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部分的信息,略)
答辩人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3、请求高新区法院尽快开庭依法审理我小区已经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案号:(2015)高新行初字第85号),中和街道办行政强行罢免小区业委会)、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02号,要求成都玉屏物业退场的起诉),依法判决被答辩人尽快退场。因为现在小区这些问题全都是因为这两个起诉案件没有得到高新区法院及时、依法的判决,都被不合理不合法地被裁定驳回了!。
事实和理由:
以下是本次应诉的答辩意见:
一、依据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新物业合同文件。(参见附件三: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新物业合同文件)
二、被答辩人是我小区前期物业公司,答辩人没有交的物业费用是从我小区业委会依程序选聘出新物业公司并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之后的事情。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小区业委会与选聘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后,前期物业合同自动终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参见附件一所附的本条规定全文),这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三、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要求被答辩人退场及责成其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通知文件。(参见附件二:高新区责成物业退场执行业主大会的通知)
四、因为物管采取捆绑收费的规定,不是业主不交电费,而是交不了;同时业主不应交物管所提的滞纳金!
物管采取的是捆绑收费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要求不得捆绑收费的相关规定的),不交物管费的业主,也交不到其它费用,包括电费、停车费。针对这种问题,小区有业主曾提出过把电费单列出来交费的解决办法,让业主交上,但物管没有接受,仍要求所有的费用必须全部交上。这次起诉中要求的交电费,这不是业主的问题,是物管的规定造成的。
至于所提的滞纳金,严格其定义来说,是行政法律概念,物管是没有权利收取的;就其实际的产生,也是由于物管的捆绑收费规定拒收而形成的。
五、究竟是哪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需要得到赔偿?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作为我小区的前期物业,在前期物业合同自行终止后,非但没有自行依法退场,完成新老物管的交接,让小区的环境和秩序得到改善和加强,反而现在还要求我们业主个人继续交物业费,使得我们业主个人还要来法庭应诉此案!
就因我小区业委会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两个案件,在高新区法院没有得到及时、依法的开庭审理,才更使得业主的权益继续被侵害得不到保护,被答辩人更不能被强行退场,时间长达快两年了,法律威严何在呢?
一个小区的管理,如果已经达到多半业主不满意,那么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就应理性接受其被解聘合同的事实,而不是一味地抵赖、挣扎,使尽一切手段地捣乱和破坏,让一个本来原来还可以的居住小区在两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里,都失去监督,失去管理和维护,还不能得到责任追究吗?
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本案,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了解我小区的这种物业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最好也能到我小区实地参观和走访,看看现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现状,理解业主们渴望建设和谐、幸福的家园生活是多么的强烈,方能公正地作出依法的判决!
六、裁定驳回我小区的行政和民事案件,不合理、不依法!请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两个案件与本案的公正判决紧密相关。
看过你们高新区法院出具的驳回两个案件的裁定理由,不是说行政诉讼案件没有提供业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证明文件,就是说民事诉讼案件没有提供业主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哪有这么随便提证明文件的,小区业主这么多,不是你们想要什么就能给什么,想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要的事情?
你们法院要求的证明文件,就真的是合理依法了吗?理解法官在判决案件时的严谨性,但仔细想一想,这些“可多次复印、重复使用”的纸质文件,就真的一定能唯一、关键性地证明你们说的表决票的业主身份么?就单独放在一个案件中,看似还有些道理,但放到多次的业主大会表决过程中,就不能是后面的证明文件,是在使用前面拿到的相同证明文件的复制文件?这种后面被复制的使用文件,还能继续证明你们法院所说的表决业主身份吗?这起码是从道理上讲不通的吧?
我们业主看了你们法院的裁定书后讨论认为,要达到法院要求的表决身份证明问题,只有唯一途径就是法官再依据表决票挨家挨户地逐个核实,可你们法院又不这样做就直接驳回了起诉,这能说明这种裁定的不合理、不依法之处。而事实上也是,我们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都是挨家挨户进行上门表决投票,这种做法就确保了投票业主的针对性,能解决投票业主的身份问题,是房屋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选择,不是任意人次的多次投票(表决票已经提交法院,可查验)。业主们一致认为,解决这种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的举证问题,平衡折中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在小区内公示业委会提交的起诉证据,看看有没有达到过半的反对票,通过业主间的相互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法院方面需要证明的表决业主身份和表决面积的证明问题,是可以向房管局调取业主的备案登记信息来实现的。
这两个案件,即便是被法院以没提供业主证明文件为借口程序性地被“裁定”驳回,那至少也说明所起诉的事实部分内容,没有被法院对实体问题直接“判决”结果违法,因此其仍是合法的,是本次案件判决的关键重要前提和法律依据。
七、请法院审理和判决时,要严格区分我小区当前的物业纠纷现状与“事实物业服务”之间的明显区别。
基于前面对两个起诉案件的情况概述,请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要严格区分开我小区当前的物业纠纷现状与“事实物业服务”之间的明显区别。我们小区这个现在的性质是物管应移交但未完成移交,被答辩人拒不执行高新区的行政退场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通知,适用最高法的物业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内容;而“事实服务”是指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签订合同,但却一直在正常地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从我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和新选聘物业公司的事情,可以反证现在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不为多数业主所满意,不能视为正常提供物业服务),这是明显不同性质的两件事情!
八、本次答辩中涉及的证据原件均可在高新区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法院有存档资料,依据高新区人民法院向答辩人送达的《应诉、开庭、举证答辩期限等相关诉讼事项告知书(被告使用)》中的“举证通知”,请高新区法院依据庭审审理需要进行调取收集。
综上所述,要依法处理好本案的纠纷问题,回避不了,也绕不开对小区选聘物业的诉讼案件所提起的诉讼问题,请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正面积极回应答辩人的答辩事项,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本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