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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成都市司法局竟然堕落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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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3 0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成都市司法局竟然堕落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行政起诉书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姓名:任凯, 13708059843

被告:成都市司法局,组织机构代码:00917190-6  ,机构类型:机关法人,联系人:何凯蒂(司法鉴定处副处长)地址:成都市锦悦西路2号1A306,电话:61881893 ,邮编:610042(另有处长何志亮,电话61881892,郭巍,电话61881894)

2011815日上午患者李淑芳到四川省人民医院皮肤科杨雁处诊治皮肤糜烂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杨雁让患者在门诊治疗室进行了用硼酸液湿敷双脚趾的治疗。杨雁在处方开有硫松糊,没有硼酸液,并且要求患者回家后长时间用硫松糊敷患处。患者病情因此扩大到全身,引发医疗纠纷案件。患者在青羊区法院起诉,并申请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其鉴定意见是省医院无过错。青羊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报告,判患者承担70%的责任,二审及再审都维持原审判决。但患者对此不认同,并到成都市司法局投诉。2016515日李淑芳收到成都市司法局13日发出的“关于李淑芳投诉成都市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事项的回复【2016】—120”(以下简称回复),原告患者李淑芳认为其回复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如下: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原告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司法局的错误回复,认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报告中故意伪造杨雁医生写的处方写了硼酸液,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及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对其行政处罚。

2:被告遗漏处理原告投诉鉴定人在鉴定报告中伪造非法获得的间涂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的事实,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原告要求被告重新调查处理。

3:被告遗漏处理四川省人民医院的病历没有盖公章,不能作为合法鉴定材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对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调查处理。

4:被告遗漏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费之外以收据违规收取原告500元专家会诊费,理当退还给原告。

5: 被告遗漏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鉴定意见书不仅应该有鉴定意见,还应该有审核意见。

6: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由于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原告请求法院将行政起诉案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7: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由于成都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应当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行政处罚,但是故意不作为,徇私舞弊,原告请求行政处罚成都市司法局的相关工作人员。

事实和理由:

1:回复记载:“2016426日,我局根据成都市司法鉴定协会的推荐,组织相关专家就你反映 “处方签”的内容与鉴定意见书中描述的“处方”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论证。

专家根据我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的规定,认为“处方签”和“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均属于“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鉴定意见书中将“处方签”和“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所记载内容统称为“处方”,符合我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a: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写的处方单(笺),即鉴定人说的处方:(鉴定人说的处方与患者说的处方单及杨雁开的处方笺,其实都是杨雁2011年8月15日为患者开的唯一的同一张处方。如果鉴定人、四川省人民医院不认同患者的该说法,患者要求鉴定人、省医院提交一份杨雁2011年8月15日为患者开的含有硼酸液的处方。原本处方就是写在处方单上的,这属于常识问题。杨雁是医疗纠纷的当事医生)

富马酸氯马斯汀片/斯诺平 (皮)   1.34mg/片   12片   1盒  1.34mg/次  口服

硫松糊(皮)                        6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复方锌樟散(复方樟脑粉)(皮)     5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地米硼酸乳膏(地硼霜)  (皮)      2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盐酸西替利嗪片(仙特明)          10mg/片   5片   1盒    10mg/次  口服

复方黄柏液(中)                  100ml/瓶   1瓶   1瓶    10ml/次  外用

b: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开具的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写的“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

c:2015年8月15日杨雁写的病历文字记录诊断为“湿疹”及“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仅仅只有一句话。

d:原告在川司复决字[2015]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处理中发现鉴定人在成都市司法局调查时,公然造假说处方包括治疗申请单,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成都市司法局拒不处理鉴定人。

e: 1)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鉴定意见书第二页“处方为……,3%硼酸液。”其中,杨雁的处方单(笺),即处方中无3%硼酸液。

(2)在(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案的当庭质证中,原告:(杨雁)医生开了几次硼酸(粉)?

鉴定人:每次5克,每天2次。

原告:(处方里)有没有这个东西?

鉴定人:处方里有这个。

(3)在(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鉴定人的书面回答中:(2)“7,8医院在诊疗病人后,处方开了外用水溶性药物(硼酸水,(复方)黄柏洗液)和硫松糊(糊制剂)两天的药不是皮肤病变加重的原因,医院在用药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实际处方没有硼酸水。

f:在(2014)成民终字第4901号案中,2014年9月16日在成都中院开庭(调查)询问笔录中,省医院的代理人认可杨雁写的处方及带回家用的药物中没有硼酸粉和硼酸液,认可处方不包括治疗申请单的药,即认可处方不包括治疗申请单。也认可硼酸粉只治疗了一次就开了一次,即硼酸液在门诊治疗室已经使用完毕,患者回家无硼酸液使用。(详见证据10。)

审:杨雁当时是不是只开具了一份治疗单?

李晓蓉:是的。1:杨雁的诊断是正确的,只是写的很简单。只是不完整,不是弄虚作假。2:杨雁也是开了硼酸粉的。只治疗了一次就开了一次。

审:杨雁诊治除了医院这一次,还有没有带回家的药物?

任凯:有,口服和外用药,但是没有硼酸粉和硼酸液。

李晓蓉(四川省人民医院的代理律师):是这样的。以处方签为准。

g:证人罗其香及省医院2016817日录音文字详情都能证明医疗纠纷的当事医生杨雁亲口多次重申处方不包括治疗申请单。详见证据67。专家证人也证明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详见证据9。

原告患者李淑芳认为:

1):从杨雁写的处方可见处方中没有硼酸液,只是治疗申请单中有硼酸液。

2):患者特别注意到处方定义中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没有处方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的处方定义。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观点处方包括治疗申请单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

2):杨雁开的硼酸液已经在门诊治疗室进行湿敷脚趾的治疗,因为只治疗了一次就开了一次,所以硼酸液已经使用完毕。

3):鉴定人非常顽固的多次作假,绝对不是工作中无意失误的过失,明显是故意作假,故意做虚假鉴定。

4):患者强调门诊治疗申请单中开的3%硼酸液已于当天上午在省医院用完,硼酸液不能带回家用。而回家用的药只有处方中的斯诺平,硫松糊,复方锌樟散,地硼霜,盐酸西替利嗪片及复方黄柏液。在家里,患者无法依据鉴定人的空想使用硫松糊时与3%硼酸液按照《诊疗规范》的要求间涂使用。鉴定人及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故意混淆门诊处方中开有硼酸液与门诊治疗申请单中开有硼酸液对于申请人在家里使用及发生医疗事故后果的区别,揣着明白装糊涂,这再次证明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成都市司法局徇私舞弊。
      5):回复偷换概念,逻辑错误。如同男人(处方或处方签)和女人(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都是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所以女人(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就是男人(处方)的逻辑错误。因而,回复分析得出认为处方签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均属于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鉴定意见书中将处方签皮肤科门诊治疗申请单所记载内容统称为处方,符合我国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的结论。该结论逻辑错误,既没有科学性,又没有严谨性,显然是错误的。见证据33)。

6):成都市司法局采用的专家意见违反事实,提供的是虚假证据。同样患者也提交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及专家意见书,他们的意见是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同时,患者还有当事医生杨雁的录音及证人罗其香证言证实省医院当事医生本人杨雁自己亲口承     认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

对处方是否包括治疗申请单这一事实,患者希望法院组织双方专家及证人出庭作证对质,搞清楚处方到底包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搞清楚哪一方的专家证人在公然撒谎。对于撒谎伪造证据的专家证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原告请求法院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鉴定人及市司法局的专家证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犯罪行为。

总之,原告患者认为处方不包括门诊治疗申请单,成都市司法局的专家证人作伪证。

2:原告认为被告在回复中遗漏处理原告投诉请求中提出鉴定人伪造非法获得间涂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的事实,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 同时回复记载:“你反映“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伪造、非法获取鉴定材料”的投诉事项查证不实。”原告认为该段事实认定是错误的。

事实如下:

(1)在(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案鉴定人的书面回复及鉴定机构对成都市司法局的调查做出的回答 10,患者就医后,医生开出的外用药是水溶性药物湿敷,间隙使用“硫松糊”外涂,并非原告代理人描述“长时间湿敷硫松糊”。当局部皮损出现“多样性”时,局部用水溶性药物湿敷,间隙使用糊剂治疗时可行的,患者出现全身与接触致敏原和病人自身过敏反应增强有密切关系。”

鉴定人无理否认患者提出的“长时间湿敷硫松糊”的患者医嘱,但是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的间涂医嘱没有明确水溶性药物及糊剂是什么药?间涂时间是多少?间涂次序如何?那个药与硫松糊间涂?间涂医嘱又是如何得来的?

(2)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鉴定意见书第四页及第五页“……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歇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记录……”是鉴定人作为鉴定依据的间涂医嘱。

原鉴定报告第五页中称“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的缺失文字医嘱的缺失医嘱。

原鉴定报告(即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人伪造的打电话非法获得的病历没有记录的间涂医嘱与缺失医嘱自相矛盾,只有患者医嘱是真实的,但是是错误的。

(3)(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于2014年1月9日在青羊法院庭前质证笔录。鉴定人伪造“医方开了4中外用药,实际就提示了这种糊剂要间涂使用”的虚假证据,混淆视听。

总之,患者认为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书中伪造间涂医嘱、伪造杨雁写的处方开了硼酸液及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铁证如山。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被投诉人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及依据《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对其行政处罚。

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项“[帮助伪造证据罪]由于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原告请求法院将行政起诉案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3:四川省人民医院提交给法院的病历没有盖公章,其真实性值得怀疑,没有证明力。省医院违反《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年8月2日)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详见证据1.)所以省医院提供的病历是无效证据,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不应该受理鉴定委托。成都市司法局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不做处理是错误的。(详见证据1。)

4:患者认可回复中确定“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中未写明鉴定所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详见证据3:(1).)

患者希望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原回复时,保留上述患者认可的部分。

5:被告遗漏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费外以收据违规收取原告500元专家会诊费,理当退还给原告。

6: 被告遗漏处理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鉴定意见书不仅应该有鉴定意见,还应该有审核意见。详见证据2

7:对处方是否包括治疗申请单原本是一个常识问题,但是被成都市司法局故意搞成一个医学专业问题,包庇鉴定人。原本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清楚,非常明显,成都市司法局应该行政处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但是故意不作为,徇私舞弊,依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请求行政处罚成都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员。

成都市司法局对于鉴定人伪造间涂医嘱,违规收取500元专家会诊费,“只有鉴定意见,没有审查意见,”“省医院的病历未盖公章,没有效力,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等问题不做调查处理,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最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患者原告认为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所依据的专家证据“处方包括治疗申请单“是虚假的,司法局的回复又没有处理鉴定人故意伪造自相矛盾的间涂医嘱的问题等,所以,成都市司法局的回复事实调查不清,属于“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申请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此致

高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                (患者)

电话:


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丈夫)

电话:13708059843


2016年 8   22  


注: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被投诉人,青羊区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抚琴西路171号抚琴大厦813室 ,邮编:610031,主任:卢建华 ,电话:87794242 , 曹进(另一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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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6-9-1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坠落的不是个别政府和官员,而是中国整个国家官僚体制和政治道德的坠落!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8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何志亮,而是何世亮

 楼主| 发表于 2016-11-7 19:2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卢建华与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投诉
成都市司法局:
经原告投诉人患者李淑芳2012年1月向青羊区法院起诉四川省人民医院医疗纠纷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经患者申请,青羊区法院委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7月29日出具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在鉴定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明显错误,投诉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引发鉴定申请人李淑芳投诉。2014年1月9日鉴定人卢建华下午于青羊法院当庭质证,青羊区法院重审一审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都采信了该鉴定报告,判我方败诉。
事实和理由:
1:鉴定报告第四页”2011年8月15日,李淑芳因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医院在对李淑芳急性湿疹的处理上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及鉴定报告第四页“李淑芳15、16日用药后病变逐渐加重且发展到头面至全身,是急性湿疹发展的过程,与医院用药没有直接关系。”没有任何的科学依据,是不正确的。
(1)鉴定人在分析说明中使用的杨雁书写的病历:“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不是事实的,与她当天开的治疗单医嘱“3%硼酸液湿敷足部(只包趾部)”自相矛盾。“一周”其实是“2-3天”。但鉴定书却把病历作为分析的依据。这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是申请人不能认同的原因。鉴定人引用的病历(病历缺乏外用药的使用方法,即文字病历记录的医嘱。同时,四川省人民医院伪造间涂使用硫松糊的、空口无凭的、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的间涂医嘱,该间涂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是不明确,不完整,不真实的。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2)其“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明确是硼酸液与糊剂配合间涂使用,而不是杨雁处方单(笺)上开的其他药配合间涂使用。同时,《皮肤性病学》第108页明确“(急性湿疹)渗出多者可用3%硼酸溶液作冷湿敷”。由于杨雁在处方单(笺)上没有开硼酸粉(液),患者无法按照鉴定人的空想,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配合硼酸液间涂。因此,省医院杨雁的过错就不是仅仅犯了没有将正确的医嘱(鉴定人认为是正确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打电话非法获得的、不详实、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下来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不详实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小错误,而是犯了违反中华医学会制定的《临床诊疗规范》的规定及多数专家意见的完全责任错误。同时,杨雁的病历记录“双脚背散在水泡糜烂渗出一周”,诊断为“湿疹”。鉴定人在质证时明确糜烂属于皮肤破损。《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的“避免”是包含在“禁忌”内的第三条,属于绝对不能用的范围。鉴定人胡编医生开药不依照《药品说明书》的谎言。鉴定人的观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不管有没有间涂医嘱,也不管患者处于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还是渗出减少的亚急性期湿疹,杨雁都违反了《硫松糊药品说明书》 ,应承担完全责任错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可见,因为该鉴定报告的依据不成立,所以结果是鉴定报告理当无效。投诉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要求其整改及对其行政处罚,并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制定的法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用药规范,《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常规,都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医学专业教材,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最低。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3)据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07页“患者在湿疹急性期如果使用刺激性的药物或处理不当(如用热水烫或辣椒水,浓盐水洗),在使局部皮损加重的同时可以引起身体其它部位发生较多类似的皮疹,即湿疹样疹。”该文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患者在湿疹急性期乱用药如用硫松糊,才会加重病情从脚趾到全身。患者的病情加重与省医院乱用硫松糊是完全的直接因果关系。既然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和省医院认为即使没有硫松糊长时间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的情况发生,患者脚趾局部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的自然病程发展必然及唯一是加重到全身,严重到面部水肿,眼睛眯缝。那么,原告请鉴定人和省医院提交证据。(在重申案第一次庭审质询中,鉴定人表示不能提交该证据,鉴定人的观点只是个人意见。)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同(2)项。
2:鉴定报告第四页“医院在对李淑芳治疗时,使用水溶性药物冷湿敷,同时用“糊”剂外涂,医院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医院在对李淑芳治疗过程中,处方有口服药与外用药,但在外用药的使用上,没有明确详细告诉患者使用外敷药物时应以水溶性药物冷湿敷为主,同时,间隙使用“糊剂”外擦等外用药使用方法的记录,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疾病的发生发展没有必然联系。”及鉴定报告第五页“综上所述医院在对李淑芳的诊疗过程中,外用 “硫松糊”和水溶性药物湿敷符合诊疗常规,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在治疗李淑芳的过程中,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记录不详实,未尽到告知义务,属医疗行为不足,与该病的发展没有必然联系。”上述观点都不是事实。
鉴定人认定省医院将正确的间涂医嘱(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告诉了患者,只是没有形成文字而已,未尽到告知义务,属于医疗行为不足。但是杨雁的病历没有该间涂医嘱(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的文字记录,该间涂医嘱是鉴定人打电话非法获得的鉴定材料,而且该间涂医嘱与省医院医政科颜凯转述杨雁讲的在流水干后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因此,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附2015年8月15日杨雁的病历文字记录诊断为“湿疹”及“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仅仅只有一句话。
据大学医学专业教材《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2页 ,“(对慢性期湿疹的治疗)如果皮损角化肥厚明显,可以使用复方制剂,其中加入了如水杨酸或硫磺等角质溶解性药物。” 该文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硫松糊含有硫磺和松馏油应用于湿疹慢性期,在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和糜烂渗出的亚急性期湿疹都不能使用,即使配合硼酸水间涂也不能使用。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对此《临床诊疗规范》视若无睹。
申请人申请鉴定的焦点问题是杨雁在湿疹破溃,糜烂,并大量渗液的急性期使用硫松糊是否合理,但鉴定人在分析说明中没有关于硫松糊药理,药效,禁忌等的专门论述,笼统以“糊剂”论述,是不科学的,因为糊剂有多种,各种糊剂都有自己专用的特点。能够用硼锌糊,并不必然可以用硫松糊。因此要具体到药物本身,才能说明问题。同时,水溶性药物到底是什么药呢?鉴定人没有明确。是不是因为杨雁在处方上没开硼酸粉(液),鉴定人故意回避事实真相。
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能间涂用一些糊剂,但并不支持用硫松糊,因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明确写明“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而皮肤起泡破溃糜烂属于皮肤破损的禁忌。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故意回避使用硫松糊违反《药品说明书》的关键问题。鉴定人公然说医生开药不依据《药品说明书》 ,但是又承认糜烂属于皮肤破损,属于“禁忌”范围,自相矛盾,故意作虚假鉴定。
鉴定人在分析说明中说“在急性湿疹渗出严重时使用糊剂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所以不宜使用糊剂外敷,既然不宜,那就不应该用,更不应该支持使用,但鉴定人又认可和支持这一不合理的错误用药行为,还为医方辩解为没有尽告知义务,请问鉴定人,你怎么有证据知道杨雁就知道硫松糊的禁忌呢?如果她知道这一禁忌,她还会不会给患者使用此药呢?你是怎样得到杨雁的你认为正确的用药方法(间涂医嘱)的呢?可见看出她当时根本就不知道硫松糊的禁忌,既没有间涂的医嘱(鉴定人认为是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也没有渗液停止后才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所以才错误的给患者使用了此药。同时,杨雁还在处方没有开硼酸粉(液)让患者回家配成硼酸水配合糊剂硫松糊间涂使用。杨雁的口头医嘱是让患者在使用硫松糊前用复方黄柏液清洗患处,不是湿敷患处。所以杨雁是负全责的违反《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处”的错误用药的过错行为。  
退一步讲,没有尽告知义务对医生而言也是医疗过错。而且,“间涂”原本就是《临床诊断规范》对在急性期湿疹中使用糊剂的要求。用药方法不当甚至可以导致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见2015年09月07日《成都商报》的报道 “配错中药,可能要人命,药房报警全城找患者”。
鉴定人认为“使用硫松糊与该疾病的发展没有必然联系”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是信口雌黄。正因为在急性湿疹渗出严重时使用硫松糊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即处理不当,才使患者局部自身组织的蛋白与药物或细菌等结合形成抗原性物质,被吸收后引起广泛的过敏反应。参见《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9页“自身敏感性皮炎:患者先有原发性皮炎或慢性湿疹病灶,若处理不当,如使用刺激性外用药,受到机械性,物理性和化学性刺激或细菌感染等,使局部自身组织的蛋白与药物或细菌等结合形成抗原性物质,被吸收后引起广泛的过敏反应。” 该文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杨雁错误用药造成患者病情加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处方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制定的法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用药规范,都属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最低。  
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其余和理由第1(2)项相同。
3:鉴定意见整篇看不见鉴定人采用的医疗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说明,其鉴定意见仅仅是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是最低效力的证据。
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理由同第5项)
4:(1)鉴定书第二页“处方为……,3%硼酸液。”其中,杨雁的处方单(笺)中无3%硼酸液。理由同第7项的理由。
下面是鉴定人卢建华在当庭质证及书面回答中的问题:(作为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证据)
5::原告:能不能提供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情况下急性湿疹的依据?
鉴定人:我不是临床医生,我没有证据。但不能证明不能用。这种药在医院皮肤科应用是很广泛的。
鉴定人在当庭质证中不能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患者病情的证据,但是不顾高效力证据《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批准文号)川药制字H2008027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皮肤性病学》第108页明确“(急性湿疹)渗出多者可用3%硼酸溶液作冷湿敷”及《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鉴定人卢建华仍然主观臆断,胡说医生杨雁没有过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鉴定人的观点同时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卫生部制定的法规,《临床诊疗规范》是中华医学会制定的诊疗规范,《硫松糊药品说明书》 是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用药规范,都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及《皮肤性病学》是大学教材,都代表“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均高于鉴定人的个人意见的效力。
6:原告:(对鉴定书)有(异议)。杨雁提供的病历是否与病人的病情一致?
鉴定人:我们鉴定是根据法院质证的病历作为鉴定的检材,至于病历是不是虚假我不清楚。我是按病历进行鉴定。
在“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书的质疑”中第1项“杨雁的病历记录和治疗单是否前后矛盾?杨雁的病历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杨雁伪造病历吗?”及第2项“患者李淑芳在2011年8月15日到省医院杨雁处初诊时的真实病情时怎样的?”
鉴定人回答如下“1,2:……李淑芳初诊时病历材料有详细记录,在此就不作解释了”。
第3项“使用硼酸水和黄柏洗液的情况可以判定病情处于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吗?” 鉴定人回答如下“3.硼酸水和黄柏液一般是在病变处有大量渗出液时使用,……是皮
肤急性炎症病变的常用药物。……李淑芳就医时皮肤病变情况医院已有临床诊断”。
第4项“皮肤起泡破溃糜烂属于皮肤破损吗?”
鉴定人回答如下“4.水疱和糜烂都是皮肤改变,在很多皮肤疾病都可以出现水疱和糜烂的皮肤损害,皮肤湿疹也会出现水疱和糜烂的皮肤损害。”
鉴定人拒不回答第12项问题“……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是否可以提交硫松糊可以用于大量渗液的皮肤起泡破溃糜烂的湿疹急性期的证据?……”。
在鉴定过程中,在书面回答和当庭质证中,鉴定人故意不明确回答委托人关于鉴定技术问题的提问或答非所问。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及第三十七条“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项“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7:a.(1)鉴定书第二页“处方为……,3%硼酸液。”其中,杨雁的处方单(笺)中无3%硼酸液。
(2)原告:(杨雁)医生开了几次硼酸(粉)?
鉴定人:每次5克,每天2次。
原告:(处方里)有没有这个东西?
鉴定人:处方里有这个。
(3)在鉴定人书面回答中:(2)“7,8医院在诊疗病人后,处方开了外用水溶性药物(硼酸水,(复方)黄柏洗液)和硫松糊(糊制剂)两天的药不是皮肤病变加重的原因,医院在用药上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附:医生杨雁2011年8月15日写的处方单(笺):
富马酸氯马斯汀片/斯诺平 (皮)   1.34mg/片   12片   1盒  1.34mg/次  口服
硫松糊(皮)                        6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复方锌樟散(复方樟脑粉)(皮)      5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地米硼酸乳膏(地硼霜)  (皮)      20g/盒    1盒   1盒      5g/次  外用
盐酸西替利嗪片(仙特明)           10mg/片    5片   1盒    10mg/次  口服
复方黄柏液(中)                          100ml/瓶    1瓶   1瓶    10ml/次  外用
b.原告:鉴定书分析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第三条引流不利和这个不是自相矛盾吗?
鉴定人:医院在处理上没有违反常规,我们请专家会诊,专家意见也是,这个没有过错。我们综合专家意见,单用硫松糊是有问题,但是医院开的是2种以上的药。为何第三条,是因为我们问了医院,医院说告知了被告(应为原告),但告知没有形成文字。
原告:(医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那病历就是不完整,不真实的?
鉴定人:医生告知你如何用药,只是没有形成记录,所以是瑕疵。这和原告的疾病发展没有关系。
审判长:一般如何进行记录?
鉴定人:药比较多,最好书面告知。可以打一个外用药使用说明。很多医院的确做不到。(说明杨雁未做到将正确医嘱即药物用法书面告知患者的义务)
原告:硫松糊与何种药合用(间涂),冷敷间隔多久?此次治疗中是否有湿敷间隔?
鉴定人:我没有办法回答。
原告:糊剂未间涂使用在大量渗液的湿疹急性期是否违反诊疗规范?
鉴定人:医方开了4种外用药,实际就提示了这种糊剂要间涂使用。
在“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医疗过错鉴定书的质疑”中第10项“即使没有硫松糊长时间外敷,对炎性渗出液引流不利的情况发生,患者脚趾局部大量渗液的急性湿疹的自然病程发展必然及唯一加重到全身,严重到面部水肿,眼睛眯缝吗?”
鉴定人回答如下“10.患者就医后,医生开出的外用药是水溶性药物湿敷,间歇使用“硫松糊”外涂,并非原告代理人描述“长时间湿敷硫松糊”。当局部皮损出现“多样性”时,局部用水溶性药物湿敷,间歇使用“糊”剂治疗是可行的,患者出现全身与接触致敏原和病人自身过敏反应增强有密切关系。”(鉴定人同时答非所问,拒不回答提问。驳斥其的理由同第6项)
附2015年8月15日杨雁的病历文字记录诊断为“湿疹”及“双脚背散在水疱糜烂渗出一周”,仅仅只有一句话。
鉴定人苦心打电话到省医院非法获得的当天下午间涂使用硫松糊的医嘱(鉴定人认为是正确的外用药的使用方法)证明患者病情是处于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因为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在急性期,亚急性期,慢性期湿疹中只有大量渗液的急性期湿疹在使用糊剂时,才有配合硼酸液间涂使用的问题。鉴定机构认定的作为鉴定关键依据的省医院空谈的流水当天下午配合间涂的医嘱与同样是省医院提供的省医院医政科颜凯等转述的杨雁讲的在流水干后使用硫松糊的录音医嘱自相矛盾,暴露其证据能力不足,都不是真实的医嘱。总不可能既要患者在当天下午间涂使用硫松糊,又要患者等流水干后才用硫松糊吧,这不是故意要把患者搞晕吗?间涂医嘱是鉴定人打电话到省医院非法获得的、病历没有记录的、空口无凭的、内容不详实的、省医院伪造的虚假鉴定材料。同时,鉴定人三次撒谎伪造杨雁的处方单上开有硼酸粉(液)的虚假鉴定材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及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第(二)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而且因为杨雁没在处方开硼酸粉(液),患者也就无法在家里使用硫松糊时,依据《皮肤科疾病临床诊疗规范教程》第111页中《临床诊疗规范》“(湿疹)急性期的治疗:患者皮损有急性渗出时可以使用3%-5%硼酸水或1%醋酸铝溶液湿敷,湿敷间歇外涂硼锌糊或氧化锌糊,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使渗出减少,水肿消退。”的要求,间涂硼酸液,鉴定报告肯定错误。最后总结,只有患者提交的当天下午长时间湿敷硫松糊的医嘱(外用药的使用方法)才是真实的,但是是完全错误的。
8:原告:《临床诊疗规范》(应该是《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处方要根据《药品说明书》等资料,请问杨雁是否遵守了药品说明书?是否(是)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是否是医疗过错?
鉴定人:不同意原告观点。医生是根据病人临床表现结合临床情况决定用药,不是依据说明书。
原告:硫松糊在大量渗液情况下是不是可以用?
鉴定人:可以用。看病不是只看说明书,那这种没必要有医院。医生就是根据自己的经验用药。
审判长:即使皮肤有破损,硫松糊配套(其他药)也可以用?
鉴定人:是。
(2)原告:硫松糊说明书上写,避免用于皮肤破损。这句话对不对?
鉴定人:说明书是避免,不是禁忌。要根据临床经验。
附:《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3)“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 “避免用在破损皮肤和伤口;”是属于《硫松糊药品说明书》禁忌的第(3)条,属于不能使用的情况。《硫松糊药品说明书》是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用药规范,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比鉴定人的个人意见效力高。
鉴定人的观点只是个人意见,其观点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鉴定人的观点同时违反《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是中国卫生部制定的法规,属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9.特别强调一点,鉴定人绝对不是鉴定工作失误,而是故意作虚假鉴定。因为任凯多次向其明确指出伪造鉴定材料的事实,并在质证时告诫其不要做虚假鉴定,但是鉴定人仍然顽固长期坚持进行虚假鉴定。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事实充分,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项“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投诉人申请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定机构的过错及犯罪行为使投诉人无辜受到精神折磨伤害又延误了几年审判时间,导致投诉人重审一审,重审二审败诉,造成经济及精神损失的严重后果。
特别要说明一下投诉人不是仅仅对“对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有异议的”情况,也不是“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情况。投诉人投诉的对象及核心问题是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事实真相,及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当然,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事实可以判明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结果必然是鉴定报告的无效。同时,2014年1月9日鉴定人卢建华下午于青羊法院当庭质证时继续故意做虚假鉴定。而且,成都市司法局在2014年7月14日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3)青羊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记载,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对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联合司法鉴定中心(2013)临鉴字第0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因此,“不予受理”(投诉)是错误的。行政处罚投诉时效因此延续,投诉人的投诉没有超过2年的行政处罚投诉时效。
鉴定申请人即患者投诉人李淑芳的投诉事项要求如下:
1:投诉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通过调查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违反《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事实真相,查明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卢建华和曹进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事实。由于卢建华和曹进涉嫌妨害作证罪,投诉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将投诉提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因为该鉴定报告的依据不成立,所以结果必然是鉴定报告理当无效。投诉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要求其整改及对其行政处罚。
2: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诉人请求成都市司法局责令成都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将4300元临床鉴定费、500元临床会诊费、鉴定人出庭费400元退与投诉人。
3: 投诉人要求鉴定机构赔偿投诉人经济损失12746.98+280+400=13426.98元
4:合计2-3项金额共18626.98元,大写壹万捌仟陆佰贰拾陆圆玖角捌分整。




此致成都市司法局

投诉人           电话13882294778

代理人           电话13708059843  

2015年   月   日

 楼主| 发表于 2017-4-28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s://tieba.baidu.com/p/4931978017                   中有想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7-4-29 11:11
大竹欧家干部贪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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