于不作为的原因 可能性是很多的

当然 对于我们普通市民 只能自己乱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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