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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销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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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从事该项工作的人或亲人警醒!!!!!!

此文出自国家工商行政总局:
http://gsxt.cqgs.gov.cn/search_xzcfDetial
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500103000171044
    
行政处罚信息
  
    
详情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九工商经处字(2015)40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单位
      
名称
      
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
      
50010300017104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王伟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2)项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2218200元,罚款900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5年6月5日
      
      
  
验证码:500107201506080036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经处字〔201540
当事人:重庆唐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500103000171044
法定代表人:王伟
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1幢12-2#
经营范围:保健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兼零售(以上项目均在许可证核定范围及有效期内经营)。利用互联网销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厨房用具、服装、化妆品、家电、玩具;批发、零售:家用电器。『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审批而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2年9月,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并利用其开设的“唐江国际商城”(域名:www.tj88.com)发展会员。当事人发展会员采取注册制,会员注册时需填写邀请人的编号,既新会员为邀请人的下线。成为会员时,需要累计或一次性购买当事人在上述商城指定专区:幸福专区、大唐专区的内的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积分,即可成为的相应级别的会员。目前,当事人会员包括VIP会员、钻级经销商、区代理三个不同级别。成为会员的要求及其计酬方式如下:
1、VIP会员(VIP客户):会员注册后需要一次性或累计购买商城指定专区的产品达到300积分(PV),就可以成为VIP会员,可以获得唐江国际商城网店经营权一个,并可以获得推荐他人加入的资格,推荐其他人加入唐江国际商城,可以获得被推荐人购买产品所产生积分的10%作为奖金,被推荐人如在上述商城开设网店,还可以获得其网店销售额的3%的销售提成。
2、钻级经销商:会员注册后,需要在商城一次性或累计购买指定专区的产品达到16800元,或购买商城指定专区产品达到12000积分(PV),即可成为钻级经销商。钻级经销商除可获得VIP会员的所得收益外,还可以发展两个下线,建立两个市场,这两个下线又可以各自发展两个人成为自己的两个市场,以此类推。由于两个市场的人员购买的产品数量、价值不同,造成两个市场累计的积分就不同,钻级经销商就可以获得发展较差的市场(当事人称之为“小市场”)的积分的10%的奖励作为市场奖,钻级经销商获得的10%的积分奖励兑换不超过15000元/天。钻级经销商还可以向下提取3-8代的下线的市场奖的5%的积分作为领导奖。钻级经销商可以获得其发展的两个市场内的会员,再次购买唐江国际商城指定专区的产品产生的积分的5%,作为重复消费奖, 重复消费奖可以向下提取8代会员。
3、区域代理(区代理):区代理是一次性以3-5折的价格花费48000元购买106000元的唐江国际商城指定专区产品,可以获得在他所在行政区域内扩展二级经销商的权利,区代理可以把产品在从唐江公司进价的基础上加价5%,向二级经销商销售,获得利润。另外区代理也有网上店铺经营权,如果区代理介绍其他人加入、建立两个市场,那么其所获得的奖金是和钻级经销商是一致的,既可以获得推荐奖、市场奖、重复消费奖、下线开设网店销售额提成。
当事人发展会员没有人数限制,但每个会员的一级下面只能有两个人(既两个市场),以此往下推,2人发展到4人,4人发展到8人,8人发展到16人,每下一级都是上一级的两倍,会员发展的人数超过2人时,可以按照自己建立市场的需要,将新发展会员放在其他会员的下面,以保证其建立的市场能够延续。
另外,当事人在2013年发展的会员还包括银级会员、金级会员。需要成为银级会员、金级会员也必须在唐江国际商城指定专区购买产品达到一定金额或达到一定积分,并且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加入获得收益。
会员所获的奖金以PV积分计算,1PV积分=1元。
当事人自2013年3月开始,一直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截至2015年5月18日,共计发展各级会员2250人,收取会员入门费33273128.44元,向各级会员支付各类奖金 7325066元。 会员中有200余人在唐江国际商城开设网店销售自己的产品,网店销售额2739133.57元。当事人按照网店销售的1%提取管理费。
当事人发展会员时指定会员购买的唐江国际商城指定专区的产品部分为其委托生产厂家生产的“唐江”牌、“唐贵人”牌以及“大唐公主”牌等8个系列,70余个品种。包括加工食品、床上用品系列、洗涤用品、护肤品、服装系列、纸巾系列、净化设备以及日用品等。同时,在指定专区还有部分其他品牌产品。
当事人采购的指定专区销售的产品,采取网银支付的方式付款,并由生产厂家向当事人指定的会员发货。
当事人收取会员购买产品的费用、支付货款、支付会员奖金均使用王伟、雷小庆、罗丹五人的银行卡,当事人未做财务处理,仅向本局提供部分银行的单据。因此,当事人利用唐江国际商城发展会员所获得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截止2015年5月18日,查获的当事人非法财物2218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王伟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为本案主体;
第二组:王伟、张树洪、康厚财、邵兰、吴应举、段方建、何海兵、赵吉秀、等人的笔录、唐江国际截屏资料,证明当事人利用“唐江国际商城”发展人员,并要求参与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缴纳入门费,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升级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
第三组:王伟、黄占等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银行网银支付记录、会员表,证明当事人利用五张个人银行卡及当事人招商银行账户收取会员费用、支付货款、支付会员奖金的情况。
第四组:王伟、彭宗虎等人的询问笔录、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厂家生产“唐贵人”、“唐江”、“大唐公主’等产品。
第五组:王伟的询问笔录、唐江国际商城CTC(网站)销售表,证明唐江国际商城CTC(网站)的销售情况。
第六组:王伟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会员表、会员结构图,证明当事人发展会员的情况,会员的上下线情况。
第七组:王伟询问笔录、当事人财务证明材料,证明查获当事人非法财物为2218200元。
本局于2015年 6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九工商听告字(2015)16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九龙坡区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传销行为是我国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传销行为。因传销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易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传销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当事人采取的经营模式和计酬方式是通过发展人员加入,要求被加入人员认购商品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同时发展下线形成两个市场,并以市场内会员的业绩计算并给付上线报酬,谋取非法利益,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和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传销行为。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伟于在2015518日,主动到工商部门交代问题,提交证据材料,停止发展会员,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非法财物2218200元,罚款900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交到重庆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3100021709024932270),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同时,你(单位)也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http://gsxt.cqgs.gov.cn/)向社会公示本处罚信息。
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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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4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传销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15-8-16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害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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