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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跨省抓捕发帖青年,谁给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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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09:54 | |阅读模式

跨省抓捕发帖青年,谁给你的权利?

  24岁的王帅,河南灵宝人,上海一家公司的白领。他认为老家政府占用农民耕地的做法不合法,通过网络在线信访多次向三门峡土地局、河南省国土厅递交举报信,但都泥牛入海无消息。为了帮帮乡邻,他就在网上发了篇“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的帖子,一上来就红了,网易、新浪、搜狐、雅虎等都放在首页。没想到麻烦也惹上了身:灵宝市公安局的网警非常非常有能耐,迅速认定发帖者是远在上海的他,于3月6日赶到上海将他“捉拿归案”。

  3月10日,王帅从上海被带回了灵宝。警察想让他写悔过书,承认诽谤灵宝市政府,承认照片是移花接木的,王帅都拒绝了。13日,在他家人和政府达成协议砍了自家的果树之后,警方对王帅作了取保候审处理,但仍要求王帅保持沉默,并每两个月写一封“对发帖行为的思想认识”给他们。

  灵宝市委宣传部的王部长说,地被征了,农民让羊把麦苗啃掉,这很正常,王帅把这说成是“抗旱绝招”,完全是“造谣”、“诬蔑”,给市里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反映到公安,然后按照法律程序,对发帖者进行了处理”。“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

  “本想帮乡亲们办点事,结果把自己弄进看守所了。能出来已经是万幸了,也算得到教训了吧。”王帅说,他以后再也不敢管闲事了。

  王部长言之凿凿,似乎真理在握。其实在我看来呢,王部长可是错大发了。

  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想必王部长也听说过。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不能以租代征,不能不依法给失地农民补偿,政府违法行政连农民都看出来了,难道政府官员们不知道吗?你违法,还要动用刑事手段对待有意见的农民,这再次证明,对公权力必须给以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缺乏制约的公权力很容易走向人民的反面;在公权力面前,民众总是弱小的。

  公民发个帖子,政府就动用公安抓捕,起码有两点值得商榷。其一,公民针对政府行为发帖表达不同意见,这是他正当的权利。他又不违宪不违法,他又没散布恐怖言论危害社会安全,你干吗抓他?其次,从阳信事件到瓮安事件,想必王部长们也应该有个基本的认识了:因为经济、民生等原因,群众有了意见,即便是出现了群体闹事,也不能再用“以阶级斗争为纲”时期“闹事无好人”的观念来看待,不能动辄以“少数坏人煽动、教唆”“不明真相的群众闹事”来对待,更不能轻易动用警力。不能轻易动用警力,这一点中央已有明令。强行抓捕王帅,合适吗?我要是王部长,就赶紧赔礼赔偿。

  至于“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知王部长是否知道王帅向有关部门举报过,是否知道失地农民曾经上访过?这些都应算做“正常渠道”吧?批文不齐先占了农民的土地,你还让农民走正常渠道反映,真真是州官的逻辑啊!正常的合理的渠道不畅通,王帅才使用了网络,才采用了变形的极端的表达形式。感谢新时代,赐予了我们更加民主的网络,它没有进入的门槛,无须批准,想说就说,说了就能得到传播。今日的网络,已然成为民众反映问题,抒发心情的新渠道,难道王部长们还不知道吗?那您可得跟咱们的总书记、总理学学,他们都非常重视、善于使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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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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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0:13 |

[转帖]河南灵宝治罪王帅 法律依据何在?

河南灵宝治罪王帅 法律依据何在?

2009年04月14日09:42
来源:

作者:何兵

  河南灵宝市青年王帅,因为不满家乡政府征地中的一些做法,在上海发帖批评灵宝市政府。灵宝市警察不惜劳师远征,在上海将王帅捉拿归案,欲以诽谤治罪。面对网络上如潮的批评言论,灵宝市政府有怨无悔,表达了要将“维权”进行到底的决心和勇气,称“王帅诽谤案正在办理中……”

  灵宝市政府的这种大无畏精神和勇气从何而来呢?我的判断是———来自于无知!所谓无知者无畏。为了治罪王帅,灵宝市政府祭出了他们的法律宝剑———刑法上的诽谤罪。他们哪里想到,他们的指控,不仅刑法上不靠谱,宪法上更不靠谱呢!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此条是公民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的权利来源。如果公民的批评言论出现错误,就要受到法律追究,其后果是什么呢?其实质后果是,必须将宪法中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修改成“有提出正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宪法对于公民的批评和建议权并非没有限制,这就是本条后半句所言的“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陷害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王帅并未向任何司法部门诬告陷害他人,王帅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此罪———灵宝市警方也未援引此条立案。

  他们援引的“诽谤罪”见于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破坏他人名誉”。灵宝官方欲证成王帅的诽谤罪,首先必须证成国家机关有名誉权。而这恰恰是灵宝官方的命门,因为国家机关没有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按照这一规定,政府作为机关法人,似乎应当享有名誉权,但其实不然。政府的名誉既不受民法保护,也不受刑法保护,政府根本没有名誉权!民法上的名誉权是保护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民事权益,而政府的公共管理活动不是民事活动,是政务活动,不受法律上的名誉权保护。其背后的道理在于,在法治社会里,批评政府不仅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是人民的神圣义务。只有让人民毫无顾忌地批评政府,才可能将政府牢牢地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的政府爱人民。

  由于人民对政府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完整无缺,由于人民对政府的指责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因此,法律必须容忍人民对政府错误的、不公正的批评。如果法律对人民进行苛求,如果一旦人民的指控出现事实错误和判断错误,就要被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人民将噤若寒蝉。正是为了保障人民批评政府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41条规定,公民有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而不是有“正确”批评国家机关的权利!

发表于 2009-4-17 10:36 |

天涯杂谈实名发帖!河南“灵宝帖案”主犯王二宝牢狱手记

“灵宝帖案”主犯PP 105(王二宝)郑重声明
  王帅,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天涯ID为PP 105,工作单位上海市万航渡路849号海森国际大厦903,家住河南省灵宝市大王镇南阳村四组。身高1.68米左右,体态中等,身体较壮,下颚较圆,戴眼镜,操河南口音(见照片1)。身份证号码:41128219850908****。手机号码13402168039。
  
    2009-02-12,本人以王二宝为名在天涯『贴图专区』[社会万象]发表“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帖,策划并实施了“让我们一起来,打造09反贪保地第一行动!!!”后经河南警方一月的周密侦察,确定本人为“灵宝帖案”主犯。
  2009-3-6,河南警方远赴千里,到达上海,将王犯抓获;
  3-6至3-9,将王犯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手续丢失,抱歉);
  3-10至3-13日,将王犯拘留于河南灵宝市看守所(见照片2);
  
  3月13日,王犯因“犯罪证据不足”,被释放并取保候审(见照片3。4);
  
  
  3-19日,王犯经灵宝市公安局批准,回上海工作(见照片5);
  
  可见,一篇帖子,牢狱八日。乖乖,天涯有风险,发帖需谨慎!!!但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本犯请天涯斑竹务必保留犯罪证据!『贴图专区』[社会万象]发表“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
  鉴于案情,王犯在此有必要声明:
  1. 本犯情趣健康,好读书上网,讨厌各类弱智游戏,尤其是“躲猫猫”;
  2. 本犯身体健康,能吃能喝能睡,无各类公安系统指定疾病,如“心脏病”“自杀病”等;
  3. 本犯生活简单,不抽烟不喝酒,不开车不泡妞,遇“火灾”,“酒后卒死”,“车祸”“情杀”可能性极小。
  4. 本犯精神正常,家族无精神病史,目前能上网能发帖,智力超常,不信?整正规的,非常“6+1”,请出题!
  另: pp_105曾经在2009-02-12 10:01:17说过“王二宝告诉大家,请大家多多转帖哦,这个帖子背后有很多故事哦”,谁知道故事还没开讲,有些人就把我搞进监狱啦!我现在可是提着脑袋给大家讲故事啊!你们要不疯狂转贴顶帖真对不起我!本犯实名隆重推出记实帖-----王二宝牢狱记,如果我能一直好好活着,那么这个帖子就会活着,那么这个帖子的故事将很精彩。
   做为“灵宝帖案”的主犯,在此我要隆重感谢我的父母官------灵宝市政府的领导们,尤其是市委书记吕均平先生,是你们给了我重新做网民的机会,经过八天的监狱生活,在我灵魂深处发生了一场暴风骤雨般的革命。我一定痛改前非,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争取早日使案情大白,我将努力做一个高尚的网民,一个纯粹的网民,一个有道德的网民,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网民,一个有益于人民的网民。
   PP 105(王二宝)

发表于 2009-4-17 11:04 |

[原创]王帅心有余悸的是什么?

QUOTE:
以下是引用知无不言……在2009-4-17 10:36:00的发言:

天涯杂谈实名发帖!河南“灵宝帖案”主犯王二宝牢狱手记

“灵宝帖案”主犯PP 105(王二宝)郑重声明
  

…………

       一篇帖子,牢狱八日。乖乖,天涯有风险,发帖需谨慎!!!……  

       鉴于案情,王犯在此有必要声明:
  1. 本犯情趣健康,好读书上网,讨厌各类弱智游戏,尤其是“躲猫猫”;
  2. 本犯身体健康,能吃能喝能睡,无各类公安系统指定疾病,如“心脏病”“自杀病”等;
  3. 本犯生活简单,不抽烟不喝酒,不开车不泡妞,遇“火灾”,“酒后卒死”,“车祸”“情杀”可能性极小。
  4. 本犯精神正常,家族无精神病史,目前能上网能发帖,智力超常,不信?整正规的,非常“6+1”,请出题!
  另: pp_105曾经在2009-02-12 10:01:17说过“王二宝告诉大家,请大家多多转帖哦,这个帖子背后有很多故事哦”,谁知道故事还没开讲,有些人就把我搞进监狱啦!我现在可是提着脑袋给大家讲故事啊!你们要不疯狂转贴顶帖真对不起我!本犯实名隆重推出记实帖-----王二宝牢狱记,如果我能一直好好活着,那么这个帖子就会活着,那么这个帖子的故事将很精彩。
  …………

   PP 105(王二宝)

        从上帖可知,王帅虽然出了看守所,可还是心有余悸啊!

        帖子申明了他不会(因此事件)而突发心脏病,不会自杀; 遇火灾、酒后猝死、车祸、情杀的可能性都很小;精神也很正常:  明摆着是在暗示人们——如果他遭遇什么不测或者被收进精神病院,那就可能是另有原因了。

        看了此帖,真的会使人产生脊背冷飕飕的感觉!   

     

 楼主| 发表于 2009-4-17 18:49 |

    不怕网民意见多,大家都关心政府工作是非常好的现象。就怕大家麻木不仁,就怕政府怎么干大家都漠不关心,这就没有希望了。

                      ——湖北省省长  李鸿忠

发表于 2009-4-17 17:10 |

路过。

再试试,看看这个跟帖能挂上不!

发表于 2009-4-18 00:50 |
[em04][em04][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9-4-18 09:10 |

这就是现在的制度,人治大于法制,莫须有的罪名

发表于 2009-4-18 22:01 |
        好帖,顶起!!!

发表于 2009-4-18 23:40 |
      顶起!

发表于 2009-4-19 18:46 |
[em49][em49][em49][em49][em49][em49][em49][em49][em49][em49][em49][em49]

发表于 2009-4-21 14:59 |
[em44][em44][em44][em44][em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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