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巴中市中级法院王强院长:
执业医师医师熊仁荣于2000年受以洪口镇卫生院名义开业行医的王医生邀请参加对难产妇王XX剖宫取胎手术,因王XX子宫收缩乏力,术后由王医生陪护转院途中死亡。2001年4月通江县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犯罪逮捕熊仁荣,捕后经通江县公安局委托巴中市医鉴委技术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通江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犯罪起诉熊仁荣;通江县法院一审以非法行医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巴中市中级法院二审以“鉴于无证据证明熊仁荣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3年”;2008年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四川省高级法院指令巴中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再审查明“熊仁荣不是非法行医犯罪主体,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成立”。合议庭写出撤销原错误裁判的判决书交法院领导审查签字期间,被你们将合议庭所写判决书修改为“一:熊仁荣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撤销原裁判;二:熊仁荣构成医疗事故犯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熊仁荣申请判后答疑,第二次再审的审判长解释“公诉机关没有指控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有审理你有无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将写出非法行医犯罪不能构成的判决书交领导审查签字期间、审判委员会决定的判医疗事故犯罪,我们合议庭没法解释”。熊仁荣提起申诉,你们不受理,转弯抹角由省高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熊仁荣向最高法院申诉才明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明确规定:一般申诉由终审法院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处理的一般申诉上级法院不得受理,更不得擅自处理”。熊仁荣再反复向巴中市中级法院申诉至今,何齐副院长反复称:“一:再审变更起诉罪名改判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虽然合议庭没有审理医疗事故犯罪,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二:只要司法机关立案追诉了,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了。三:虽然王院长也认为到底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犯罪要经法庭审理后才知道,但不得受理你的申诉”。
请问王强院长
一、如果没有你安排第一次再审裁定维持原判的审判长(现在的何齐副院长)阅卷,修改第二次再审合议庭写出的判决书,无中生有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这何齐副院长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违反回避制度,插手干预第二次再审,还公开亲自阅卷、修改判决书,判决熊仁荣医疗事故犯罪吗?
二、如果你不发话,何齐副院长敢阻止你对医疗事故犯罪判决是否确有错误的依法确认及处理吗?
三|、何齐副院长能够调动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作出驳回申诉处理吗?这省高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的法官、庭长能够为了何齐副院长的面子而违规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你把何齐副院长的面子也夸张得太大了一点吧?
四、你才是四川省高级法院原办公室主任,如果不是你出面省高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能够违规受理申诉并驳回吗?
五、你已经以各种借口拖了2年多了,你现在还不依法对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的终审判决依法确认及处理。你为什么不依法确认这判决是不是确有错误呢?有错就依法纠错、你不认为确有错误就依法驳回申诉。你这样以院长职权压制法律,阻止对熊仁荣不服医疗事故犯罪申诉案的依法处理,你到底想干什么?你这个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到底要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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