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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展] 程序不正义,判决难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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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程序不正义,判决难公正
----再探讨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时存在的问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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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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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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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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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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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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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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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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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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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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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懂

 楼主| 发表于 2016-9-24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物业纠纷共同事实部分的认定合并审理的理由:

       在收到高新区法院开庭传票后,大家也都是积极准备并提交了相应的民事答辩状,认为我们业主个人不交物业费有明确、依法、充分的依据,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一份是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签订的新物业合同;另一份是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经审查确认小区业委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出具的要求老物管执行小区业主大会决定的通知(除此外,也没有看到公布有其它合法、正式的确认这些文件无效的相关文件);再有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知道的我们几位业主庭审的情况看来,高新区法院没有采信业主所提供的材料证据,这就形成了对应诉业主不利的认定了,其中就包括高新区规建局出具的要求老物管执行丹桂苑小区业主大会通知。这个文件是法律规定上对物业管理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出具,他们有行政管理和处罚权限的,出具的相关文书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业主们作为依据本身没有错!
       这些依据都是我们单个业主能看到和知晓的,至于选聘过程中具体的、详细的承办过程情况,是业委会在具体执行,备案是他们在办理,除了他们外,估计其它多数业主也并不是同等熟悉相关情况的!然而从经历过的庭审情况看来,审理的法官们并没有认真合理全面审理当时经高新区行政确认的备案材料及过程(民事答辩状中着重提及此事项),并就直接询问我们单个业主个人有关选聘的详细执行情况及要求提交相关证据。庭审后,就有应诉业主意识到事关小区选聘详细过程情况的这部分事实的审理,问题是很关键,但因我们业主个人了解情况不全,并没有清晰完整陈述出来,以至造成审理法官认为我小区先前进行的物业选聘是无效的认定,这是不符合本来事实和审理程序要求的,可能会因事实审查不清楚而造成的审判不公正的问题。
鉴此,我们应诉业主联名的申请和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将联名业主的应诉案件的共同事实部分认定“合并全面再审理”,即就是针对小区选聘物业合法有效性的问题;
由于是因业主个人阐述不清楚,并不是选聘本身有问题,已经造成了不利于业主的事实认定!因此,需要对这个关键问题进行合理、全面的事实调查。又因本小区业主这次应诉基于的共同事实都是相同的,所以合并审理申请是合理的,有助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调查清楚这个关键问题。
共同事实的集中审理,还在于应诉业主有十多位,甚至还有后面的几十位业主,而需要作证的业委会和高新区行政主管部门,他们不必要都每次为相同问题来出庭作证,出于审理组织合理、效率方面的考虑,集中审理是最合理的。
       依据司法审判有集中审理的原则,将共同事实认定部分进行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请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院认真考虑这个申请!
       第二、法院传唤小区第二届业委会和高新区房管处、中和街道办出庭作证或作为第三人应诉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义务作证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相关规定,申请高新区法院传唤我小区第二届业委会(或其代理律师)和高新区房管处、中和街道办出庭作证或应诉(这本来也是在审理此类小区物业纠纷的集团诉讼案件时,不同于其它民事纠纷,这有“确定”的证人或证据,为审理查清共同事实需要,法院本应依职权主动通知而没有通知的)。因为选聘的事情是由小区业委会在具体执行,而备案和出具体通知文件是在高新区规建局的房管处,罢免业委会的事情是由中和街道办主持的,在这些当事方都没有执行者作证和辩论的情况下,就通过业主个人否定了其它各方他们各自做的事情的合法性、有效性,从审理程序上来说,是不正义的。
       这个问题,说来说去,还是由于法院对前面的起诉不审理造成的。
       物业选聘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争议问题,主要就是围绕选聘合法展开的。不论是起诉老物业退场,还是老物业起诉业主交费,都绕开不对这个核心问题的实质性审理,才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比如,我小区业委会之前提起的两个诉讼案件,一个是行政诉讼案件【案号:(2015)高新行初字第85号)】,小区业委会起诉中和街道办违法行政强行罢免小区业委会;另一个是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02号】,小区业委会起诉成都玉屏物业退场。因为现在小区这些问题全都是因为这两个起诉案件没有得到高新区法院及时、依法的判决,都被不合理不合法地被裁定驳回了!也正因为法院没有审理这两个案件,才造成现在法院在受理并审理老物业公司起诉业主交费的案件时,又不得不面对它。
       第三、将共同事实认定部分分开审理,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通过业主大会形成的共同决定,除说到通过业主个人来审理就否定其决定不合理外,若是分开审理,可能还将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因选聘新物业后的移交不交费,老物业起诉不交费的业主中就可能包括业委会的成员,相对来说他们是最熟悉整个过程的人员了,在应诉上所做的工作相对充足。在分开审理时,可能其它业主应诉提供不了的原件证据和有些过程实际情况描述上不准确或不清楚,在业委会成员或其它熟悉整个过程的业主这里就都不成问题。但这些差异又是不能准确反映当时实际情况的。
       明显地,出现这些“同案不同判”现象的根源是法院审理组织程序出现了问题!
       第四、法院现在判决时只字不提业主不交物业费的行政通知文件,且认定违约责任还全是业主承担,这种判决合理公正吗?
跟第二点要求一样,本案审理还涉及并关系到高新区物业主管行政部门备案有效性的认定上,在没有他们出庭作证或应诉情况下,能轻易绕过这个关键问题进行判决吗?这是不同于无缘无故、没有合法依据前提下的不交物业费的情况,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支持的做法,为什么在基层法院审理时就不能得到支持了呢?其次费用没交还是因为物业公司捆绑收费造成的!再退一步讲,如果真存在行政备案无效的认定情况,之前这段时间的这个违约责任就全由业主承担,高新区法院的判决还合理、依法、公正吗?


 楼主| 发表于 2016-10-8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第5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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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民


  (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部分的信息,略)

  答辩人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3、请求高新区法院尽快开庭依法审理我小区已经提起的相关行政诉讼案件(案号:(2015)高新行初字第85号),中和街道办行政强行罢免小区业委会)、民事诉讼案件(案号:(2015)高新民初字第102号,要求成都玉屏物业退场的起诉),依法判决被答辩人尽快退场。因为现在小区这些问题全都是因为这两个起诉案件没有得到高新区法院及时、依法的判决,都被不合理不合法地被裁定驳回了!。

事实和理由:

以下是本次应诉的答辩意见:

一、依据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新物业合同文件。(参见附件三:小区业委会签订的新物业合同文件)

二、被答辩人是我小区前期物业公司,答辩人没有交的物业费用是从我小区业委会依程序选聘出新物业公司并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之后的事情。

       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当小区业委会与选聘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新的物业合同后,前期物业合同自动终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4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第十条规定(参见附件一所附的本条规定全文),这种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

、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要求被答辩人退场及责成其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通知文件。(参见附件二:高新区责成物业退场执行业主大会的通知)

四、因为物管采取捆绑收费的规定,不是业主不交电费,而是交不了;同时业主不应交物管所提的滞纳金!

物管采取的是捆绑收费的规定(这种规定,是不符合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要求不得捆绑收费的相关规定的),不交物管费的业主,也交不到其它费用,包括电费、停车费。针对这种问题,小区有业主曾提出过把电费单列出来交费的解决办法,让业主交上,但物管没有接受,仍要求所有的费用必须全部交上。这次起诉中要求的交电费,这不是业主的问题,是物管的规定造成的。

至于所提的滞纳金,严格其定义来说,是行政法律概念,物管是没有权利收取的;就其实际的产生,也是由于物管的捆绑收费规定拒收而形成的。

五、究竟是哪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需要得到赔偿?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作为我小区的前期物业,在前期物业合同自行终止后,非但没有自行依法退场,完成新老物管的交接,让小区的环境和秩序得到改善和加强,反而现在还要求我们业主个人继续交物业费,使得我们业主个人还要来法庭应诉此案!

就因我小区业委会提起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两个案件,在高新区法院没有得到及时、依法的开庭审理,才更使得业主的权益继续被侵害得不到保护,被答辩人更不能被强行退场,时间长达快两年了,法律威严何在呢?

一个小区的管理,如果已经达到多半业主不满意,那么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公司就应理性接受其被解聘合同的事实,而不是一味地抵赖、挣扎,使尽一切手段地捣乱和破坏,让一个本来原来还可以的居住小区在两三年、甚至是更长时间里,都失去监督,失去管理和维护,还不能得到责任追究吗?

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好本案,必须全面、完整、准确地了解我小区的这种物业纠纷产生的前因后果,最好也能到我小区实地参观和走访,看看现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现状,理解业主们渴望建设和谐、幸福的家园生活是多么的强烈,方能公正地作出依法的判决!

六、裁定驳回我小区的行政和民事案件,不合理、不依法!请高新区法院依法审理,两个案件与本案的公正判决紧密相关。

看过你们高新区法院出具的驳回两个案件的裁定理由,不是说行政诉讼案件没有提供业主的“身份证”和“房产证”证明文件,就是说民事诉讼案件没有提供业主的“房产证”和“购房合同”?哪有这么随便提证明文件的,小区业主这么多,不是你们想要什么就能给什么,想什么时候要就什么时候要的事情?

你们法院要求的证明文件,就真的是合理依法了吗?理解法官在判决案件时的严谨性,但仔细想一想,这些“可多次复印、重复使用”的纸质文件,就真的一定能唯一、关键性地证明你们说的表决票的业主身份么?就单独放在一个案件中,看似还有些道理,但放到多次的业主大会表决过程中,就不能是后面的证明文件,是在使用前面拿到的相同证明文件的复制文件?这种后面被复制的使用文件,还能继续证明你们法院所说的表决业主身份吗?这起码是从道理上讲不通的吧?

       我们业主看了你们法院的裁定书后讨论认为,要达到法院要求的表决身份证明问题,只有唯一途径就是法官再依据表决票挨家挨户地逐个核实,可你们法院又不这样做就直接驳回了起诉,这能说明这种裁定的不合理、不依法之处。而事实上也是,我们小区业主大会的表决,都是挨家挨户进行上门表决投票,这种做法就确保了投票业主的针对性,能解决投票业主的身份问题,是房屋业主真实意愿的表达、选择,不是任意人次的多次投票(表决票已经提交法院,可查验)。业主们一致认为,解决这种业主大会集体表决的举证问题,平衡折中的处理办法是法院在小区内公示业委会提交的起诉证据,看看有没有达到过半的反对票,通过业主间的相互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法院方面需要证明的表决业主身份和表决面积的证明问题,是可以向房管局调取业主的备案登记信息来实现的。

       这两个案件,即便是被法院以没提供业主证明文件为借口程序性地被“裁定”驳回,那至少也说明所起诉的事实部分内容,没有被法院对实体问题直接“判决”结果违法,因此其仍是合法的,是本次案件判决的关键重要前提和法律依据。

       七、请法院审理和判决时,要严格区分我小区当前的物业纠纷现状与“事实物业服务”之间的明显区别。

       基于前面对两个起诉案件的情况概述,请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要严格区分开我小区当前的物业纠纷现状与“事实物业服务”之间的明显区别。我们小区这个现在的性质是物管应移交但未完成移交,被答辩人拒不执行高新区的行政退场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通知,适用最高法的物业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内容;而“事实服务”是指物业公司从一开始就没有签订合同,但却一直在正常地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从我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和新选聘物业公司的事情,可以反证现在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不为多数业主所满意,不能视为正常提供物业服务),这是明显不同性质的两件事情!

八、本次答辩中涉及的证据原件均可在高新区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和法院有存档资料,依据高新区人民法院向答辩人送达的《应诉、开庭、举证答辩期限等相关诉讼事项告知书(被告使用)》中的“举证通知”,请高新区法院依据庭审审理需要进行调取收集。

       综上所述,要依法处理好本案的纠纷问题,回避不了,也绕不开对小区选聘物业的诉讼案件所提起的诉讼问题,请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正面积极回应答辩人的答辩事项,维护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维护法律本应有的尊严和权威!!

      

  此致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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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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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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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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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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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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