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广州的冯先生以233万买到越秀区一套房产,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没想到房子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理由是卖房时是自己90多岁父母不懂行情,被欺骗签的卖房合同。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于今年3月1日作出裁定,以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认定为显失公平,变更房屋交易交割为277万余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万余元。
律师认为此裁决明显有失偏颇,一、原房主仲裁申请变更房屋交易价格已过一年失效,仲裁委不应支持其仲裁请求;二、本次仲裁申请实际是申请人“偷换概念”的重复申请,该裁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三、本案不符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情形”,不存在买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显失公平的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冯先生已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定的申请。
小编只想弱弱问一句,降价了是否可以申请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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