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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广东高院疑罪从无 一名“抢劫杀人犯”死刑改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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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广州8月17日电 (索有为 曾洁赟)广东省高级法院17日对一宗抢劫杀人案宣判,认定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传钧犯抢劫杀人罪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2001年9月25日清晨6时许,东莞市一杂货店老板娘方清花正根据一名顾客的要求拿取货时,突然被人从背后袭击,失去知觉。随后,歹徒进入里面卧室,用铁锤猛击熟睡中的店主方允崇的头部和他两个分别为7个月、3岁的女儿,造成一死三伤的惨剧。歹徒取走店主装有500元现金的钱包后逃离现场。八年多后,2010年4月23日,犯罪嫌疑人陈传均被缉拿归案。东莞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2万余元。陈传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一宗历时近五年,经过二审、重审、再次二审的疑难审判就此展开。  广东省高院刑四庭法官、本案承办人石春燕称,一审法院当初判决也是有一定的证据支持的。首先,当年案发后,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经过调查走访,发现有证人见到一名在附近打工的男子案发时在店铺门口喊“救命”,经过对附近工厂的摸查,确定曾在附近打工的陈传钧与证人所述男子的外形特征相符,且案发后下落不明;被害人方清花抢救苏醒后也辨认出案发当时来店铺买东西的顾客是陈传均。  但石春燕表示,改判无罪主要是现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首要的是客观证据缺乏。另外,被害人方清花是本案唯一幸存的成年被害人,但其仅能指认陈传钧于案发时来店里购买东西,其去货架拿货时被人从后面打晕,没有见到行凶者;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被告人当时出现在现场,且证言之间有矛盾;此外,被告人翻供,且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有不合之处。综上不能得出陈传钧是实施本案犯罪的唯一结论。  广东高院刑四庭庭长郑岳龙称,法院为查清事实,几乎穷尽了一切手段,十分慎重。法院在发回重审时对有关事实和证据的补查与补强提出了具体要求,二审合议庭还重新找被害人方清花及重要证人方文盼、方权做了调查,重点了解案发时的有关情况及前后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的情形。上述三人均表示,对于案发当时的情况记忆已经模糊,但每次接受询问时都没有受到不良影响。下判之前,本院再次就该案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问题书面征求广东省检察院的意见,该院书面答复:本案在侦查取证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证据存在瑕疵,对陈传钧作案不能作出唯一认定。  郑岳龙表示,面对本案被害人家破人亡的悲惨遭遇与被告人悬于一线的人身自由,公诉方态度肯定的有罪指控与辩护方旗帜鲜明的无罪辩护,对一审判决权威性的维护与二审有错必纠的程序使命,二审法院及审理该案的法官确实经历了一次严峻考验和艰难选择。宣告陈传钧无罪,不等于该案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消失,在刑事科学日益发达、侦查手段日益精进的时代,本案欠缺的证据链条一旦出现新的弥补和完善,司法机关还可再次启动司法程序,严惩犯罪,以民众看得见的方式来抚慰被害方,以法治的精神和途径来推进公平正义的实现。法院已经根据被害方因本案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以及暂时未能获得民事赔偿的状态,为其申请了必要的司法救助金,从经济上部分弥补被害方所遭受的创伤。同时,也已告知被告人陈传均,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中新网)  [ 编辑: k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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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发表于 2015-8-24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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