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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 拆迁律师杨在明:为拆迁户奔走,万水千山总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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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2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中国记者获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4月10日被评为“雷锋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2.4万家律师事务所,迄今为止,首家也是唯一一家获此殊荣的律师事务所。到底有着怎样的职业心路历程,他们对这个社会有着怎样的价值奉献?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对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主任进行了专访(节选):

  近10年时间,3000多个日日夜夜,为拆迁户维权他走遍了大半个中国,历尽艰辛依然初心不改。他说,相对拆迁方和开发商,他的当事人多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另外,在中国做拆迁律师不易,但再难的事,也得有人来做。

  他深知,拆迁维权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经济和社会问题。为拆迁维权,律师时常需要跳出单纯的法律视角,用全局眼光来看待问题,该坚持的坚持,该妥协的妥协,沟通时的换位思考对于争取最佳结果很重要。即便是单纯从法律视角出发,拆迁维权案件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官司的输赢有时并不重要,最大可能地争取到合理补偿才是最终目的。

  他常对人说,律师的天职是维护公平正义,而律师所处的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法律环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律师的作为空间,所以,律师还应担当起平衡这个酸性或者碱性的法律环境土壤的责任。为此,他和战友们致力于将自己的团队打造成中国拆迁维权领域第一律师团,并通过具体案件电视讲座(如置业法眼)、讲座、现场及电话咨询等途径,传播法律常识,倡导理性维权、科学维权。他们还积极为国家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希望弥补以往学者立法单一视角的一些不足,共同营造中国法治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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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是这样的杨在明

  在法庭上总是舌战群儒、斗志昂扬、愈战愈勇的杨在明是一副气宇轩昂、纵横捭阖的形象,被员工笑称法庭上总是似打了鸡血一般;庭外的他更多的时候却处于一种“菩萨低眉”的状态,话不多,眉宇间、话语中自带一份从容、淡定。当事人更是都用“平易近人”来形容他的和蔼,没架子。

  法庭内外的判若两人,也让他因此在业内被一些人称为“双面人”。

  杨在明是我国拆迁维权法律界非常著名的律师,被老百姓誉为“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他代理的诸多案件在当地乃至全国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代理的拆迁案件数量、规模也均堪称全国之最。不过他表示这是对他的过誉,“如果说我是挨打最多的律师,我应该是有信心的。”他笑言。高处不胜寒。在中国从事拆迁维权的法律工作不是一个“难”字可以简单概括的,而杨在明能取得今日的成绩,这一路上所经历的风雨、艰辛,也只有他自己清楚。

  为拆迁维权走遍大半个中国

  今年是杨在明律师专注拆迁维权法律业务的第10个年头,10年来他和律所同事为拆迁维权将脚步印在了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179个县级以上城市。“2009年8月整整31天,飞机、火车、汽车、马车、轮船所有的交通工具都用上了,一口气跑了17个城市,累是肯定的,但全国各地很多拆迁户都热切地盼望着我们过去为他们提供咨询、诊断和指明维权方向,我们又怎么能够置之不理呢!”杨在明律师说。而拆迁维权工作做到哪里,杨在明律师等人也将普法工作做到了哪里。至今,一些重大、复杂的群体拆迁案件,或全国影响较大的案件,杨在明律师依然会亲临拆迁现场第一线,进行具体的法律咨询、指导。

  中国人向来就对房子有着很重的情结,安居乐业,安居放在首位。这种社会心理无疑是推动当前房价暴涨的重要原因,而“地产经济”也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百度搜索引擎输入“暴力强拆”关键词,显示的相关结果达270多万条。

  杨在明律师表示,律师的天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中国,拆迁户这么多,他们在拆迁补偿谈判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必要的法律手段做保证,他们很难取得和征收者或拆迁方平等的谈判地位,也就不太可能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价格。当前,即便我们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日渐完善,但真正落到实处时情况并不理想。在此大背景下,请专业的拆迁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对拆迁户而言应该是最佳的选择,“我个人感觉借助媒体曝光、找上层关系、信访,都不是最好的维权方式。专业拆迁律师往往最清楚在现有条件下怎么激活现有法律条文,帮助拆迁户争取到最大的权利。律师最大的优势是对法律的有效适用。”

  另外,杨在明律师说,在实践中他经常看到一些拆迁户因为需要而自学法律,甚至有些人的法律条文背得比律师还熟,“但这意义其实并不大,往往还会误事,因为法律条文不是机械、僵化的,必须考虑它在中国这片法律土壤中怎么运用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我们执业最忌讳的就是半瓶子醋,似懂非懂就像庸医一样,容易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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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提倡公民立法

  杨在明律师还表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应该提倡公民立法,他们团队在这方面也做了一些尝试。“今年三月份我们与全国人大代表合作起草了《行政程序法》和《土地管理法》修改议案,已经提交,我们是希望借助公民立法提升立法的质量。希望它与专家学者的建议相互碰撞,产生既符合法理逻辑又适用的法律。”

  山雨欲来风满楼。杨在明律师在采访最后提醒说,如今渐有通过拆迁去库存的苗头,可能会出现压低房价的现象,老百姓对此需要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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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6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起诉状
        原告:金维建,住阆中七里街道办事处长安小区6期6幢25单元302号。电话:15309070510。
被告:阆中市公安局
地址:阆中市七里办事处府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拿云(局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不作为,未向原告申请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履行职责,事发时报警不出警,报案不立案,使原告的财产遭受巨大毁损。
        2、判令对原告的竹片厂厂房95平方米、土地2亩和草房湾住宅用房380平方米及两处房屋内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等物资共价值  3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原告1995年、1994年分别修建在七里大道马孝溪竹片厂面积95平方米、位于七里大道与塔山街交汇处草房湾的住宅房,面积380平方米,两处房屋内的有机械设备、办公用品、生话用品、及物资,分别于2013年3月5日、2015年9月8日深夜被毁,当时报警公安不出警,报案不立案,同时原告两次在2014年和2015年5月28日还向被告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书,被告不履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4条規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生安全,人生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原告认为,被告阆中市公安局应依法负有保护公民的人生和财产安全责任,为切实保护原告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不遭受侵害,原告的财产就应该得到保护,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房屋财产被毁前就申请了人生和财产保护申请,原告的财产就更应该得到被告的保护。事发时原告向被告报警被告就应该出警,报案就应该立案侦查,被告不出警、不立案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被告的作法连给原告的救济渠道都不给,为了维权无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上京上访,经上级追查,被告还是没有侦查案情,以敷衍的方式欺骗了上级领导和原告,被告不作为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特别巨大,应承担赔偿全部责任。
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在异地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金维建
                                                      201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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