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还漏洞百出的判决书一个公道吗冤
(2014)内东刑初字第176号(以下简称判决书)
一:村上无养殖业村长、书记扣工资(判决书31页3排)
2009年松柏村无养殖业扣除村长、村书记绩效工资(判决书31页第8项证据在手)
二:抢建(判决书11页10排)、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判决书33页第五排)
抢建时间不对:(判决书30页3、4、5条)2009年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区委3次文件已经确定不再征用高桥镇松柏村7组为建设用地。筹建、修建养鸭场的时间2010年8月租的开始建设养鸭场。(判决书27页16排)。所以根本不存在抢建和骗取。
三:利用职务之便
2009年11月和2010年3月,(判决书9页8排)投资养鸭场只是在担任其他地方撤迁协调小组成员,给高桥镇松柏村7组养鸭场没有一丁点关系。村支书和村长属于正常投资,任何村民都可以投资。怎么会是利用职务之便呢?
四:骗取国家国家征地补偿款60.837万(判决书10页16排),
2010年8月租地修建养鸭场实际开销58万,前期每户(借款和贷款投资)投入7万共42万(判决书27页3排和19排),是在东兴区政府2009文件不再征用的情况下修建,经营至2012年撤迁时间为止。按违章建筑补偿40万,额外补助20万属于养鸭场的附属设施,总共60万(判决书13页12排)。农民花了58万的成本骗取政府60万,还花了近2年时间,贷款58万也不止付2万的利息,于理不通。而且多数都是借和贷款投资。
五:退回赃款(判决书11页5排):
正常的违章建筑都有一定的补偿,只是补多补少的问题。怎么叫赃款呢?难道养鸭场让所有股东撤来丢了,2014年3月17日,六户农民全部关进看守所,不退回撤违补偿款不放人,检察院的个别检察官手段大家应该都想的到。威胁诱供,不缴行吗?
六:贪污罪(判决书33页第五排)
六户农民其中有2户是村干部,其余4户全是农民,主体不成立。(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村干部判4年6个月。农民判4年或4年4个月;六户每户农民罚款25万人民币。
上述判决书抢建不成立、骗取不成了、赃款不成立、利用职务之便不成立;‘贪污’还成立吗?除开正常的60.837万撤违补偿款,余下的‘贪污’行为便是如下:
村长陶乾彬9.8万(其中8.33万为撤违补偿款) 实际 ‘贪污’ 为1.47万元
村书记陈宗余9.799万(其中8.33万为撤违补偿款) 实际 ‘贪污’ 为1.469万元
农民陈宗彬9.177万(全部9.177万为撤违补偿款) 实际 ‘贪污’ 为0万元
农民冯 致15万(全部15万为撤违补偿款) 实际 ‘贪污’ 为0万元
农民张国彬10万(全部10万为撤违补偿款) 实际 ‘贪污’ 为0万元
农民潘来金10万(全部10万为撤违补偿款) 实际 ‘贪污’ 为0万元
以上这些农民2016年5月13日内江市东兴区法院判决:(判决书34页3排开始)
统统被迫退回正常撤违补偿款(除1人借不到钱外),统统判刑4年以上,统统罚款25万。
六户每家都请了律师,程杨、李明、张柳桥、丁柏龙、孙安立、所有律师都表示太意外。
全部都是农民,全部都是老百姓!!!!!!村长、书记工资也就几百元一个月,几年时间算下来也就每个月平均多2百元。难啊。也不应该是贪污,和谐社会怎么和谐。权吗?
农民贪污0元,判四年贪污罪,还罚款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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