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格案,当地公安机关道听途说,造成受害人冤假案命也没有了,事件多年之后,法制司法机关终于查清凶手不是案件事发凶手,而是别人。
大家可以去查资料,去度娘。
围绕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有罪推定等错误司法理念不同程度存在,关键性诉讼制度未能真正落到实处,侦查、起诉、审判等职能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从贯彻证据裁判要求、规范侦查取证、完善公诉机制、发挥庭审关键作用、尊重和保障辩护权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等方面提出改革举措。意见强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等。在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方面,此前最高检曾出台文件要求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2015年公安部相关负责人也曾表态正在实行重大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按照《意见》,为防止刑讯逼供,将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意见》的内容在于落实。多位受访专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要把以审判为中心落实到实处不可能一蹴而就,其离不开全社会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也要加强责任追究,保障法官能够独立办案。看点1非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予以排除《意见》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证据的收集方面,《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检查、搜查、辨认、指认等过程录音录像制度。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侦查机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解读】证据新规能否改变自证其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解读时指出,侦查、审查起诉的事实证据达不到法定证明标准,是当前制约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只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院审判经常面临的“定放两难”困境,杜绝疑罪从有、从轻、从挂等错误做法,不违心下判或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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