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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他也叫王帅

麻辣网友文清123也叫王帅,也被"诽谤"拘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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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7 19:50 |

无语!!! 什么世道!!!

发表于 2009-5-7 20:17 |

发表于 2009-5-7 20:18 |

发表于 2009-5-7 20:40 |
人身权利、民主自由都叫权贵们践踏了。

发表于 2009-5-7 21:00 |
唉,腐败!

发表于 2009-5-7 21:25 |
[em54][em60]

发表于 2009-5-7 22:19 |
世间自有公道,如果是你的亲属因病去世,确被炒作得沸沸扬扬,逝去的难以闭眼,活着的难以平静,为什么不能让我们安静????????????良心何在!天理何在!(有谁在关心死者的权利)

发表于 2009-5-7 22:29 |
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王帅在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的言论,已经构成了诽谤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如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发表于 2009-5-7 22:35 |
     安岳的警察也成了某些领导的看门武装!他们才该拘留、审判。这些警察的作为,正符合社会上的一句话:有些人就是领导的宠物狗,看见主人摇头甩尾,看见群众一阵狂吠!一点不假。

发表于 2009-5-7 22:37 |
敢做得什么都做,看不惯的,把嘴闭上.有本事你去做?

发表于 2009-5-7 22:52 |
QUOTE:
以下是引用zyns111在2009-5-7 22:29:00的发言:
我是一个法律工作者,王帅在网上发布的未经证实的言论,已经构成了诽谤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是合法的。如后果严重,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貌似已经被判了诽谤罪?

 

这是王帅的原文:

 

安岳县惊爆出一件丑闻:地处四川省东部的安岳县某局一龚姓副局长,年已五旬,却也"宝刀不老",还时常与那些稍稍年轻一点的同伴们一起,出入风月之场,"寻花问柳",最后因心脏病突发,赤祼祼地猝死在"小姐"的身上。

  说是"惊爆",其实也不完全符合事实,这让我惊诧的是,不论是街头巷议,还是官方媒体,对这件事情几乎同时缄默。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还是单位上一位多嘴的官太太,终于耐不住"沉默",将这件事情给"报道"了出来。对于那些或许知情的官大老爷们,他们几乎同时对这件事情保持沉默,对于他们的态度,我丝毫也不觉得有什么惊讶!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层不为我们老百姓所熟悉的"窗户纸",谁也不愿意捅破。而我作为一个老百姓,有什么呢?大不了多被那些人给点"小鞋"穿穿,但即使如此,我也要将这件事情让大家"分享分享"。


  在一次培训中,笔者有幸认识了一位安岳学校的某位中级管理人员(学校教务处主任),从他口中,我知道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在上级组织他们培训的时候,曾经组织他们一起到云南某著名的旅游胜地去集体寻欢,还美其名曰"外出学习考察",这种以集体考察学习的名义进行腐败,这些人集体道德沦丧可见已经沦落到了什么程度!这些未来的共产党员干部的支柱将来大权在握后还能做出什么好事来呢?还有多少人将来还会步其后尘,赤祼祼地死在小姐们的"温柔乡"里呢?


  还有在全国,那些为了避免被纪委查出腐败,公然在法院外悬挂"宝剑"的;那些为了自己能准确预测"官运",竟然开着豪华轿车,去到那些"神棍"处算命求仙者倒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那些与女秘书、女下级赤祼祼死在车中,出租屋内不是也时常见诸报端吗?这些被批露的事情已经不少了,我们的这个事情不是还没有被批露吗?这些没有被批露的事情全国会少吗

发表于 2009-5-7 22:54 |
神奇的天朝,痛苦的P民

发表于 2009-5-7 22:59 |

王帅关于10.17案件的公开声明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

      感谢各位媒体、法律界及社会各界朋友对于我个人的关注!10.17事件发生后,使我个人的内心受到强烈的震撼,作为我当初创作帖子的本意来说,我并不是要客意地针对某些个体,也从来不会将个人恩怨放在创作中去。况且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针对死者的谣言属实,何况在这个事件中,死者家属是无辜的,我很不情愿地看到,有个别人将其怨恨发在他们身上,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创作这篇文章原动机是在针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时候,我们的传统道德没落,而新的道德标准尚未确立,和其它任何一个国家所经历的变革一样,社会公众人物自然地作为社会道德水准的“风向标”,也是一个社会道德的推动者。在社会道德标准的重建中,我们不仅需要官员当好表率,最重要的是我们所有公众的支持、践行和监督,而部分经过媒体曝光的事件却在严重打击着公众对于社会道德重建的信心,而且各种小道消息更是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要制止各种小道消息,信息公开本来应该是一个极好的解决途径。

    感谢《南方都市报》和广大朋友对于我个人命运和遭遇的关注。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接受报社的采访,本意是想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系列事件中的是非对错,交由更多的网友来评判。但今天我仔细观察各大论坛中的评论,发现有个别的网友及另有用心的人却借此要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网友将我引用裁定书上“安岳房管局龚副局长耍小姐死在小姐肚皮上”的一句话来大做文章,对死者及家属进行人身攻击,还有的网友借此事发泄自己的私愤,更有的人借此攻击党委政府,这些都已经严重地违背了我和《南方都市报》的初衷,我们都不希望因为此事成为别人大肆炒作的话柄,更不愿意成为某些人的马前卒。我希望大家还是应该冷静地看待分析这些问题,应该用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声明人:王帅

                                                                                                                           2009年5月7日

发表于 2009-5-7 23:00 |

王帅关于10.17案件的公开声明

尊敬的社会各界朋友:

      感谢各位媒体、法律界及社会各界朋友对于我个人的关注!10.17事件发生后,使我个人的内心受到强烈的震撼,作为我当初创作帖子的本意来说,我并不是要客意地针对某些个体,也从来不会将个人恩怨放在创作中去。况且现在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针对死者的谣言属实,何况在这个事件中,死者家属是无辜的,我很不情愿地看到,有个别人将其怨恨发在他们身上,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创作这篇文章原动机是在针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的时候,我们的传统道德没落,而新的道德标准尚未确立,和其它任何一个国家所经历的变革一样,社会公众人物自然地作为社会道德水准的“风向标”,也是一个社会道德的推动者。在社会道德标准的重建中,我们不仅需要官员当好表率,最重要的是我们所有公众的支持、践行和监督,而部分经过媒体曝光的事件却在严重打击着公众对于社会道德重建的信心,而且各种小道消息更是严重影响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而要制止各种小道消息,信息公开本来应该是一个极好的解决途径。

    感谢《南方都市报》和广大朋友对于我个人命运和遭遇的关注。在这里我要说的是:我接受报社的采访,本意是想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系列事件中的是非对错,交由更多的网友来评判。但今天我仔细观察各大论坛中的评论,发现有个别的网友及另有用心的人却借此要达到自己的目的,有的网友将我引用裁定书上“安岳房管局龚副局长耍小姐死在小姐肚皮上”的一句话来大做文章,对死者及家属进行人身攻击,还有的网友借此事发泄自己的私愤,更有的人借此攻击党委政府,这些都已经严重地违背了我和《南方都市报》的初衷,我们都不希望因为此事成为别人大肆炒作的话柄,更不愿意成为某些人的马前卒。我希望大家还是应该冷静地看待分析这些问题,应该用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声明人:王帅

                                                                                                                           2009年5月7日具体内容可见文清的凤凰博客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47584.html

发表于 2009-5-7 23:02 |

诽谤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发表于 2009-5-7 23:08 |
我是王帅的同事,他发表的“xx副局长死在小姐肚皮上”的文章是他道听途说的,后来知道事情真相不是谣传那样,他本人已经觉得对死者和其家属造成的伤害十分抱歉。现在网上在炒作此事,对他本人压力非常大,已经不是他的本意了。希望不要在对死者造成伤害,给生者一个抹平创伤的空间。拜托拜托。

发表于 2009-5-7 23:11 |
请大家还是要切实保护我的同事,而不是跟着瞎起哄,现在王帅的压力已经是特别大了!还是请大家好好地看看王帅的博客文章,http://blog.ifeng.com/article/2647584.html

发表于 2009-5-7 23:26 |

细观王帅的原文,觉得他应该不构成诽谤罪。

 

理由一"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王帅先听他人传播此事,明显已误将虚假事实 (当然也有可能是真的)当成真的,主观上无恶意,因为并不构成诽谤罪的必要条件。

 

理由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王帅必并非故意捏造事实去诽谤局长。且并未多次捏造事实诽谤王局长,也未因诽谤造成局长精神失常或者自杀。只是在对局长价格、名誉有否严重损害,是否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的恶劣的影响上有待商榷。

 

理由三

 

如果JC要以涉嫌诽谤罪拘留王帅,那他们必须要先拿出证据证明并没有当事局长死在小姐肚皮上一事。如果确实有当事局长因嫖娼而殁,那王帅是不构成诽谤罪的。

 

四 "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

 

王帅与局长并无恩怨,因此不存在直接故意损毁局长名誉的动机。如果说王帅有错的话,那应该是侵犯了局长的名誉权,但也不应该以诽谤罪来论处。

发表于 2009-5-8 01:23 |

为了社会的进步'惩治贪官!网友们继续努力!!!

发表于 2009-5-8 07:51 |

《安岳县房管局一姓龚的副局长耍小姐死在小姐肚皮上》,有胆去嫖,没胆承认.你侮辱了嫖客这个身份..鄙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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