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住房改为麻将馆,请问不是住改商吗?在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下,未经任何部门通知下,绵阳市高新区工商部门全部给予办理登记证,请问这合法吗?老百姓难道就是让你们这样欺负的吗? 是权大于法还是目中无法,是政府部门的乱作为还是不作为?下至街道居委会,上至区级政府部门,让我拿什么来相信你们?“三严三实”在你们这就成了形式了吗?
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司法解释 第十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
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二)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二、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股东(出资人)或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承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三、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登记时,股东(出资人)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法人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企业(公司)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上盖章或签字。
四、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已向登记机关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实际上并未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
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td] [/tr]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本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申请人:
年月日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
(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申请将位于北京市区(县)(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月日
历经2年之久,前前后后无数次打过110,12319,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严重影响生活,请问谁能还我一个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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