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刑法》307条的建议书
全国人大:
我的姓名叫任凯,我在处理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发现在民事诉讼中加大专业证人帮助毁灭,伪造虚假证据的责任的建议是非常必要的。
现有的《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其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才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法律知识有限的多数普通民众是适当的,但是对于经常与法律发生关系的专业人员,如司法鉴定人员,公证人员,审计人员等。这些经常与法院及法律相关的专业人员知晓法律及专业知识,经常为法庭提供法官判案的关键证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几乎所有法官判案都以专业人员提供的证据判案,一旦这些经常与法律发生关系的专业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法官就会错判,产生不良后果,社会公众就会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但是目前,法律在民事诉讼中,对这些经常与法律发生关系的专业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打击力度很弱,造成其犯罪成本极低,竟然敢公然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如我在青羊法院庭审时告诫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主任不要故意做虚假鉴定,但是他仍然撒谎称杨雁医生写的处方里有硼酸液,公然以打电话非法获得的间涂医嘱作为鉴定的依据,实际上杨雁医生写的唯一一张处方里没有写硼酸液,杨雁医生写的文字病历里没有写医嘱,也就没有鉴定的关键依据间涂医嘱。
因此,建议对于经常与法律发生关系的专业人员,如司法鉴定人员,公证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涉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情况,取消“情节严重的”的附加条件,直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致敬礼
任凯 电话13708059843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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