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府办发〔2015〕6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
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南充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南民发〔2013〕69号)和《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3〕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城乡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内容,进一步严把医疗救助申报关
(一)救助对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当地常住户籍人员,主要包括: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镇孤老、孤儿、农村五保对象;
3.城乡重点优抚对象;
4.因医治重症、绝症花费金额巨大,导致家庭暂时困难的本县城乡低收入居民。
(二)救助原则。救助的重点是卫生部确认的二十类重大疾病和其他医疗费用花费巨大的重症、绝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由城镇居民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三)下列情形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因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保健、整容、减肥及交通、医疗事故有赔付责任人发生的医疗费用;
3.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对象产生的医疗费用。
4.城镇在职及退休职工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四)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按照《南充市民政局关于资助参保参合的紧急通知》(南民发〔2012〕128号)相关要求,差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孤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差额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全额资助城镇“三无”人员、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证困难群众参保参合率达到100%。
2.“一站式”救助。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按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的20%进行救助,全年不超过2万元。孤老(儿)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按照“一站式”结算全额救助。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救助按《蓬安县重性精神病人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蓬安府办发〔2012〕47号)相关规定执行。
3.门诊救助。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15元/月的标准发放定额门诊医疗救助,散居供养五保对象按10元/月的标准发放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其中患慢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的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给予门诊救助,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4.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对患重病、绝症但不符合“一站式”救助和门诊救助的低收入对象,生病住院扣除各项医保报销部分后,确因家庭困难无力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程序上报县民政局,根据非“一站式”重大疾病临时性医疗救助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年救助不超过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和救助。
二、简化流程,进一步严把医疗救助审批关
(一)救助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应设立医疗救助服务窗口,开辟救助绿色通道,对困难群体实施分类救助。
1.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孤老(儿)、重点优抚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后,应持相关住院证明材料到所在乡镇填报《蓬安县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救助。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城乡医疗救助支付的部分,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垫付部分由县民政局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
2.不符合“一站式”救助和门诊救助条件但又因重病确需救助的其它城乡低收入对象,本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出入院证明复印件、病情检查报告复印件、银行卡(账)号复印件、各项医疗保险报账后的医疗补助凭证、住院费用报销结算凭证原件等相关手续,到户籍所在乡镇填写《蓬安县特困群众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申报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
(二)材料审核。各乡镇收到救助申请后,要按“一站式”、门诊、临时救助分类逐一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上报。符合重大疾病一次性临时救助条件需报民政局审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后,每月末统一报县民政部门集中审批;由乡镇负责审批救助的,每季末将救助花名册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三)资金发放。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保参合、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支付实行转账结算;门诊救助由乡镇负责审核按月打卡直发;县外住院的“一站式”医疗救助和由民政部门负责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实行打卡直发;由乡镇负责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可用现金支付,其现金支付凭证必须具备医疗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联系电话、本人签章等要素。
(四)完善手续。城镇孤老(儿)、农村五保、孤儿住院实行属地管理,推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患病住院首诊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片区中心卫生院)就近就地治疗。病情危急确需转院治疗的,需经乡镇卫生院(或片区中心卫生院)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核,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转院;五保病人可先转院,但需在3日内由当地乡镇政府为其补办手续。未批转院的,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接收的医疗机构自行负担。
县内“一站式”定点医院收治孤儿、农村五保对象生病住院,根据近三年五保对象住院率、卫生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和医院等级,限额核定每年五保对象住院报销总金额和人均次均住院费用,按相关规定与之签订协议,住院的人均次均总费用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标准,超过限额的费用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三、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一)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每年编制年度城乡医疗救助收支预算方案,并根据各乡镇总人口数,按照4元/人·年的标准预算安排一定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用于乡镇负责的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工作。各乡镇要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审医疗救助对象,规范医疗救助程序,完善医疗救助手续,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要分类建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台账,严禁一人患病、多人申请,一次患病、多次申请。
(二)加强协作配合。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做好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政策研究、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人社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医保的服务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实参保情况,确保参保人员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卫生部门要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责任追究。县财政、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冒领、克扣医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对故意采取虚设病床、过渡医疗、长期疗养等手段套取、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资金的定点医疗机构,一经查实,将严厉处罚、追缴损失,并将直接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和“一站式”医疗救助定点资格,且两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定点,并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蓬安县城乡困难群众“一站式”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蓬安县特困群众患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