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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民屁话】就“裸露生殖器”事件谈谈自己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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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6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裸露生殖器”事件网络沸沸扬扬,仅凭网络当事人郭某老婆发帖与“平安高坪”对事件的官方回复,作为一个局外人,不免谈谈自己看法。这仅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凭自己的认知照本宣科而已,希望法律人士探讨、指正。马甲、污言秽语者自重绕道!
      郭某确实如官方所说裸露生殖器,对兰某进行了羞辱,他做出这一动作,在没在兰某语言甚至行为上的挑衅,郭某就是他妈个神经病.当然,我并不认为兰某语言行动上的挑衅,就是郭某裸露生殖器的理由,其行为为应当受到道义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刑法释义:猥亵罪,原意指淫乱的、下流的言语或行为。法律上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显然郭某不是为了满足自己性欲为目的.不属于猥亵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郭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无事生非,其行为更符合邻里纠纷,在有关部门尚未介入之前,郭某已经主动停止其行为,相反兰某将其从驾驶室拉下来,我们更看到郭某的克制才未使矛盾继续升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如果郭某以伤情定罪,显然兰某鉴定为轻微伤,必须致轻微伤两人以上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郭某正如警方描述掏出生殖器,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贯通整个案件,事端由郭某母亲和兰某发起,郭某最后加入进来,在纠纷过程中,郭某母亲被兰先咬伤,郭某母亲以牙还牙后咬伤兰某(其被鉴定为轻微伤,凭直觉这是重要依据),兰某打斗中可能处于弱势地位,但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在整个事件发生至升级过程中,兰某并非弱势,起到同等的主导作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加之兰某在整个事件中存在的过错,与郭某平时本质,郭某的行为,更适合施用以上法律条款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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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质疑公安、检察院的业务能力,作为公民我有权利质疑本案是否秉承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

发表于 2015-7-6 14: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裸露生殖器”会对人造成伤害?不可思议

发表于 2015-7-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由原《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发表于 2015-7-6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啥情况哦~··········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7-6 16:07
现在由原《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谢谢专业人士指点,还停留在《条例》的记忆力,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白银要涨 发表于 2015-7-6 14:29
“裸露生殖器”会对人造成伤害?不可思议

伤害是指在打斗过程中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8:5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5-7-6 16:07
现在由原《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了。

      因为本案应该不牵涉到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也不是什么重大刑事案件,个人理解的官方回复是要把郭某最够分量的“罪行”说出来,是要证明刑拘及批捕的合法性。老哥子能否站在专业角度,结合官方回复,点评郭某被捕的合法性,我说的是合法性,已解屁民之惑,以免我们不懂法的人在此瞎掰。

发表于 2015-7-6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须知:违反''解释''其中任何一条均可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裸露生殖器社会影响特别不好,情节恶劣。况且,现在公安机关取证基本实行全程录音录象并和作笔录同时进行,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不带倾向性,而且要经所长批,区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批。本人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未锁定证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据不能互相印证,我相信分局法制大队不敢批拘留,检察院也不敢批捕。他们是专业的,我谈这些也许是''班门弄斧'',不要见笑。当前要做的我认为是要想法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最重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6 19:05
要是女的在男人面前裸露会不会刑事拘留?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12.195.12.x 发表于 2015-7-6 19:05
要是女的在男人面前裸露会不会刑事拘留?

这个要问专业人士,同等好奇!

 楼主| 发表于 2015-7-6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就算按官方回复说,郭某掏出生殖器裸露在外,郭某的一手口供应该对此事有个更符合常理的解释,这是个很重要因素,为何官方回复只字不提?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6 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我不质疑公安、检察院的业务能力,作为公民我有权利质疑本案是否秉承公平、公正的办案原则。”

赞同楼主的观点。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6 20:55
想问问,我们这样讨论违不违法,如果不允许,最好不谈,我不想犯法,一不小心惹来麻烦没必要

发表于 2015-7-6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市井屁民 发表于 2015-7-6 19:21
这个要问专业人士,同等好奇!

这种情况少见,因女人很保守,羞耻心比男人强许多倍,一般不会发生,这种案例我还没见过。女人构成强奸罪虽有,但少的可怜,而且还是帮助他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7-6 21:36
你求之不得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5-7-7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懂法的来研究一下。

发表于 2015-7-7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白银要涨 发表于 2015-7-6 14:29
“裸露生殖器”会对人造成伤害?不可思议

精神上的伤害,不可以有么?

发表于 2015-7-7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sc天狼 发表于 2015-7-7 11:21
精神上的伤害,不可以有么?

精神上伤害,其实是受害者自己伤害自己。
自己把别人裸露的鸡儿当成是真的插入模式,其实是自己想象成为现实的。
如果一个清朝的妇女穿越到今天,在商场别别人碰了一下肩膀,觉得受辱不行,就去跳河或把自己的膀子砍下来,
那算谁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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