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金维建,男,出生于1954年3月25日,住阆中市太平寺街12号2幢3楼2号。
申请人对阆中市公安局阆公刑复字【2016】001号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特申请复核。
申请人位于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大佛寺入口处的合法钢棚、板房及室内物品被毁坏一案,作案人的行为,乃系故意毁坏财产的行为,所毁坏财产价值数额巨大,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第275条。阆中市公安局坚持不立案,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如果是民事纠纷,试问,是哪一种民事纠纷,是属于亲属法或继承法上的民事纠纷,还是属于财产法上的民事纠纷?申请人与作案人并无亲属法或继承法上的关系。如果是属于财产法上的民事纠纷,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申请人与作案人并无合同关系。而侵权行为如果达到价值如此巨大,公安机关还认为是民事侵权纠纷,岂不是白吃了我们老百姓的粮食!
民事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相同的渊源,民事侵权行为在古代即属于“私犯”。其与犯罪行为只是程度上有差别,而根据辩证法的观点,程度的差别就是质的差别(质量互变律)。砸烂一口碗是民事纠纷,砸烂一台价值5000元以上的电视机就是犯罪行为。这是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员所应该知道的。人民公安机关,应该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为警察吃了人民的饭,就得为人民办事。这包括古代剥削阶级社会也是这样的。阆中市公安局,吃了我们人民的饭,不保护我们人民的财产安全,是何道理!
特此,申请南充市公安局复核。
申请人
2016年6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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