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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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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5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款人代位权,指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构成损害,债款人能够向法院恳求以自个的名义代为行使债款人的债款。债款人的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准则的一种重要方法,中心功用是债款保全功用,具体表现为“入库规则”。从法令上建立这一准则表现了从重视交易自由、忽略交易安全到二者偏重的价值改变及其蕴含的诚实信用的价值理念。所以理清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性质,关于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严重的含义。但是因为立法上关于该准则的规则过于归纳,大家在了解上也颇有差异。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合同法解说进一步改变了代位权的性质,其将债款人代位权的债款保全功用改变为债款的完成功用,这就致使关于代位权性质的了解发作了很大的争议。作者以为对债款人代位权性质的了解,不应和传统的权力类型做简略的比照,从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和建立意图来看,代位权是兼具办理权和构成权两层特色的对债款人具有实体法含义上的独立的权力类型。

一、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特征

1、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保全债款的权力

债的联系发作后,债款人的悉数产业是债款人完成债款的担保,债款人的产业不只包含债款人现有的实践产业,而且也包含债款人对第三人享有的产业权力。因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产业权力,就会使债款人的产业削减,尤其是在债款人的实践产业不足以清偿债款的时分,会对债款人债款的完成发作晦气的影响。为此,法令为了保全债款人的债款,赋予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

2、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个的名义行使债款人权力的权力

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是依法令的直接规则,以自个的名义独立行使债款人的权力,使债款人的权力处于活跃的行使状况。正因为代位权发作的根底来自法令的直接规则,与债款人的意思无关(通常情形恰恰有违债款人的意思),因而其与署理权有别。

3、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权力的权力

债款人代位权的内容,是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权力,并非代为处置债款人的权力或许经过代位取得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这作为债款人代位权的法令特征,为建立代位权准则的各国的立法所承认。这与简略的债款让与或许债款承当有底子的差异,经过债款让与或许债款承当,新的债款人直接取得了原先债款人或债款人关于第三人的债款债款联系,在新的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原先的债款人或债款人退出新的债款债款联系。而在债款人代位权中,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发作直接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人代位行使债款人的权力,是按照法令的规则恳求第三人向债款人实行职责,其权力的行使作用仍应归归于债款人。

二、债款人代位权的性质之争

债款人代位权究竟是一种啥性质的权力呢?咱们只需搞清代位权的性质,才干准确了解代位权准则,特别是对债款人而言,才干准确行使代位权及时保全自个的债款。代位权的性质是代位权理论中的难点疑问,一起也是剖析代位权准则的条件和根底。关于代位权的权特色质,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在立法上代位权准则的规则过于归纳,构成大家了解上的差异,其发作的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办理权说

该说以为:债款人代位权并不是关于债款人或许第三人的恳求权。代位权虽与构成权相似,但非依权力人一方的意思表明构成法令上之效能,而是经过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债款来行使,故非朴实的构成权。债款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个的名义行使债款人的权力,其行使的作用归归于债款人其性质显然是归于办理别人业务,而作用归于别人的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的办理权。

(二) 构成权说

构成权,是指按照权力人单独的意思表明就能使权力或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消除的权力。该观念以为:代位权并不是关于当事人的权力,也不是关于当事人产业的支配权,他在性质上归于构成权,即代位权是仅依债款人一方的意思表明就能够自个的名义代债款人行使权力的权力,而不用取得债款人的赞同。但别的一种定见以为:代位权与通常的民事实体权力有所不相同,行使此种权力须经由诉讼程序,并不能依债款人单独的意思表明行使,这并不是债款人自个的权力,而是根据行使别人对第三人的债款的权力,其行使的作用使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发作改变,这在方法上与构成权相似,但与固有的构成权不相同,故将其称为广义的构成权。

(三) 署理权说

这种观念以为: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个的名义行使别人的权力为内容,而且其行使的作用归于别人,归于广义的署理权。

(四) 债款权能说

这种观念以为:债款的内容不完全限于恳求权,法令在恳求权以外专门规则了特殊的债款权能,这其中就包含了债的保全权能。而且这种权能是债款人自身所固有的,即一旦债款人债款人享有了债款就当然享有这些权力,包含代位权在内。代位权在本质上归于债款。不过,别的一种定见却以为:代位权自身就是恳求权,即归于债款的权能。尽管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债款债款联系,但法令赋予了债款人直接向次债款人追索债款人债款的权力,它表现的仍是债款的法令效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疑问的解说(一)》第二十条规则:债款人向次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建立的,由次债款人向债款人实行清偿职责,债款人与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相应的债款债款联系即予消除。按此规则,债款人能够直接恳求次债款人向其实行清偿职责。该规则实践上以必定了代位权的恳求权(即债款)性质。

三、结论:根本态度和观念

以上几种观念都从不相同的旁边面论述了代位权的性质,但均未能提醒出代位权的本质特征,咱们在讨论债款人代位权的性质时不能仅仅与既有的传统的民事权力类型进行简略的类推。传统的民事权力的分类,仅仅涉及了债的对内效能这个通常状况,即只思考了特定的债款人和债款人之间的法令联系,而关于债的联系的两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力疑问(对第三人的债款)并未包含在传统的民事权力类型中。所以简略的用传统的民事权力类型为代位权去定性是不全面的。

首要,代位权不相同于办理权。尽管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个的名义行使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权力,是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但他行使债款人权力的意图并不是单纯为了债款人的利益,而是为了防止债款人的产业不当削减,以使自个的债款得以及时清偿而免受损害。所以,债款人代位权与办理权不相同,其行使的意图并非是以办理别人的产业为意图,也并非是为了维护别人的利益。

其次,代位权与传统的构成权也有所不相同。构成权仅对债款人和债款人自身而言,并不涉及债款债款联系以外的第三人,他仅凭权力人一方的行动就能够使他们之间现有的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消除,如追认权、撤销权。而代位权是债款人直接依据法令的规则,在无需征得债款人赞同的状况下,对合同联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诉讼的方法(以次债款人为被告)恳求次债款人实行自个的职责。但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向次债款人主张权力的条件并非单纯是债款人单独的意思表明,而是根据他对债款人享有的到期债款,债款人又对次债款人享有到期债款,一起存在着这两个合法的法令联系。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无需债款人的赞同,行使的作用也使得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三者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归于消除。这从方法上看非常相似于构成权,但因为其并非是以债款人单独的意思表明,而是根据债款人已有的权力,而且与传统的构成权只需一个法令联系不相同,其包含了两个不相同的法令联系。这样来看,将代位权简略的以为是构成权也好像不当。

再次,代位权当然也不可能是署理权。署理权是指署理人根据被署理人的意思表明或法令的直接规则,能够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明,而其法令作用直接归归于被署理人的权力。从债款人替代债款人行使权力的角度来看,代位权与署理权也很相似,但二者的差异也是显着的。署理权是署理人以被署理人的名义,为被署理人的利益而为的,而代位权是债款人以自个的名义,为自个的利益所为。其次,署理人就其在署理范围内的行动不具有原告资历,而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具有原告资历。再者,代位权与署理权行使的作用的归属也不相同,署理人方法署理权的作用归于被署理人,而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作用依《合同法解说<一>》的规则归归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

最终,代位权不是债款,他既不归于恳求权,也不是一种债的权能。恳求权是指恳求别人为必定行动或许不为必定行动的权力,债款即为典型的恳求权。代位权虽源于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但其并非是行使债款人自个的债款,而是债款人替代债款人行使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因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并无债款债款联系,所以债款人行使的代位权自身并不是债款。别的,债款人有必要经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来行使代位权,而不能直接向次债款人恳求清偿,且合同法规则的债款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并不是以债款人的债款到期为要件,即便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未到实行期限,只需债款人对次债款人的债款到期,而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债款人为了保全债款人的权力,也能够行使代位权,这些特色与债款比较有显着的差异,代位权与恳求权的不相同在于,代位权仅仅保全债款而不是实行债款,行使代位权的时刻不像行使恳求权相同,有必要以债款的拖延实行动必要条件。

如上所知,对债款人代位权的性质的剖析不能经过简略的类推,因为代位权同传统的民事权力有很大的的差异,即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传统民事权力理论中的“债的相对性”原理,代位权是债款人针对债的联系以外的第三人的权力。

首要,从代位权行使的内容上看,代位权是债款人行使债款人对第三人的权力,债款人替代债款人行使权力所取得的一切权力均归归于债款人。因为次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并无债款债款联系,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债款人不得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自个实行职责,而只能恳求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实行职责。就此而言,代位权具有以行使别人权力为内容的办理权的性质,而最高人民法院《解说(一)》中将代位权行使的的作用直接归归于债款人,由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这个规则自身是存在较大疑问的,不只与传统的代位权的规则不符,而且该规则也超出了《合同法》第73条的规则,从底子上改变了代位权的债的保全的功用。

其次,从代位权行使的作用方面看,债款人行使代位权无需征得债款人的赞同,而使次债款人向自个清偿债款,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消除,这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解说(一)》中尽管规则次债款人直接向债款人清偿,但其结果依然是致使债款人、债款人与次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联系归于消除。即权力的行使对特定的法令联系发作影响代位权的行使使债款人、债款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所以,从代位权的行使作用方面来看,代位权又和构成权有相似之处,具有构成权的性质。

再次,咱们从代位权准则建立的意图(即代位权的功用)来剖析。代位权准则是债的保全方法之一,代位权具有债的保全功用。在债的联系收效后,债款人的一切产业,除特定的债款人享有担保物权的以外,都应作为债款的通常担保。法令建立代位权的意图,就在于当债款人怠于行使其权力,使其本应当添加的产业没有添加,而致使其职责产业最终削减影响到债款人的债款完成时,债款人得以经过代位权保全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以保证债款人有才能清偿自个的债款。故行使代位权的意图不是扣押债款人的产业或许就收取的债款人的产业优先受偿,而是以保全债款人的职责产业,保证债款人有满足的清偿才能,其有别于比如诉讼保全、担保物权履行、强制履行等表现诉讼上利益的诉讼权力,而为具有保全债款人职责产业含义的实体权力。所以,代位权关于债款人来说具有实践的产业利益,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力,而非仅具有程序性的含义。《解说(一)》更是进一步将行使权力的作用直接归于行使代位权的债款人也正是承认了代位权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力。

综上所述,就代位权的内容和行使作用而言不能简略的归属为办理权或许构成权,也不是相似构成权的办理权,办理权和构成权仅仅是从不相同的旁边面提醒了代位权的某一方面的性质,并不能从全体上表现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不是朴实的办理权或构成权,而是兼具了办理权和构成权的两层特色的独立的权力类型。

最终,代位权是债款的从权力。代位权是法令直接规则的一种从权力,其从归于债款,是保全债款完成的具体措施,他随债款的发作而发作,并随债款的搬运或消除而同时搬运或消除。代位权自身是不能独立存在的,他的存在有必要依附于债款,而且债款人不行使或许抛弃代位权并不影响债款自身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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