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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养一棵树] 应尽快出台“古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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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应尽快出台“古树保护条例”

      一货车司机开车刮擦到路边一棵大树,竟为自己招来一场官司。原来,这棵位于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的大树有300多年树龄,被村民视为“风水宝树”。该村村委会向包括司机在内的6名被告索赔21万余元。4月7日下午,温州市永嘉法院开庭审理此案。(4月9日《现代金报》——货车刮断300年树龄古树枝干 村民索赔21万  l)


     报道里说“由于年代久,很多名木古树被当地村民视为了村里的宝贝、“风水宝树”、“无价之宝”。这些树的价值往往难以估量,政府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衡量这些树木价值的标准。关于古树、名木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因此赔偿金额往往难以考量”——这也从一个侧面“提出问题”,接下来,人民政府应该想办法“解决问题”。

     “货车刮断300年树龄古树枝干,浙江省永嘉县东城街道河屿村村民索赔21万”,这桩官司该如何判决,这里,且不论那棵大榕树是不是“风水宝树”,仅说这棵古树到底归谁所有,而价值几何,目前是“无法可依”,这下可为难法官了。

      有鉴于此,笔者建议,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古树保护条例”。

     2016年3月10日,习近平在青海代表团参加审议时指出:“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具体说来,古树,除了能给人们带来“净化+静化+绿化”等优美的生态环境之外,往往还有其“历史传承”与“文化价值”,可以说是“无价之宝”。

     虽然国家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而其中包括 “国家对森林资源6项保护性措施”,但对于古树的保护,并没有专项而具体的法律规;而“依法治国”,随着人们古树保护意识越来强烈,特别是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时会出现有关古树的“利益纠纷”,所以说,出台“古树保护条例”也是在“与时俱进”。

    “古树保护条例”,起码应包括“古树的认定”、“古树所有者的确权”、“古树的价值评估”、“古树的保护”等条款,“有规矩,才成方圆”,而一旦遇上古树官司,也好让法官去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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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一个家庭,一个单位,经过认定与评估,知道他们那里有多少棵古树而价值几何,定会想方设法保护古树,而不允许别人破坏;反观之,有了“挂牌”,有了“保护”,他人破坏古树是要付出代价的,甚至于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有利于树木的“万古长青”。


作者: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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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0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应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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