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蔡荣建,男,生于1938年6月5日,汉族,农民,住安岳思贤乡双碑村1组。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男,生于1949年12月27日,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岳县岳阳镇兴隆街200号,联系电话15984216745. 被答辩人安岳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 针对国土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请求 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国土局要求撤销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岳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理由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国土资源局构成违约是否是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国土局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国土局不构成违约。其理由是2009年9月24日,国土局按照“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安置补偿费、拆迁过渡费支付给了蔡荣建;拆迁协议第六条第一项对所在社调整宅基地的安置方式约定不明确,国土局依法及时做了纠正,不存在违约问题。 蔡荣建反驳认为:一是依据合同法第8条、第61条的规定,既然双方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有效合法协议,在蔡荣建已经履行协议将房屋拆除原宅基地交给的国土局的情况下,国土局除应当按约支付了安置补偿费和六个月过渡费外,还应当执行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川委发【2005】1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三项有关“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以及超前安置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国土局要求蔡荣建2009年9月2日拆除住房,而2013年5月27日才向蔡荣建父子发出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的行为,不仅属违约行为,而且违反川委发【2005】12号文件有关项目建设,超前安置被拆迁农民住房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法第8、第61、第107条等规定认定国土局2013年5月27日才向蔡荣建父子发出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的行为属违约行为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国土局上诉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蔡荣建对国土局有关“一审法院关于过渡费的补偿问题,适用中共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发【2005】12号文件计算过渡补偿问题不正确。“的观点提出如下反驳。 一是国土局先拆迁后安置以每平方米2.4元包干补偿6个月脱离客观实际,不能保证蔡荣建在6个月内修好房屋入住,该约定于法无据; 二是国土局对《土地管理法》以及安府函【2009】65号等文件规定理解是片面的。前述文件相关补偿规定也是在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执行。 三是因为国土局未按规定超前落实宅基地违约,应当依据川委发【2005】12号文件强制性规定,拆迁农民房,还房要本着“对等略好”的原则,过渡费不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要双倍补偿。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川委发【2005】12号文件规定,判决国土局支付蔡荣建超期过渡费是正确的。国土局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国土局因违约应当将安置补偿费由每平方米310元增加到600元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是国土局2013年 5月27日才给蔡荣建落实宅基地,属于违约行为;国土局所称协议第六条安置方式约定不明确,因此造成国土局未及时给蔡荣建落实宅基地,不属于违约行为。蔡荣建认为,该约定是国土局事前规定的格式条文,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合同相对人蔡荣建的解释,其损失责任应当由国土局负责;二是拆除房屋数年后,物价上涨,原补偿的每平米310元的却无法重建房屋,而且,安岳县人民政府已经发文将石桥铺镇以及其他各镇大量被拆迁未落实新建住房的被拆迁户的补偿费由原来的每平方米300元左右提高到了每平方米657元至750元不等。本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国土将蔡荣建的补偿费提高到每平方米600元是正确的,也是最低标准的。也是符合川委发【2005】12号文件拆除农民房还房要“对等略好”,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规定的。 综上所述,征地拆迁是行政行为,补偿安置还房是民事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175条互易合同公买公卖的原则以及《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保证被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证蔡荣建修得起住房。所以,蔡荣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客观公正,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国土局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蔡荣建、委托代理人胡代国 2016年4月12日
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以物易物的互易合同,互易合同是诺成合同,是双务、有偿转移财产合同;2、以产权调换为补偿方式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补足价金的互易合同,补足价金的互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转移财产所有权,而对方除转移财产所有权外并应支付一定的金钱,以补充互换物之间的差价。《合同法》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有关规定”。----即公买公卖、等价有偿、对等略好的基本原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如期履行的,违约方要承担相关损失费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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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4日15点国土局对蔡荣建赢7万元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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