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的法官 怎能维护司法公正?
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渎职犯罪,法定六个月的执行案件故意拖了六年多,经法院查封保全的七千平方米房屋全部被损毁,一万三千五百平方米土地被用伪造的协议书更名过户,这样不作为,滥作为的法官让人怎么相信司法公正? 我是佳木斯佳源房地产公司经理徐秋华,电话:15545408966,怀着满腔悲愤,举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朱伟光,佳木斯市国土局原副局长黄国平(现任双鸭山市国土局局长)。他们滥用职权,渎职犯罪!将一个简单的执行案件人为拖了六年多,给我们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几年来,我公司已多次向有关部们举报,但至今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徇私渎职官员毫发无损,执行遥遥无期。真是令人悲愤交加,欲哭无泪,万般无奈,我们只好求助于网络,渴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道。
2007年10月29日,金赛尔公司与我公司签定固定资产转让合同,将其从北方公司转让的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全部固定资产以7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是,金赛尔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将上述资产转交给我公司,而是单方提出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于2008年8月将金赛尔公司和北方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佳木斯中院,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约定。在起诉的同时,我公司以现金担保的方式,向佳木斯中院申请了对北方公司的土地和房产查封保全。佳木斯中院也分别下达了查封裁定、查封公告和要求相关部门协助执行的裁定书。
2010年5月21日,佳木斯市中院判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诉讼请求。金赛尔公司和北方公司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2010年10月21日,我公司向佳木斯中院申请执行。
2011年9月10日,黑龙江省高院提审本案,同时下达中止执行裁定。2012年8月17日,省高院维持原判,同时恢复执行。
本案的执行非常简单,不存在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仅需佳木斯中院执行局依法做出执行裁定即可。但是,从2010年5月21日一审判决生效到2011年9月11日省高院再审中止执行,时间已经过去16个月,远远超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个月的执行期限。
省高院最终判决后,朱伟光还是无任何理由拒不下达执行裁定。直到我公司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才于2013年10月16日下达了房产执行裁定书。此时距高院判决又过去了14个月,而执行局明知此时查封的被执行房产已经全部被毁,执行内容无法落实。只不过是给我公司打了一张法律的白条。
更可悲,更让人对法律丧失信心的是,在此期间,2011年11月19日和2013年7月21日,金赛尔公司实际控制人苗文珍、孙春林在朱伟光的默许下,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撕毁人民法院查封公告,踏过法律红线,使用大型机械强行拆毁北方公司和全部房产。在我公司多次报警和强烈要求下,佳木斯中院才迟迟出警,但两次对现场抓获的犯罪分子和查扣的大型机械,没做任何处罚,全部无理由释放。
2013年1月25日,在省高院终审判决生效已半年的情况下,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金赛尔公司,再次私刻公章,伪造了与所谓怀庆公司的土地转让协议书,在时任佳木斯国土局副局长黄国平的配合下,他们不顾土地档案中明确记载,这块土地早在2004年就已由佳木斯中院判归北方公司,2008年佳木斯国土局已经对本案土地,为北方公司发放的专门用于转让、评估的土地证及地上房产已经查封判决的事实,凭着伪造的合同,一天之内就办完了从申请到批复的全部程序,行政“办公效率”如此之高,令人惊叹!黄国平最后代表政府签批的日期,竟然比申请审验日期还提前了两天。
胆大妄为的金赛尔公司还采取伪造合同的办法,于2012年12月27日用诈骗来的土地证抵押贷款800万元,抵押日期竟然比正式发证日期还提前一个月。也就是说,在还没发证的的情况下,他们就能用后来发的证贷款。如此明目张胆的造假行为,居然能够顺利通过国土局的他项权审验登记,并被佳木斯中院执行局做为异议证据采信。
2014年9月,在检察机关介入下,佳木斯市公安局将孙春林网上追逃,苗文珍取保候审。
金赛尔公司几年来屡次公开猖狂挑战法律,履履得手,逍遥法外,依仗就是地方势力和官方保护伞,在中国还有没有讲理的地方?法律的尊严何在?
上述事实不难看出,朱伟光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涉嫌渎职犯罪。黄国平滥用职权,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法院执行案件的期限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法律程序。起诉之初,我们采取现金保全方式,就是相信人民法院,如今我们手中拿着二级法院的判决书和房产执行裁定书,可是被法院查封保管的房子却没了!土地也被更名过户了!执行什么时候能完成?属于我们的权利什么时候能实现?损失责任谁来承担?作为主要当事人的佳木斯中院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
时至今日,我们仍然愿意相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信国家法律,相信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中国司法,能早日还我们一个公道!
以上诉请,没有任何虚构。
当事人电话:15545408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