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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辣网友文清123也叫王帅,也被"诽谤"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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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6 15:31 | |阅读模式

新民网关于安岳王帅的报道: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09/05/06/1915597.html
南方都市报:http://china.nfdaily.cn/content/2009-05/06/content_5124083.htm
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0d8rs.html

严正申明:本消息来源于南方都市报,看了这消息,身为一个中国人,生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人表示愤怒为受害人表示同情,为这一司法的黑暗表示强烈的不满!法制社会真的成为罚制社会了么?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高度的重视和警戒。

 

  教育局文件,证实王帅因为诽谤他人而被拘留。

  

教育局文件,证实王帅因为诽谤他人而被拘留。

  

  王帅提供的曾被拘留的证据。

 

 王帅提供的曾被拘留的证据。    

 

 第一帖:讽喻官场遭受处分
  最近两天,随着一则题为《四川王帅发帖被拘向社会的求助信》(以下简称“求助信”)开始在凯迪、新浪等论坛流传,四川安岳县继河南灵宝县之后再爆“王帅案”
  帖中称,申诉人名叫王帅,职业为教师,四川安岳县人。帖中介绍说,2008年10月17日上午,申诉人被传唤至乡政府,接受便衣警察(其中一个后来借用同行警警察证件表明身份)询问,并于当天下午“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和学校的电脑扣押,来到安岳县岳城刑警中队,便开始反反复复对我进行笔录询问,一直到晚上8点过,最后以‘涉嫌诽谤’的罪名将我行政拘留7天”。
  而这一切都源起于一周前申诉人在凤凰网博客上的“一篇旨在讽喻官场道德危机的文章”。申诉人介绍说,“(2008年)国庆放假回来,大街小巷流传出‘安岳县房管局一姓龚的副局长耍小姐死在小姐肚皮上’”,于是他便“以‘文清’的笔名在自己的凤凰博客中写了一篇《安岳一局长寻欢猝死官员道德沦丧几何?》的帖子”。
  申诉人昨天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证实了此事,其提供的身份证信息与申诉信中提到的籍贯和出生日期相一致,申诉人的姓名也确实是王帅。
  这封申诉信曾于4月22日出现在王帅的凤凰博客上,4月29日就出现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当时并未引起网民注意,直到前天出现在凯迪论坛和新浪论坛。
  第二帖:处分过后发帖道歉
  记者发现,王帅的凤凰网博客上,那篇题为《安岳一局长寻欢猝死官员道德沦丧几何?》涉嫌诽谤的帖子已无法找到。尽管如此,网络搜索显示,该博文曾一度被多个论坛网站转载,包括中华网论坛。2008年10月10日,中华网网民“兰庐青锋”曾转载该文,转载的信息显示:“作者:文清(注:王帅的凤凰博客名)发表于2008-10-0917:06:24凤凰博报”。
  记者还发现,涉及此事的另外一篇博文,同样被删除。这篇题为《一封道歉信》的帖子显示,王帅的态度发生了明显转变。
  信中称,“前些日子,笔者因听信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传言,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轻信谣言写了博文《安岳某局长寻欢猝死官员道德沦丧几何?》,给死者和死者家属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给谣言的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被社会上一些有不良用心的人大肆利用。”
  王帅还在信中表示,“在经过事后笔者亲自的调查与证实:所谓的死者死于小姐肚皮上,完全是社会上的一些人的杜撰”,“该文章已经违反了我当初创作的本意,我对此深表痛惜,并对因不实创作由此给死者家属带来的痛苦表示深深的歉意!”
  记者注意到,这篇道歉信的发表时间2008年10月24日,即王帅被行政拘留一周释放当天。
  第三帖:再申诉期待公正评判
  王帅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事情发生后,自己不仅受到行政拘留的处罚,当地教育局也对他进行了处罚,而有关的处罚文件,在资阳大众网上依然可以找到。安教纪委(2008)6号文件称,“2008年10月9日,我县一青年教师王某在道听途说,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便以‘文清’的笔名在互联网自己的博客文章里传播不实消息,后被多家网站转载,大量网友点击,给相关人员带来了名誉和精神上的严重影响。我县公安机关经过查证,以王某诽谤他人的行为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七天。”
  文件称:(由于王某)“身为人民教师,不维护行业和自身形象,不坚持真理,不遵守国家法纪,不遵守社会公德,轻信散播谣言……决定对王某进行全县通报批评”。
  “道歉信我自己删了,因为我不服”。王帅说,在行政拘留七天期满后,他应警方要求其在博客发表一封道歉信。至于第一个帖子,则是在接到警方传唤时“意识到了问题”删除的,而求助信则是在警方以朋友身份建议下删除的。
  不过,王帅对自己受到处罚的依据并不认可,“没有指名道姓的文章,而且也不是特意针对死者是否涉嫌对当事人的诽谤”,“这个事情社会流传甚广,我的文章也是在事发近一周后才发出,为什么不追究其他传出谣言的人,反而只追究我的责任?”
  王帅对记者表示,他自己也理解“他们(警方)也许是奉上面的指示”,“(发求助信的)本意不在于追究谁的责任,况且现在也已经处罚了,申诉的日期也已经过了”。尽管如此,他还是想通过这封求助信在网络上获得一个公正的评判。
  本报记者张东锋实习生陈丽芝

 

相关帖子:四川王帅发帖被拘向社会的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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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5:40 |
    安岳王帅与省外"王帅"对比                         
               河南"王帅诽谤案":政府应宽容对待"名誉侵权"-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政府机构完全应当而且完全有能力容忍错误的批评指责,而且应该习惯于此

      □司法途径,并不是政府维护“形象”的最好选择

      河南灵宝市公安局日前对“王帅发帖诽谤案”作出处理,认定该案为错案。对照刑法的规定,这个错案错得很明显:诽谤罪侵犯的是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政府不能是诽谤罪的对象。这个案子似乎告一段落,但是,还可以问一个问题: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政府“形象”,是不是最好的选择?这关系政府机构的名誉权。

      政府的“形象”,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一种评价,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律上的名誉权概念。我国民法通则承认法人包括政府机构享有名誉权,司法实践中也有基层政府状告公民虚假举报、媒体不实报道侵犯其名誉权的民事诉讼。对这样的制度设计,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就一个受诽谤的自然人而言,名誉权及相应的诉权为其提供了一个在法庭上肃清谣言、恢复名誉的机会。这样的权利是否应当赋予政府机构?这值得探讨。

     

      法律赋予政府机构某种法定职能,同时赋予了保证这种职能正常履行的强制力量。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是整个政府系统失去威信的话,某一政府机构即使受到错误指责,也不影响履行它的日常职能。此外,错误指责是否会影响政府机构的经济收入?因为是财政拨款维持正常运转,这个结果不会出现。错误指责是否会给政府机构带来精神损失?由于法人不同于自然人,不具备精神利益,这个问题不存在。所以,大可不必夸大错误指责对政府机构日常工作的影响。

      即使没有名誉权及相应诉权,政府机构也拥有比普通公民更有效的恢复名誉的途径。比如政府机构拥有接近媒体的便利途径和强有力的公权力,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来传播自己的声音。

      从以上方面可以看到,政府机构完全应当而且完全有能力容忍错误的批评指责,而且应该习惯于此。

      那么,如果非要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不实言论对政府名誉的损害,结果会如何?

      经验表明,司法判断可能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真诚的批评者未必会获得支持,这就会形成一种“寒蝉效应”:那些知道政府机构不当行为的人,因为担心得不到司法支持而不敢发声。此外,政府机构本身具备抵御不实言论侵害的能力,法院要重点保护的,恰恰应该是那些沉默的、弱小的易受不实言论伤害的普通公民。

      由此可见,在舆论的自我发展中纠正不实信息,成本明显低于诉讼途径。给予批评性言论更多的空间,会促进更多的有关政府机构的真实信息的产生,使公众的知情权在最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在此过程中所迸发出的公民理性与智慧,可以产生激浊扬清、自我净化的效果。

      在法律对法人名誉权的规定作出修改之前,政府机构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名誉的想法自然会存在。这里想说的是,如果不能从容地放弃“名誉权”,那么,政府机构也要看淡“名誉权”,尽力遏制通过“法办”维护名誉权的冲动。 作者(马国英)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5:39 |
安岳王帅与省外"王帅"对比

   新华社记者前天从三门峡市获悉,当天下午,三门峡市召开专题会议,严肃处理因“王帅帖案”被揭开的灵宝市违规占地一事。灵宝市常务副市长等4名涉事官员受到处分。(4月29日《南方都市报》)

  因为“王帅帖案”,官员被处分,王帅本人也得到了国家赔偿。事件至此,算是得到了圆满的结局。但从“王帅帖案”的整个过程看,王帅发帖揭露当地干部违规占地本属公民法定的监督权利,但是却以“诽谤罪”被关押8天。就此而言,是权力对权利明目张胆的侵凌,而且悲哀的是,伸出如此放肆权力之手的是当地数家权力部门的集体失范行为。应该说,在第一轮的权力与权利较量中,因为王帅独力难支的弱势地位,在权力联合的淫威之下,王帅成为权利的殉道者。

  但王帅并非一个人在抗争、在监督,“王帅”成为抽象和普遍权利的代表和象征。王帅的遭遇,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一个人的监督也就变成了公共监督。因此,在全国民意和灵宝公权的博弈中,灵宝某些权力部门的做法就显得法理难容了。在民意的推升下,“王帅帖案”得以平反昭雪。

  有人说,这是正义的胜利,也是民意的胜利,但我更认为这是公共监督的结果。正义也好,民意也罢,如果没有法治社会基础托底,如果没有公民社会的一定涵养,正义不过是善良人心目中的想象,民意也只能在民间酝酿,发挥不出对权力的倒逼效应。所以,从“王帅帖案”中,只有看到公共监督激发出来的不可逆转的法治力量,才算透析本案的关键所在。

  社会需要“王帅”,但更需要“王帅们”。前者势单力孤,孤掌难鸣,无法和有些膨胀的权力形成博弈;然而有了“王帅们”的集体表达,一种强势的公共监督力量就应运而生,使那些膨胀的权力不得不反思自省,纠偏改错。从权力导演的“周老虎”到“人肉搜索”掀开的各种腐败案例;从“躲猫猫”到“习水案”,公共监督力量对失范权力和不轨官员的棒喝,让人见证了中国社会的公民力量。

  □张敬伟(公务员)   信息来源新京报

发表于 2009-5-6 22:47 |
现在就这样!

发表于 2009-5-6 22:08 |
我看到了今天的南都,安岳这哈出大名了

发表于 2009-5-6 23:35 |

怎么样的哟

发表于 2009-5-6 23:36 |
只能无语!
发表于 2009-5-7 00:26 |
有些官员的品位是越来越高了,连金发碧眼的洋妞都成为局长大人的情人了。

最近,世界邮展在洛阳举办,洛阳某局局长黄某又多了一个绰号:集邮局长。这是因为黄某生性风流,除了九大固定情妇之外,黄某拈花惹草从不停歇,把和女人的艳史当作集邮一样收藏,和香港流行的"集邮男星"有一比。黄某收藏女人追求高品位、国际化,老外不好找,就找一个比老外还老外的"洋"女人,堪称"世界邮展大全"。

这个就是"洋"情妇。上海祝均一张荣坤的情妇"卢嘉丽"被称为"最美的贪官情妇"、山东杜世成中石化总经理陈同海的情妇李薇被称为"史上最有能量的情妇",那周OO(化名)堪称"史上最洋的官员情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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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OO国外旅游纪念照

周OO是洛阳XX厂工人,今年34岁。这女子是天生的美人坯子,是洛阳的XX厂厂花。这个女子与一般美人不同的是:非常国际化,从小就有"洋妞"的美称。除了一头头发乌黑闪亮外,五官极像"老外"。在一堆老外中,也很难一眼把她区分开。

大约在1998年,周OO和当时在洛阳开发区任职的黄某认识了,黄某施展"银弹攻势",很快俘虏了周OO,很快俩人处于半公开同居状态,并于2002年产下一子,目前男孩在洛阳某小学上学。迫于淫威,周OO至今未婚。

黄某升任局长后,更有条件对"洋"情妇宠爱。黄某为周OO购置一辆奔驰320轿车,作为代步工具。在洛阳最豪华酒店--五星级华阳酒店以,及其它高级酒店有位置极佳的专用车位,黄某或者"洋情妇"不到,其他车就是无处停放也休想占用。洋"情妇"洋"待遇,洛阳在她看来已经很土了,打理头发、做个SPA,至少跑到省会郑州,甚至直飞北京。

而黄某的老婆=黄脸婆,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村妇女,哪管得了黄某的人生规划大事,终日在家独守空房以泪洗面。

周OO当然只是是"正印"情妇,风流事不止一件。洛阳是九朝古都,黄某有九大固定情人!曾在一次酒后和朋友即兴谈起他的九位红颜知己,如数家珍的列举九位美女的妙处,可以比作洛阳的九种牡丹花:阿珍(化名)--藏珍、小葛(化名)--葛巾紫、陶艺(化名)--酒醉贵妃、龚冬雪(化名)--青山贯雪、化娟红(化名)--洛阳红等等,当然周OO就是"国色天香"。黄某说到得意处,就会引用一句名言: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风流!

黄某,做你的"风流鬼"去吧!

发表于 2009-5-7 00:14 |
无语了!

发表于 2009-5-7 08:18 |
        不知上级为啥非要这些狗官?

发表于 2009-5-7 02:18 |

 楼主| 发表于 2009-5-6 17:10 |

王帅关于10.17案件的公开声明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

      感谢各位媒体、法律界及社会各界朋友对于我个人的关注!10.17事件发生后,使我个人的内心受到强烈的震撼,作为我当初创作帖子的本意来说,我并不是要客意地针对某些个体,也从来不会将个人恩怨放在创作中去。况且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针对死者的谣言属实,何况在这个事件中,死者家属是无辜的,我很不情愿地看到,有个别人将其怨恨发在他们身上,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创作这篇文章原动机是在针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时候,我们的传统道德没落,而新的道德标准尚未确立,和其它任何一个国家所经历的变革一样,社会公众人物自然地作为社会道德水准的“风向标”,也是一个社会道德的推动者。在社会道德标准的重建中,我们不仅需要官员当好表率,最重要的是我们所有公众的支持、践行和监督,而部分经过媒体曝光的事件却在严重打击着公众对于社会道德重建的信心,而且各种小道消息更是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要制止各种小道消息,信息公开本来应该是一个极好的解决途径。

      感谢《南方都市报》和广大朋友对于我个人命运和遭遇的关注。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接受报社的采访,本意是想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系列事件中的是非对错,交由更多的网友来评判。但今天我仔细观察各大论坛中的评论,发现有个别的网友及另有用心的人却借此要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网友将我引用裁定书上“安岳房管局龚副局长耍小姐死在小姐肚皮上”的一句话来大做文章,对死者及家属进行人身攻击,还有的网友借此事发泄自己的私愤,更有的人借此攻击党委政府,这些都已经严重地违背了我和《南方都市报》的初衷,我们都不希望因为此事成为别人大肆炒作的话柄,更不愿意成为某些人的马前卒。我希望大家还是应该冷静地看待分析这些问题,应该用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声明人:王帅

                                                                                                                           2009年5月7日

发表于 2009-5-6 19:31 |

留 个脚印

同时欢迎文清同学能来麻辣及时交流

您辛苦了

发表于 2009-5-7 08:51 |
当然,什麽都该接鬼了!

热心会员

发表于 2009-5-7 08:42 |
[em69]

发表于 2009-5-7 11:55 |
不能改变社会,只能适应社会.

发表于 2009-5-7 11:03 |

到底死在肚皮上没有?

发表于 2009-5-7 11:05 |
诽谤是自诉案件,自诉了吗?
发表于 2009-5-7 11:14 |
如何能合谐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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