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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资讯] 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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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6 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什么情况?
法定代表人梁树金,系该公司总经理,怎么几十个民间借贷诉讼?
梁树金 债台高筑,仍然开着奔驰、路虎
尤宝平.jpg 2.jpg 2012021511493398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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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南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兰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涛,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唐意,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县洁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梓桐桥119-1-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秀英,女,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波(系被告张秀英前夫),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波,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曹波,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红莉,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火车站东则(高阀总厂)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梁树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县洁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县洁力公司)、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自贡红光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跃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唐意、陈涛,被告张秀英的委托代理人周波、被告周波、被告曹波的委托代理人余红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4)荣民保字第219号和(2014)荣民保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告荣县洁力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坐落在荣县河西新区国有土地;限额冻结被告荣县洁力公司在自贡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街支行的存款200万元;限额冻结被告四川自贡红光公司在自贡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240万元;扣押被告曹波所有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扣押被告张秀英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14日,被告荣县洁力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已于2014年7月13日到期,借款到期后被告荣县洁力公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催收未能归还借款本金,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荣县洁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张秀英、周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周波、张秀英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曹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四川自贡红光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梁树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共3页),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

3.《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共9页),《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9页),《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9页),《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共9页),借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电子银行交易回单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2014年4月14日,被告荣县洁力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公司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借款已于2014年7月13日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还款义务;

4.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4日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荣县洁力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现已支付利息39.6万元,利息已支付至2015年2月11日,本金未归还。

被告周波辩称:借款是事实,荣县洁力公司确实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其余被告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荣县洁力公司已支付原告利息396000元,虽然借款已到期,但因公司的确资金困难,无力归还借款。

被告周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周波和被告张秀英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周波与张秀英已于2014年9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

2.荣县洁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页),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共1页),拟证明荣县洁力公司的基本情况,荣县洁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周波;

3.2014年3月18日、2014年4月14日、2014年5月12日、2014年6月12日费用报销单复印件各一份、2014年6月12日银行转账凭条复印件一份(共5页),拟证明被告洁力公司曾于2014年4月14日、5月12日和6月12日分别向原告支付了三次利息,每次均为132000万元,合计396000元。

被告曹波辩称:1.原告与荣县洁力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事实;2.曹波、张秀英、曹波、四川自贡红光公司均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曹波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曹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曹波基本情况。

被告自贡红光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所举证据材料、陈述,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全案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资格,并能证明下列事实:

2014年4月14日,原告和被告荣县洁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荣县洁力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止,月利率为10‰。同日,被告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公司均与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时止。2014年4月14日,原告向被告被告荣县洁力公司提供借款4000000元。尔后被告荣县洁力公司将利息支付至2015年2月11日。现原告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遂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五名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荣县洁力公司提供了借款,被告荣县洁力环保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被告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原告诉请被告荣县洁力公司归还到期借款及其余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荣县洁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自贡市荣县瑞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2日起按月利率为10‰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二、被告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财产保全费8520元,合计28520元,由被告荣县洁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张秀英、周波、曹波、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虞跃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谢翔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9-16 0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徐先财,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建国,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绍显,董事长。

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树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莹,四川群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先财诉被告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得云公司)、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红光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德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建国、被告红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得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红光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因到期不能归还,2014年6月15日,被告红光公司与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红光公司对得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972000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7月1日通知了得云公司,后经核对,得云公司在转让期间支付了红光公司2万元,债权实际金额为952000元。红光公司对转让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得云公司在收到通知后,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952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4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红光公司答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红光公司已经将其对得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应向得云公司主张债权。

被告得云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答辩。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身份情况;

2.借条、收条、转账凭证,拟证实被告红光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万元,原告向其支付了借款;

3.债权转让协议书,拟证实被告红光公司将对被告得云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4.债权转让通知书,拟证实原告与被告红光公司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得云公司;

5.邮政特快专递单、查询单,拟证实被告得云公司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6.对账函,拟证实被告红光公司与被告得云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被告红光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无异议,红光公司已经将其对得云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将积极配合原告实现债权。

被告得云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红光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债权转让协议书,拟证实被告红光公司将对被告得云公司的到期债权转让给了原告;

2.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单,拟证实原告与被告红光公司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被告得云公司,被告得云公司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书;

3.对账函,拟证实被告红光公司与被告得云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

原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无异议。

被告得云公司未到庭质证。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收条、转账凭证、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单、查询单、对账函,被告红光公司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邮政特快专递单、对账函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2日,梁树金、邱政权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徐先财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承担逾期归还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直到全部借款还清;被告红光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期限直到借款全部还清。尔后原告徐先财向被告红光公司支付了借款现金40万元,通过曾伟向被告红光公司银行转账460万元。

2014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红光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红光公司将其对得云公司的972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徐先财,红光公司对得云公司向徐先财偿还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4年7月1日,红光公司通过邮政快递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了得云公司,得云公司于2014年7月8日签收了快递。

2014年6月12日,经红光公司与得云公司对账核实,确认红光公司应收得云公司账款为952000元。

经原告催收,被告得云公司及被告红光公司均未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原告徐先财向本院申请,要求放弃对被告红光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本院认为,被告红光公司与被告得云公司经过对账核实,明确了红光公司对得云公司享有952000元的债权,因此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红光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徐先财,转让后通知了债务人得云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徐先财因此享有对得云公司的952000元的债权。原告与被告红光公司虽然约定了红光公司对得云公司向徐先财偿还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原告徐先财自愿放弃对红光公司主张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故被告红光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得云公司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4万元的主张,因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红光公司约定的借款逾期利息损失,不能对合同第三人即得云公司产生约束力,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先财到期债权952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先财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被告四川自贡红光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6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60元,由被告昭通得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四川省共享非税收入,开户行建行自贡分行营业部,账号10151061860824103500900003),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沈德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阳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3-7 21:02
荣县红光机械厂员工,我们工资怎么还不结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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