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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一女童被亲戚提前接走意外身亡 幼儿园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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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0 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阆中市千佛镇某幼儿园内,还在上课的女童被骑摩托车路过的幺爷爷顺带接走,孰料此行途中孩子不慎摔落摩托车死亡。事发后,孩子的父母将幼儿园及幺爷爷一起告上法院。今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阆中市人民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已于近日宣判判决:幺爷爷和幼儿园均承担赔偿责任。

  五岁女孩意外丧命


  发生不幸的小小(化名)是一名5岁女童,小小的父母长年在外务工,一直由爷爷奶奶照看。事发当天,小小的幺爷爷路过村幼儿园,想着幼儿园马上要放学了,出于好心想顺路载小小回家。便走进幼儿园找到老师,因为都是一个村的人,老师放心的将孩子交给了老人,此时,距放学时间还有半个小时。而小小的爷爷奶奶在孙女应该回家的时间,却被跑着回来的邻家小孩告知小小所乘坐的摩托车意外摔倒,骑车的幺爷爷已经不省人事。得知消息,自己和老伴急忙赶往现场,将受伤的小小送往医院。但由于小小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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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幺爷爷、学校和班主任成被告

  得知爱女身亡的噩耗,小小的父母从外地赶回来,得知前因后果后,对幼儿园随意让人接走孩子的做法十分不满,随即将幺爷爷、对该幼儿园有行政管理责任的村小学与该幼儿班班主任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经法庭审理认为,孩子的幺爷爷在驾驶摩托车时,未尽到安全义务酿成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小小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小小父母而言,虽然在外务工人员将子女托付给亲属照管,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但是,从法律层面上讲,作为监护人,对日常监护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监护人应该有所预见,托付老人带小孩,事实上无法确保孩子的安全,客观上也未能尽到法律所规定的监护人职责,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幼儿园及班主任老师,在现实工作中,固然因农村生活实际,难以严格落实由监护人(或托付的亲属)接送幼儿的制度规定,但较之其他教师,幼儿教师基于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应当负有更多的细心和责任心,所以学校和班主任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幺爷爷承担本案60%的责任;受害人父母承担30%的责任;学校与班主任共同承担10%的责任。

  学校与班主任为何需担责?

  根据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该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幼儿上下学接送的交接制度。班主任的疏忽与学校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小小死亡的一个重要因素,故而应担责。

  法官提醒:如何预防此类事件

  学生家长应当时刻关注孩子,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条件的家长可以为孩子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由爷爷奶奶照顾的孩子,家长也应当多给孩子打电话嘱咐注意安全,多提醒爷爷奶奶要注意孩子安全。学校要建立完善的上下学交接制度,建立学生家长名册,确定接送学生的家长名单,班主任老师应当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严格按作息时间表上下学,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将学生的“异常”反馈给学生家长等。

发表于 2015-8-22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校加强严格管理   才5岁的孩子 好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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