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如诗赋书画院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相如诗赋书画院。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非营利性、地方性、群众自愿组织的民间文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党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文明和巴蜀文化,宏扬司马相如故里相如文化、汉赋文化、地方民间文化,为蓬安文化旅游、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业务主管机关为蓬安县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蓬安县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相如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致力于中国书画、诗词、汉赋的学习、传承、交流,团结诗词歌赋、琴棋书画等相关国学领域的爱好者,共同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做好传承工作。
(二)协同司马相如研究的相关活动,开展词赋文化研究与诗词歌赋、书画作品创作,不定期举办诗赋创作交流会、书画展览和小型拍卖活动。
(三)积极宣传司马相如故里蓬安,推动蓬安文化旅游建设和发展,推出具有相如文化和蓬安特色的诗歌、词赋、书画等作品,逐步形成有地方特色的创作队伍。
(四)把相如诗赋书画院建成一个“开放型、宽松型、群众型、雅俗共赏型、不断完善型”的民间文艺社团。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蓬安县内外在诗词歌赋、琴棋书画等方面有一定爱好者,可以申请加入诗赋书画院。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两名以上的老会员推荐。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又没有请假说明其原因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领导班子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提出正副院长、秘书长和设立内部机构的意见,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可根据需要设立荣誉院长和顾问,由理事会决定并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相如诗赋书画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如业务需要,超过年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局审定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院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院长身体欠佳,可由副院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对本团体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