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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14岁男生抢劫,强奸锤杀女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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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6: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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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孩子是怎么了?十几岁就敢入室抢劫,就敢杀人?太疯狂了,您完全不能想象,一个满脸稚气的初中生,就然是一个手段残忍的杀人犯!

猎律网了解到,1月25日,十堰市一名14岁初三男生为买一块手机电池,入室抢劫,并将一名20岁女大学生杀死。

受害人张某今年20岁,十堰郧阳人,是武汉市某高职院校大三学生,学校放寒假不久前才回到家。1月19日下午,张某在送妹妹上学返家途中,被住在楼下的犯罪嫌疑人柯某尾随敲门入室,残忍地将其杀害。

当天下午放学后,小妹妹见无人来接便自己回家。上楼时发现姐姐裸身躺在五楼平台与楼梯拐角处,满地是血,哭喊着跑下楼呼喊马路对面的家长,家长进入现场目睹惨状后立刻报警。

接警后,茅箭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先期处置,在确认被害人死亡后立即将警情通报茅箭刑侦大队。

经细致勘查现场及调查走访,案发后4小时,民警于当日20时许在该小区12号楼2单元704室将犯罪嫌疑人柯某抓获归案。

经查,柯某是十堰郧阳人,在某中学初三就读,年仅14岁。19日14时许,正愁无钱购买手机电池的柯某,发现与其住在同一单元601室的受害人张某独自一人回家,当即产生抢劫的念头。在尾随受害人张某回家并确定其独自一人后,柯某返回自己家中携带凶器到受害人家敲门,伺机入室抢劫。

张某开门后,柯某持刀将其逼入室内实施抢劫,抢得200余元后又见色起意,威胁张某将其衣服脱下意欲强奸,中途因害怕留下证据又终止。因害怕张某下楼报警,柯某又从张某家中找出一把榔头追至楼梯间拐角处,用榔头猛击张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逃离现场。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会清判?猎律网注册律师解释,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

我们不禁要问,尾随抢劫,入室强奸杀人,手段如此残忍,这还是一个“孩子”吗,这样的未成年人,竟比成年罪犯更加凶残狠毒!猎律网律师呼吁,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判罚,需要更改,否则我们如何面对那些枉死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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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尼玛!这还是人吗
发表于 2016-1-2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啥世道

发表于 2016-1-28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有关系。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2-1 10:25
这年代真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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