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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他也叫王帅

麻辣网友文清123也叫王帅,也被"诽谤"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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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0:42 |

这是哪跟哪啊?

 

别转移楼主的话题嘛。

发表于 2009-5-7 10:38 |

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有最优越先进的社会制度,我们有世界上最廉洁的党和政府,生在如此清廉富足的社会是我等黎民之幸!个别腐败、流氓成型的党员、官员只是帝国主义打入我们内部的破坏分子,对此我等应该责怪帝国主义而不应该为难党和政府,我们要向帝国主义提出99999次严重警告:如果再派破坏分子搞腐败、专制,13亿中国人民将潜入你们国家进行腐败,彻底整垮帝国主义纸老虎!

发表于 2009-5-7 10:37 |

安岳?我去过,说实话,真的还很PIE,经济、交通各方面都还是比较差的

这些当官的,不好好发展经济,不反思自己的不足,就知道为难老百姓,让人心凉啊

发表于 2009-5-7 15:16 |
个人只能改造、把握好自己哈!

发表于 2009-5-7 14:58 |
---声明:
    1.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楼主,且自古以来与楼主无利益关系。以上内容文字均不懂是什么意思。
    2.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任何地方,也与任何地方无贸易往来。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顺便赚3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人生有风险,入世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生活方式、工作态度、婚姻交友、子女教育的积极或消极判断。
    5.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6.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加法、减法、乘法、除法、剑法、拳法、脚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7.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8.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发表于 2009-5-7 12:59 |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发表于 2009-5-7 13:40 |
看来大家说话要注意咯

发表于 2009-5-7 13:13 |
    十七楼的“护法尊者”五十年前睡着了,一直没醒。最近突然醒了,开始说梦话,还是五十年前的话。如果再睡着,就醒不了了。

发表于 2009-5-7 20:17 |

发表于 2009-5-7 20:18 |
发表于 2009-5-7 19:50 |

无语!!! 什么世道!!!

发表于 2009-5-7 17:59 |
要多学习法律哈

发表于 2009-5-7 18:15 |
QUOTE:
以下是引用腾龙诀在2009-5-7 17:37:00的发言:
本回复为计算机自动生成,与本人无关,请勿跨省跨国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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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8:23 |
懂了,民主只是相对而言!

发表于 2009-5-7 18:51 |
这就是安岳,我的故乡,生我养我的地方,唉》》》》》》》》》》》》》》》》有点失望,有点沮丧!让我们共同关注吧!

发表于 2009-5-7 18:43 |
--声明:
    1.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不认识楼主,且自古以来与楼主无利益关系。以上内容文字均不懂是什么意思。
    2.本人过去、现在以及将来都没有或者不准备去任何地方,也与任何地方无贸易往来。楼主表述之事与本人无关,只是本着“看贴回贴,繁荣网络、利人利己”的原则,顺便赚3分。
    3. 本人在此留言均为网络上复制,用于检验本人电脑键盘录入、屏幕显示的机械、光电性能。并不代表本人局部或全部同意、支持或者反对楼主观点。
    4.人生有风险,入世需谨慎。本回贴不暗示、鼓励、支持或映射读者作出生活方式、工作态度、婚姻交友、子女教育的积极或消极判断。
    5. 如本人留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请网络管理员及时删除本人跟贴。
    6. 因删贴不及时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包括宪法,加法、减法、乘法、除法、剑法、拳法、脚法、民法,刑法,书法,公检法,基本法,劳动法,婚姻法,输入法,没办法,国际法,今日说法,吸星大法,与台湾关系法及文中涉及或可能涉及以及未涉及之法,各地治安管理条例)纠纷或责任本人概不负责。
    7. 本人谢绝任何跨省追捕行为,如有需要请直接联系楼主、原作者以及网络管理员或法人代表。
    8. 此声明最终解释权归本人所有。

发表于 2009-5-7 18:56 |

在网上发表言论也要以实事为依据

发表于 2009-5-7 16:44 |
震惊的事情多

发表于 2009-5-7 16:46 |

我看没有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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