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与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通知特别对“充分认识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选举前各项准备工作”“依法规范选举程序”“扎实做好选举后续工作”“坚决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加强选举工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作出了思想指示和法制规范。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的实践形式,对保障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发挥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长久以来,由于村选工作缺少规范的界定与执行的威信,导致不少地方村选工作存在严重的程序不规范、贿选、甚至出现群体纠纷等现象,从而影响选举的公正性,也影响了农村建设发展。因此,《关于加强与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的及时颁发,它将对规范选举程序提高选举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义深远。
但是,分析《通知》具体内容,结合现阶段选举实际,我认为《通知》还存在偏颇,甚至某个方面容易造成误解,或者说,它还不能全方位治愈村民委员会选举实际工作的病痛。
一是在推荐候选人审查条文不够明确。对于一场选举来说,候选人的质量直接影响选举质量,甚至影响整个村庄的发展。《通知》虽然也鼓励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军人、回乡大学生等人才参与竞选,但从现在农村实况分析,真正控制选举的还是地方势力和家族势力,这是导致中国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强差人意的主要原因。在现今的中国村委会队伍里,很多人是怀着争取荣誉与权利、捞钱谋财想法参与竞选,甚至有人还是靠黑势力坐上村委会的椅子,这些人不但素质低下,甚至根本没有领导能力与领导威信。所以,要提高总体质量,先要在推选候选人制度上设置高门槛,并制定严格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假货”进场。
二是贿选的定性存在偏颇。《通知》说:在选举中,候选人或者其亲友直接或者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收买选民、选举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中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一直执行一人一票、而且基本上执行差额竞选制度,原则来说这种制度很民主。既然是竞选,自然就有竞争,候选人愿意给村民(选民)无偿赠送财物,并不代表贿赂,因为选举的最后权利还在于选民自身。如果说因为赠送了财物就改变了选民的意志,那只能说明选民对选举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属于自我素质不高。当然,我不是提倡候选人用这种方式参加竞选,如果候选人能做到把财物交选举管理机构统一发放是最好的办法。实际上,我也承认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最大病痛在于贿选,但是,真正的贿选应该是那种借用黑势力欺压左右选民意志、用钱财直接收购选票、在没有征求选举人想法前提下群体委托选举等行为。这种行为需要严厉打击并及时处理。
三是竞争机制还不够开放。《通知》说,要引导候选人着力围绕发展经济、完善管理、改进服务提出方案与措施,防止出现为当选进行个人捐资村内公益事业财物比拼加码的现象。任何竞选,竞选演讲是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虽然演讲内容只是一种承诺,但足可见个人能力与抱负。实际上,竞选演讲就需要兑现承诺,否则演讲环节又会成为中国式空话。我倒觉得,站在自愿和不抵触宪法、法规、法律以及不损害选民利益的基础上,这种比拼加码有利于农村发展,没必要给予很严格的约束。
四是环节过多,容易再生腐败现象。根据《通知》新政规定,必然要增添几个管理与监督机构,但在现今的中国机制和社会风气下,增添环节绝对不是好事,因为政权作祟,很容易派生更多的歪风邪气以及腐败。我觉得中国的选举尤其的基层村民委员会选举更需要简单直接的政策。
五是选举制度改革必须要有轻重之分,要有合理程序,否则不但没法治愈“病痛”,反而增添伤疤。就现在地方选举工作而言,选举的病痛内容太多,而且是多元化的,所以打击黑势力掌控、选举工作人员自律自治和防止贿选现象产生是第一步工作,如果这些工作不到位,再完善的《通知》也只能是一种摆设。
分析《通知》,关于处理方面我认为还真是很切合民心:发现贿选,取消资格;即使已经当选,也做无效处置;在选举中,发现选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给予党纪或者政纪处分,给予撤消职务、开除党籍……只有这样的严厉规定,而且能彻底执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改革才会有真正的改进,中国的农村建设才会有亮丽的曙光和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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