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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让更多工作在藏区的干部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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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3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让更多工作在藏区的干部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阿坝州曾于2014年实行关心关爱干部政策,如规定之一有主任科中满12年,可享受副县级经济待遇。听说同在四川省的甘孜州实行类似政策更早,而且年限更少。如主任科员满10年,可享受副县级经济待遇。
目前,国家实行《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规定: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正科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处级待遇,副县处级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处级待遇。这说明阿坝州过去实行的关心关爱干部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正确的,原则是对的。那么省上能不能根据藏区生活条件差、生活成本高、维稳任务重和民族自治等实际情况,依据民族自治的条例,恢复执行阿坝州曾有的州县两级关心关爱干部政策,让更多工作在藏区的干部享受到国家的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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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8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致力于藏同胞美丽服务的美容集购物——成都菲格整形飘过:P

发表于 2016-3-28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家致力于藏同胞美丽服务的美容机构——成都菲格整形飘过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4-27 23:17
希望能有

发表于 2016-5-9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地人在高原连长时间走路都成问题,所以内地在高原的干部相关待遇也应该提高!能达到部队的待遇吗?

发表于 2016-12-24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现在的人只知道坐办公室,以前一些关于民族地区和高原地区工作的优惠都取消了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7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决定》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7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将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
  《决定》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拓展公务员职级晋升通道,进一步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天津市市级机关及和平区、西青区各级机关,山东省省级机关及青岛市、潍坊市各级机关,湖北省省级机关及宜昌市、襄阳市各级机关,四川省省级机关及绵阳市、内江市各级机关,以及教育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统计局本级机关(不包括直属机构)开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试点办法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国务院及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7-1-3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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