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有一个疯子(男,30岁左右,高1.8米左右)长期在聚丰巷内游行,已无故造成数人受伤住院,多起砸车、砸店事故,却依然骑着摩托车穿梭于大街小巷,依然无人陪游走于街市,出没自然。据周围群众了解,说那个疯子(精神病)住在房管所家属区,还可能在林业局上班呢,疯子的父亲是人事局一个姓吴的干部,其母好像是房管所一杨姓退休工人。据周围群众反映,因其家人有权势,所以长期在小区出没无人过问,群众议论纷纷,敢怒不敢言,怨声载道,已引起周围群众极大的抗议,为什么这个疯子不送到精神病院? 在此,作为可能的受害者,呼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为民排忧解难,为群众排除这个随时都可能爆炸的定时炸弹,还一方平安。同时,呼吁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疯子可能随时发作,一定要做好防范准备。法学专家声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疯狂性、忧郁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伤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法定监护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病人住院、医疗、误工、营养、护理、交通、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专家声音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疯狂性、忧郁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伤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法定监护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病人住院、医疗、误工、营养、护理、交通、及后续治疗费用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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