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请求法院检察院依法复查再审的申请书
——即使被告人不是公安检官法官的弟兄姐妹,也不应当那样取证、公诉、判决、裁定、复查和答复!
仪陇县法院、仪陇县检察院、仪陇县政法委、仪陇县人大:
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5号申诉人张煜、李世蓉,依法为子张雍申诉。因03年仪陇县法院一审,04年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定案,一审对被告人处刑12年,二审和再审对被告人处刑10年。申诉人不服,被逼迫申诉、上访、喊冤13年了。
法院认定本案是重大强奸案,判决认定“刘琴”是受害人。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共172页,对照法院的全部判决、裁定,没有受害人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刘琴)签字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和提取笔录上也不是“刘琴”签字捺印,(请查阅本案案卷笔录),证实判决、裁定认定的受害人“刘琴”与法院认定的强奸案没有丝毫关联。证实法院对本案判决、裁定错误,依法应当纠正,可法院、检察院拿着国家法律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为先前冤判错诉服务,百计罗织罪名,斧鉞刀锯,歪曲颠倒,构陷下狱,申诉人为之继续含冤!申诉人被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了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
02年,仪陇县公安局孙政上任马鞍派出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在承办本案中采用引诱、胁迫、变造、篡改添加、指供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迫使证人(所谓受害人)在侦查卷中撒谎编造出了两份询问笔录,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120、123、124、125 条规定的法律程序,收集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在案卷中,一条一条地都能得到显示和印证,可仪陇县公安局对本局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尚未审查核实清楚,就用这些违法证据向检察机关作出了起诉意见书,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
纵然被告人犯下了弥天大罪,公安机关也只能依法收集证据,绝对不应当采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加害!假如被告人是他们的弟兄姐妹,还会采用阴毒手段收集证据?
二、检察机关公诉程序违法,公诉证据违法,隐瞒证据
第一、公诉程序违法。03年仪陇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4年南充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上诉案,公诉机关仪陇县检察院;05年南充市中院开庭审理本案申诉案,公诉机关仍然是仪陇县检察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24条和245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公诉程序违法。
第二、隐瞒证据。03年仪陇县检察院主管刑案的副检察长徐志涛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了案卷中110页显示的七张勘查照片;14页显示的的报案笔录;证人的过检笔录。这三份证据,都是证实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依法应当庭审质证,可被隐瞒至今,尚未交出来,触犯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隐瞒证据的规定。
第三、用违法证据公诉。在03年法院一审,04年和05年法院二审和再审,徐志涛以权授意本院检官文崇高等人用案卷中存在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作为公诉的依据,再审时,徐志涛又支使手下违法收集证据公诉,被再审法官秦学义当庭驳回。其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证据依法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提起公诉的规定。
纵然被告人犯下了滔天大罪,检察机关也不应当隐瞒证据违法公诉,假如被告人是徐志涛的弟兄姐妹,他还会隐瞒证据恶意公诉吗?
三、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违法判决,栽赃陷害
本案律师在一审、二审、再审中,均以确实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作出了无罪的详实辩护!
第一、仪陇县法院在审理判决中的五条主要错误。该院刑事审判庭和审委会采用案卷中存在的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和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详情请见《申诉状》,以(03)仪刑初字第68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处刑12年,其判决存在五条主要的错误。
1、以权认定案件事实。该院刑事审判庭和审委会脱离了法律、证据和程序的约束及保障。
2、未依法排除违法证据。采用公安机关用非法方法收集的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作为了主要的、唯一的定案依据,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
3、受害人叫“刘琴”是法院为了定案的需要移花接木栽赃出来的。本案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人民法院,没有“刘琴”签字捺印的一份询问笔录和报案笔录,连勘查笔录和辩认笔录也不是“刘琴”的签字捺印,“受害人”没有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不是栽赃陷害,又是什么?
4、为一个在案卷中没有证言、证词、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撑的虚假受害人主持公道。按照法院认定“刘琴”是本案受害人的判决,可“刘琴”在本案中没有向公安机关或法院提供一份以自己真实姓名(刘琴)签字捺印的证实笔录,拿不出“刘琴”的证言、证词、证实笔录印证和支持。“刘琴”在本案中既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也没有提供报案笔录和询问笔录,天下有这样的受害人吗?一个不承认和直面证实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这样的强奸案还能成立吗?法院为一个连自己也不承认自己是受害人的受害人主持公道,对被告人来说,就是栽赃陷害!
5、审查核实证据渎职失职。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把证据审查核实清楚之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定。
仪陇县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判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2、51、52、53、54、195条的规定,滥审滥判,用违法证据对完全无罪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假如被告人是他们的弟兄姐妹,还会滥用司法权草菅人命吗?
第二、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中存在正义与邪恶之争
1、二审和再审中存在的正义审理。03年上诉至南充市中级法院,审判法官尹林。04年依法申诉到该院,审判法官是秦学义。经两审法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和庭审查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违法,被告人张雍不构成犯罪!两审法官均口头和书面向院长崔均汇报,特别是再审法官秦学义为本案写下了长达数十页的书面报告交给崔均,崔均连看也不看,为此秦学义与他们(以崔均为首的审委会)拍了桌子瞪了眼。但再审合议庭和审判长在(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中第15页判决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询问受害人刘某时未告知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和第二次笔录中篡改添加的内容没有经受害人签字或捺印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仪陇县公安机关询问刘某的笔录中确实存在”。
判决明确认定公安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 120、123、124、125条规定的办案程序。因此,在违法前提下所取得的所有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到此,案件事实已十分清楚,无罪证据确实充分,违法判决的事实也已查清,法院本应宣告张雍无罪!
2、可院长崔均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主宰和改变了二审和再审的庭审结论。崔均既没有查阅案卷笔录,也没有参加庭审,合议庭汇报庭审结论他不听,一意孤行,把案卷中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刻意包装成“瑕疵证据”,用四个单方面的言词证据和一个公安篡改添加的伪造证据定案,以(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04)南中法刑再终字第 6 号裁定书对被告人处刑10年,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对无罪之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严禁变造证据制造虚假案件的规定。
纵然被告人罪恶滔天,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也只能依法判决裁定,决不应当凭院长说怎么判,就怎么判!
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崔均的权力大,被告有罪无罪,仅凭崔均一句话!下级法院违法乱搞,上级院长渎职包庇,充当下级法院枉法判决的后台和靠山。
四、四川省法院文敬仅凭崔均在酒桌上的酒话就借酒定案。
05年,因南充市法院二审和再审判决不公,依法向四川省高级法院申诉,不久四川省高级法院有一个名叫文敬的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案情。崔均宴请文敬,饭前还通知再审法官秦学义去汇报本案案情,哪知一顿饭后,文敬几杯酒一下肚,就叫秦学义不要去了。文敬既然是代表四川省法院到南充市中院调查了解本案,可他一没有查阅案卷笔录;二没有了解二审和再审法官;三没有了解律师;四没有了解当事人,仅凭崔均在酒席上的一面之词,串通勾兑,对申诉案件凭酒话定案。文敬回省法院后,就按串通结论下发了(05)川刑监字第4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这是崔均借文敬之手采取的应变伎俩!无论申诉人有罪无罪,文敬都不应当仅凭崔均在酒桌上的酒话,就把申诉人再次推入火坑,为崔均枉法判决提供庇护!
崔均、文敬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42条 1、2、4、5项的规定,同时又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条第1、2、7项的规定,隐瞒案件事实真象,进一步制造和维护虚假案件,掩盖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一错再错。
纵然被告人有深重罪孽,也不应当仅凭崔均的酒话就对申诉人下手!
五、崔均串通最高法立案庭伪造法律文书,程序造假,终结程序。
07年,四川省政法委对本案十分重视,由欧泽高书记签字下发了对本案复查再审的文件,四川省法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07年3月27日在本院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律师和申诉人的举证发言,并收下了申诉人两份《举证材料》。该院又在07年8日21日以(07)412号和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补交齐材料。证实对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未作出判决。
就在这个时候,南充市法院院长、共产党员崔均等人,眼看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的事实就要暴露了,急急忙忙串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于07年8日7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的业务印章,制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比申诉人在07年8日21日在邮局签收到四川省法院(07)412号和483号通知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提前了十三天!
(07)119号通知书声称“经审查,我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既然是“我院决定”,就应该加盖“我院”的院章,可在(07)119号通知书上加盖的是立案庭的业务印章。既然声称“经审查”,申诉人连四川省高级法院通知补交齐材料的通知书还未收到,补交的材料还不曾交出,该院提前了13天就作出了(07)119号通知书,请问:拿什么“经审查”的?证实(07)119号通知书是在编造谎言,也无法洗脱伪造法律文书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是共和国最高司法机关,尚有法官以身试法私自办案,私自制作法律文书,为下级腐败弥缝提供最后庇护场所,上下为奸,蓄意为之,内外闻之,莫不惊骇!
由此证实,崔均在本案中,法律程序到了哪里,就把徇私枉法的触角跟踪到了办案的各个环节,左右着复查裁定,在举国上下,神通广大,顺风顺手。百姓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伸,共和国还有为百姓主持公平正义的地方吗?
六、12年后的白纸条、废纸片、口头作法律答复和公开答复
本案自03年至2015年的12年间,主管部门对申请人书面提交和网上提交的一万多份《申诉状》、《申请复查再审的申请书》,接状不理,压案不审。直到2015上年,
法院、检察院才对本案复查。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公然为司法腐败贴金粉饰。
1、2015年四川省法院复查本案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该院经过10个多月的复查,首先用白纸条向申请人作法律答复,接着用5厘米X7厘米的废纸片作法律答复,最后由该院田法官在电话中口头作法律答复。这显然是秉承旨意拖延应变的手段和方法!请问四川省法院:这种复查答复形式,是按照法律的哪条哪款进行的?申诉人请求四川省法院拿出书面答复和解释。
上述三种形式的复查答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242条 1、2、4、5项的规定,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75 条第 1、2、3、5、8、9 款的共同规定,及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共同规定,触犯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6第1、2、7项规定。
请问:用白纸条、废纸片和口头作法律答复是四川省法院审委会、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的旨意?还是复查人员违法乱纪的个人意志?即使有人插手本案,复查办案人员仍要秉公执法,向院长汇报,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理由、诉求、案卷中存在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及一个又一个的重大案件疑点,仍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冤案 不应当长期打盹装睡和敷衍搪塞!
2、2015年四川省检察院江检官和南充市检察院控申处陈处长对本案半年的复查,均用口头作法律答复。陈处长接案后,她不是按律首先查阅案卷,审查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申诉人的《申诉状》,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和法律条款的使用,及对案件的定性,而是首先到县、市、省找原办案人员调查了解案情。请问:那些先前居心违法的办案人员能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吗?与其说“调查了解”,还不如说是上下弥缝,通风报信,出卖申诉人的利益,把复查当成巴结讨好的机会,自愿把自己往腐败利益链条上捆绑。申诉人上访该院时,当面问陈处长“法院对公安机关收集的本案证据违法、篡改添加询问笔录”的认定看过没有?陈处长毫不知情,还问在哪里?证实陈处长对本案证据根本没有审查核实过,渎职失职。请问陈处长:你的复查是按照法律的哪条哪款进行的?申诉人请求南充市检察院向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和解释。
请问江检官:用口头作法律答复,是检委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的旨意?还是个人意志?请问陈处长:口头答复和通风报信,是秉承检委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的旨意?还是个人的意志?
江检官、陈处长的复查答复不仅违反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共同规定,又触犯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4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
3、2016年5月20日,四川省检察院在仪陇县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公然为司法腐败上下弥缝左右搪塞贴金粉饰。对申诉人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理由、诉求、案卷中存在的两份虚假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及一个又一个的重大案件疑点,一个也没有答复和处理,把法院错误判决书、裁定书中的段落照抄下来,宣读一遍,就算是公开答复!
人民检察院有理,就拿理说话,有据,就拿据说话,沒理沒据,就玩阴招!没有能力清算司法腐败,没有胆量监督司法腐败,就用非法方法和手段向无罪百姓开刀!假如被告人是你们的兄弟姐妹,还会那样歪曲颠倒案件事实吗?
请问四川省检察院:这样的公开答复是按照法律的哪条哪款规定进行了?是检委会、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的旨意?还是检官个人的意志?
这个公开答复,违反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规定,触犯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4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公然向国法宣战,向公平正义宣战,向百姓下手!
综上所述,对照法律的条条明确规定,本案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检察院公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通知,及法院检察院的复查答复,有哪一个环节不是违法的产物?有哪一个办案环节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
申诉人再次重申:只要四级法院或四级检察院中的任何一级能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雍有罪,全部定案证据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申诉人立即息诉服判!可是13年了,仍旧拿不出来,仍然只有两份证人撒谎编造的询问笔录和13条违法证据,连受害人是谁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假如被告人是公安、检官、法官的弟兄姐妹,还会百计玩弄阴谋栽赃陷害吗?
南充市法院、南充市检察院口口声声称:代表市委、市府、市人大、市政法委执法,四川省法院、四川省检察院也口口声称:代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法委和党中央执法,长此下去,法律为之脸红,党和政府为之蒙羞,百姓为之继续蒙冤,天下百姓还能见到公平正义吗?
到此,请想一想,如果本案案件不存在严重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会长期采用非法方法捂压吗?
七、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242 条第 1、2、3、4、5 款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375 条第 1、2、3、5、8、9 款的共同规定的情形,依法,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应当重审。本案不是之一,而是存在五种情形,足以满足人民法院重新再审的条件。因此,申诉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全部错误判决、裁定和通知,立案再审,公正判决, 还申诉人的真象!同时,申诉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撤销仪陇县检察院的三次违法起诉书,依法撤诉,监督督促法院重新再审,公正判决!
此呈:
申诉人:四川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 125 号张煜、李世蓉
联系电话:13158529849 13228257938 2016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