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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用房抵押手费取消几年,为啥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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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19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作者:李英俊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4年01月01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保护房地产交易人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交易收费管理,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决定进一步调整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现场勘验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交易有关的服务。
三、本通知所指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抵押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暂停收取。
四、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房按成交价的0.8%收取,最高收费不超过2万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免收房地产转让手续费。
(1)因政府进行基本建设、拆迁农民原有住房,在其他地方给予住房补偿,土地由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农民;
(2)新建保障性住房;
(3)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
(4)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5)企业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
(二)房屋抵押手续费
1.按规定不得收取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2.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按贷款金额的0.1%收取,最高不超过2万元,由抵押权人承担。
五、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六、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机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维护和购置费用,办公费用及交纳税金等。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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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发改价格〔2014〕104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省邮政公司: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号)精神,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工作。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决定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范围内下列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住建部门1项: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二)成都铁路局1项:铁路集装箱消毒收费。

(三)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项: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更名、报停、复机、过户等手续费,报停期间网络维护费,各种证卡工本费(不含用户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

(四)省邮政公司1项:机要寄递证费。

二、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铁路集装箱消毒收费的批复》(川价函〔1993〕62号)、《关于调整机要文件<寄递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1〕244号)、四川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中有关“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规定及各市(州)、县(区、市)所发与有线电视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工本费、维护费收费文件全部废止。

三、各相关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因取消收费影响各机构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上述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楼主| 发表于 2016-2-19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川发改价格〔2014〕1048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成都铁路局,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省邮政公司: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4〕124号)精神,今年以来,我们开展了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规范工作。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决定取消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全省范围内下列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

(一)住建部门1项: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

(二)成都铁路局1项:铁路集装箱消毒收费。

(三)省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3项:有线电视用户申请办理更名、报停、复机、过户等手续费,报停期间网络维护费,各种证卡工本费(不含用户因损坏、丢失而申请补领数字电视IC卡工本费)。

(四)省邮政公司1项:机要寄递证费。

二、原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铁路集装箱消毒收费的批复》(川价函〔1993〕62号)、《关于调整机要文件<寄递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函〔2001〕244号)、四川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房地产交易收费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315号)中有关“非住房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规定及各市(州)、县(区、市)所发与有线电视有关的各种手续费、工本费、维护费收费文件全部废止。

三、各相关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因取消收费影响各机构应履行的职能职责。各地区、各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本系统内相关执收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上述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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