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出台的《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第八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当地政府负担”;2014年7月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办发〔2014〕40 号)要求:“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对本辖区户籍10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 200 元的高龄津贴,90 至 99 周岁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80 至 89 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各区(市、县)根据本地情况自定。”结合我县财力实际,自2012年起,我县发放给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高龄津贴;自2013年起,我县发放给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年200元高龄津贴;2014年,为80至89周岁的且是低保对象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年120元的高龄津贴;2015年起,实行普惠制,为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每人每年120元的高龄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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