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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公开举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王茂峰涉嫌渎职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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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开举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王茂峰涉嫌渎职枉法
根据案件责任倒查,终身负责的有关规定,现通过互联网公开举报临沂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王茂峰在经行裁定(2016)鲁13行初61号“民告官”一案中涉嫌渎职枉法,望社会仁人志士给予关注和支持!
临沂市中级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显示:案由“行政违法”,到了王茂峰经行裁定变成“土地行政登记”。一个案两个案由,直到临沭县法院。
临沭县法院将于2016621日下午1430 ,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重大复杂的“民告官”一案。值此,特向网友们诚挚邀请旁听,务请拔冗参加!
2016)鲁13行初61号“民告官”一案,已经交清诉讼费、签收开庭传票,依照审判规则,人民法院就应该按时公开开庭审理。然而,被举报人王茂峰竟然利用审判长之权,肆意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随心所欲地将(2016)鲁13行初61号“民告官”一案,经行枉法裁定山东省临沭县法院管辖,并通知取消61日在临沂市中级法院第25审判庭的公开开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7日内作出处理的规定,应该是起诉登记时的7日内,并非是送达开庭传票后的7日内。再说,“(一)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司法改革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的有关规定,更不能将重大复杂的(2016)鲁13行初61号“民告官”一案,经行裁定原告与被告地最基层法院管辖、审理。
2016)鲁13行初61号“民告官”一案,涉案标的:归还1957年春暂时借地一万余亩与2800元地上附着物的钱及其59年利息、赔偿经济损失7.5亿元人民币。
启动本案历经两年零两个月、走访北京两次,信访北京几十次、山东省高级法院起诉登记无效,又举报至中央第三巡视组(回头看山东),最终在巡视组的重视与督办下,临沂市中级法院给予登记、收取诉讼费、立案、送达开庭传票。如此历史悠久,曲曲折折,支付地上附着物2800元及其59年的利息,赔偿7.5亿元人民币的巨额标的,归还一万余土地的“民告官”一案,还不够重大复杂吗?
全面依法治国与司法改革,是中央政令。重大复杂的“民告官”案必须异地管辖、审判,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而被举报人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审判长王茂峰,竟然敢在中共中央决定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顶风而出,说明了他“苍体”暗藏“虎胆”,以无视政治底线,心目中根本没有人民!像这样的一个“害群之马”,人民法院岂能容存!!?
临沭县法院于621日下午1430分,在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法官们能否看清司法改革浪潮,给予依法公正审判?还是步入临沂市中级法院王茂峰的后尘??我们会及时通过本网发布,敬请网友们拭目以待。谢谢!
//山东省临沭县石门镇西新庄村全体村民//201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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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8 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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