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察委员会:
2015年9月8日深夜,金维建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辖区内的一幢三层建筑的房屋,被不明身份的人用推土机推拆,金维建当即向南充市公安局和阆中市公安三次110报警,但一直无警察出警,房屋最终被彻底推掉毁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之规定,该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第41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因此,毁坏该房屋的行为人及其保护人应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虽经金维建多次奔走,但阆中市公安却一直拒绝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第2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但阆中市公安局也不依该规定向金维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使金维建无法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规定的程序,对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启动救济程序。
当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犯罪分子的犯罪侵害时,三次报110均不出警,事后公安机关又不立案,也不依法出具不予以立案通知书。可见,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是与公安局领导串通好了的,达成了共同分享犯罪所得利益的合意,因此,是与公安局领导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由于阆中市公安局既不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2015年10月20日,金维建到南充市公安局找到该局领导,该局领导叫金维建去找南充市公安局纪委,金维建向纪委递交了请求南充市公安纠正阆中市公安局错误作法的申诉书,但阆中市公安局仍然不纠正错误作法。10月23日上午9:22,打电话08172801305问南充市公安局纪委,南充市公安局说不管此事,随后挂断电话,此后于9:25两次打电话,9:26再打电话,南充市公安局都是电话刚一接通就挂断。联系到9月8日晚房屋被毁坏金维建也报过南充市公安局110,没有警察出警,显然,9月8日晚的犯罪行为,南充市公安局也是参与了的。
如果9月8日晚的行为,有政府的因素在里面。如果是政府某些人的个人行为,没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其行为当然是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如果是政府官员利用职务,具有行使职权的外观,则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2008年,安徽省颖上县的违法拆迁案,以中共马文献书记为代表的一批国家工作人员,和毕德红等开发商,就是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的,当然还有行贿、受贿罪。但无论是涉嫌滥用职权,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应该立案,或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因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公安机关侦察的犯罪,本案不可能纯粹只是涉嫌滥用职权罪或行贿、受贿罪;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是政府机关的行为,就应该以此为理由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金维建依《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6条申请复议、复核后,再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并可因此请求检察院立案侦察。——因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此属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检察院当然就应该立案侦察。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加强法制建设以来,南充自以“法治南充”相标榜,阆中亦不甘落后,以“法治阆中”相标榜。但是,当南充市人民的财产受到破坏时,南充市的公安机关却充当犯罪人的黑保护伞,这怎么向南充人民表明这是“法治南充”!“法治南充”不是喊在口上,写在墙上,而是要得了南充市人民从内心里的认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所谓首先依宪治国,就是首先要约束国家公权力机关,首先要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办事。因为,宪法的义务主体是国家和国家公权力机关,自然人或法人(老百姓)不会违反宪法,只会违反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所谓“宪政”,就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宪法统治国家,老百姓不存在违反宪法的问题。
对于南充境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这样的严重的违法(宪)犯罪行为,希望贵纪委能够进行调查处理,以达真正在南充人民心目中建设法治南充的目标。
控告人:金维建
电话:15309070510
201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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